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区配建无偿移交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解读文本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成品住宅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736号)及《成都市房管局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拍卖土地上配建租赁住房管理的实施办法(暂行)》(成房发﹝201872号)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行政区域内拍卖土地上修建房屋,其中部分房屋应作为商品配建租赁用房移交给政府,由政府指定资产接收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成都高新区拍卖土地上配建的租赁住房,提高其运营管理水平,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及《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成都高新区配建无偿移交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主要包括六章内容,分别为总则、租赁对象、登记选房、签约入住、后期管理、附则,明确了拍卖土地上配建的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权责、工作边界,为后续租赁对象登记、房源出租运营及维护管理等工作开展提供了清晰的路径和强有力的政策保障。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则

该部分内容明确配建无偿移交租赁住房接收管理单位。成都高投人才安居有限公司作为配建租赁住房接收单位,负责配建租赁住房租赁、运营、管理工作。配建租赁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前,安居公司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配建租赁住房装修标准进行验收。

(二)租赁对象

配建租赁住房面向在成都高新区就业且在成都市“11+2”中心城区区域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的新毕业3年以内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大学生、中小学教师和成都高新区招商引资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等人才租赁。

(三)登记选房

安居公司向公园城市局提交租赁方案及租赁公告,并在成都高新区官网进行公示;申请人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登记;登记结束后,安居公司组织申请人按批次公开选房,公示选房结果。

(四)租金标准

参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市人才安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委厅〔202023号)等相关规定,新毕业大学生及中小学教师房屋租金按照评估价格的75%确定租金价格,招商引资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房屋租赁按照评估价格的90%确定租金价格。配建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一年一签,合同期限内配建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调整的,应当按照调整后租金标准执行。

按照《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的相关规定,安居公司与承租人应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

(五)后期管理

安居公司负责配建租赁住房日常保养、物业费收缴、准入和退出管理等工作。公园城市局牵头,社治保障局、招商引资部门、教文卫健局分类对承租人资格进行复核。

(六)附则

该部分内容从其他事项、解释机关、有限期限三方面进行规定。

解读机构: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

解读人:官旭

联系电话:028-84092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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