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解读文本

 一、起草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2021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结合成都实际,起草了《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基本要求、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5个部分。既借鉴先行城市经验做法,又有符合我市发展实际的创新特色;既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决策部署,又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二)工作目标。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成都需求实际,合理确定“十四五”期间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目标和年度建设计划,“十四五”期间计划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25万套(间),其中2021年计划筹集建设6万套(间)。
  (三)基本要求。一是明确对象、租金和建设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最大不超过90平方米,租金接受政府指导。二是积极引导多方主体参与。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在先行先试、形成试点经验成果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多方主体参与。三是促进实现职住平衡。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现人城产融合发展。四是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审机制和部门联动机制,通过项目认定书,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和民用水电气价格。
  (四)支持政策。一是土地支持政策。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报经批准后,可利用非居住存量住房改建、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和产业功能区中工业项目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二是财政支持政策。符合要求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以申请财政资金补助。三是税费及金融支持。税费、金融等政策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四是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符合国家规定,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五是公共服务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按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公积金等基本公共服务。六是优化审核流程。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加强数据互联互通,切实方便群众办理。
  (五)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市区两级政府分别成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任务,落实属地政府主体责任,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加强宣传引导,多渠道、广覆盖大力宣传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市场秩序,严格资金监管。严格目标考核,加强督导检查,确保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三、解读机构
  解读机构: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 读 人:戴海龙
  联系电话:028-61881340

 

(转载自:http://gk.chengdu.gov.cn/govInfo/detail.action?id=3077726&tn=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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