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发改价格函〔2021〕10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深化公用事业价格改革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改价格〔2021〕469号)精神要求,全面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以下简称“四供企业”)不合理收费,完善其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公用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一年清理规范、三年改革到位”的工作目标,加快推进改革。2021年底前,涉及四供企业的各项不合理收费全部取消并规范到位;2023年底前,基本建立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和明确、合理的政府投入机制,提前两年完成改革的各项重点任务。十四五时期,全市公用事业发展质量明显提升,价格机制更加科学规范,政府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二、重点任务
(一)清理规范四供企业收费
1.建立收费项目清单。由四供企业在前期自查自纠基础上,对照国家、省清理规范不合理收费的各项要求,重点围绕建筑区划红线内外工程建设、报装接入、验收开通、设施维护等方面,建立原有收费项目、现有收费项目、取消收费项目三份清单台账(见附件),报送市、区县(功能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排名不分先后,各自按职责分工,下同;完成时限:2021年10月)
2.开展核查督导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市有关部门对市属四供企业收费项目进行核查,对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区县政府)进行督导核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完成时限:2021年11月)
3.公布收费项目情况。市、区县(功能区)行业主管部门、价格部门以及四供企业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二)提升行业管理服务水平
1.强化行业标准化管理。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加快完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制度规定,明确工程验收标准和程序,加强标准协调衔接,加快形成系统性技术标准体系。对已有技术标准的,进一步梳理完善,及时调整不合理规定;对尚无技术标准的,要加快制定,尽快出台。(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2022年6月)
2.加强行业质量监管。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加强行业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四供企业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充分发挥工程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对相关企业和人员擅自降低建设标准、供货设备以次充好、不履行承诺等失信行为依法依规认定后,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山东济南)、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2022年6月)
3.提升企业服务水平。推动四供企业优化服务流程,深入实施“最多跑一次”、容缺受理等改革措施,推进“一站式”办理和“互联网+”服务模式,向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稳定、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推动申请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具发票等“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提高水电气暖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严格落实承诺制度,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完成时限:2022年6月)
(三)明确四供设施建设维护费用分摊责任
1.压实政府投入责任。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按照《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相关要求落实。(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2.落实四供企业主体责任。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四供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含二次供水加压调蓄设施)依法依规交由四供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的,其运营维护费用由四供企业承担,相关费用纳入企业成本。四供企业要进一步降本增效,通过优化工程定额标准、加强规划设计、优化建设方案、集约化建设等手段,提高用户接入效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四供企业;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3.明确用户责任。2021年3月1日起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4.加大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支持力度。老旧小区入户端口以外需要改造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设施,产权属于专营单位的,由专营单位负责改造;产权不属于专营单位的,可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等方式筹措改造工程费用,市、区县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尽快拟定具体方式和费用分摊方案并经市、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三供一业”移交改造工作。(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四)分行业深化公用事业价格改革
1.深化供水价格改革。按照《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健全有利于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城镇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经测算需要调整供水价格的,启动水价调整机制。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进一步调整各阶梯水量、价格,适当拉大分档差价。全面落实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严格用水计量行为,对超出用水定额的水量征收累进加价水费,促使用水单位提升用水效率。逐步推进多水源供水区区域综合水价改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2.深化电力价格改革。根据上级统一安排部署,严格落实各类电价政策。严格执行差别化电价、阶梯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发挥价格政策作用促进企业节能降耗。落实好高可靠性供电费和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政策。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促进供给侧与需求侧相互配合、协调推进,提升全市电能精细化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根据省改革进程尽快完成)
3.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完善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严格核定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并根据《济南市配气价格监管规则》要求,原则上每3年校核调整一次。由燃气企业投资建设的市政管网、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企业自用的储气设施,以及其他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设备设施等,作为企业有效资产。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由燃气企业承担,纳入配气成本统筹考虑。进一步优化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减少交叉补贴。加强输配气价格监管,减少供气层级。(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4.深化供暖价格改革。按照“多用热、多付费”原则,继续推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制度。完善热力出厂价格政策,完善热电联产供热企业电、热成本分摊机制,适时调整供热价格。居民住宅小区建筑规划红线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供热企业承担的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热成本。(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五)规范价格收费行为
1.加强成本监审。严格落实行业成本监审办法,明确成本构成,细化职工薪酬、折旧费、损耗等约束性指标,合理归集、分摊和核算成本,严格核减不应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强化成本约束。创新成本监审方式,引入第三方参与监审,提高监审效率。落实成本信息公开制度,保障用户知情权,提高政府定价的透明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2.完善定价机制。严格落实《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以及供水供气供暖等行业定价办法,基本建立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基础的定价机制。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程序,合理制定价格,企业获得合理收益、消费者合理负担。有效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引导企业主动通过开展技术创新、改进管理等方式,降低生产经营成本。(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3.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四供企业要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暖费用;对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暖费用中违规加收其他费用。 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各类转供主体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四供企业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提供的延伸服务收费等,应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并实行收费公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六)优化营商发展环境
1.统筹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市、区县(功能区)行业主管部门要坚持规划先行,结合“十四五”规划编制,切实编制好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做到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统筹片区开发和设施配套,用好财政补助、专项债、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企业自筹资金等,加大水电气暖等市政基础建设、改造和维护投入,强化设施保护,减少管网事故和停供问题发生。因地制宜建设综合管廊、缆线管廊,加快管线纳入管廊运行,确保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2.引导社会资本有序投入。市、区县(功能区)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以规模化、集约化、跨地区经营为主导方案,加快推进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体制机制改革,鼓励引导各级政府在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依法规范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对原特许经营协议未议定、未明确或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加紧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合同。合理准确划分企业经营服务范围,适度提升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程度,对不履行特许经营、服务质量差、群众投诉多的市政公用企业,依法依规依约处理。(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机制,有序推进。建立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的联合工作机制,统筹研究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措施,监督指导全市工作开展。各区县政府要建立部门协同推进机制,结合实际细化改革方案,明确具体措施和时限要求。改革进程中,要把握节奏力度,兼顾各方利益,特别是切实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稳妥有序推进。
(二)主动作为,各司其职。各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列明的各项任务,在理顺价格、政府补贴,统筹公共设施规划、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加快行业体制机制改革、推进经营服务市场化,健全法规规章制度、明晰管理边界等方面,主动作为,各司其职。涉及四供企业跨区域提供服务的,由企业所在地政府负责改革规范。
(三)严格监督,依法惩处。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的价格监管,依法查处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增设环节、强制服务等方式变相提高价格行为。加强反垄断执法工作,配合国家、省市场监管部门对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改革过程中虚报、瞒报不合理和违法收费现象要依法严肃查处。同时,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收费项目清单(样表)
关于印发《济南市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深化价格改革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附件
×××收费项目清单(原有)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收费项目 | 服务内容 | 计价单位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备注 |
×××收费项目清单(取消)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收费项目 | 服务内容 | 计价单位 | 收费标准 | 取消原因 | 备注 |
×××收费项目清单(现有)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收费项目 | 服务内容 | 计价单位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备注 |
说明:1.以上表格为参照样表,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大小;
2.“收费项目清单(原有)”统计范围为2021年3月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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