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赠与管理和优化购房资格复核顺位相关事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背景和目的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房住不炒决策部署,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要求,着力解决群众反映要求“防止通过迁移户籍、社保获取靠前顺位,以及通过赠与方式获取购房资格”的情况,促进职住平衡,深化完善相关政策,切实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政府研究同意,以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印发《关于加强赠与管理和优化购房资格复核顺位相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关于赠与住房行为的购房资格审核要求

为遏制通过赠与住房获取购房资格的行为按照《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6号)赠与属于住房交易行为,因此赠与人将住房赠与他人后即使无房,该赠与人家庭也因不符合我市无房居民家庭的相关规定,不具备无房居民家庭购房资格;同时,受赠人的购房资格按原规定进行认定。

《通知》重点强调,房屋所有权人将住房赠与(包括赠与部分份额)直系亲属的, 若受赠人不具备购房资格,则赠与的住房自产权登记之日起5年内,仍计入赠与人家庭住房总套数审核购房资格同时,还要计入受赠人名下。5年的起始时间按住房赠与登记载入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算。将住房赠与非直系亲属的,将沿用现有的受赠人需具备购房资格的相关规定。

关于购房资格复核顺位的要求

对于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3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购房资格复核规则进行了如下调整:

一是对相关表述进行了简化,使其更加通俗易懂。

二是为进一步促进职住平衡,将原第二、第三顺位进行了对调。原第二顺位具有项目所在区户籍调整为第三顺位,原第三顺位“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调整为第二顺位。

三是为遏制突击、频繁转移社保或迁移户口获取靠前顺位的行为,在资格复核中对靠前顺位人群增加社保及落户时间条件,第一、二、三顺位的人群均要求在项目所在区社保、户籍满12个月以上。

三、我市住房限购政策对于社保或户籍的要求是否有变化?

我市住房限购政策对于社保及户籍的相关要求均未发生变化。本次《通知》中关于社保、户籍满12个月以上的要求,仅为购房资格复核顺位的要求,适用于报名人数3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符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要求,但社保、户籍在项目所在区不满12个月的,将不再纳入第一顺位进行购房资格复核。具备我市购房资格的购房人,在项目所在区社保满12个月但落户不满12个月的,列入第2顺位;在项目所在区落户满12个月但社保不满12个月的,列入第3顺位。

   

解读机构: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 王乔

联系电话:61881353

 

(转载自:http://gk.chengdu.gov.cn/govInfo/detail.action?id=3064247&tn=2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