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8月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8月份,区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任务中,涉及我区9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济南市钢城区厚爱百货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猕猴桃、西芹)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日期:2021年8月10日。
样品名称:猕猴桃、西芹
不合格情况:“该批次猕猴桃多菌灵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西芹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猕猴桃、西芹)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2.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对该单位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76.96元;2.并处罚款10200.00元。
3.处罚决定书文号:钢城市监行处字〔2021〕68号。
4.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单位自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农户在种植过程中未控制好用量和时间使用农药,导致代谢不彻底,在流通环节出现不合格情况。在区市场监管局的监督下,该单位主动停止与供货商合作、规范索证索票、确保源头可追溯,把好食品安全关。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二、莱芜市钢城区吉盛水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猕猴桃)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日期:2021年8月11日。
样品名称:猕猴桃
不合格情况:“该批次猕猴桃多菌灵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猕猴桃)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2.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对该单位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9.35元;2.并处罚款5100.00元。
3.处罚决定书文号:钢城市监行处字〔2021〕69号。
4.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单位自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农户在种植过程中未控制好用量和时间使用农药,导致代谢不彻底,在流通环节出现不合格情况。在区市场监管局的监督下,该单位主动停止与供货商合作、规范索证索票、确保源头可追溯,把好食品安全关。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济南市钢城区三丫餐饮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自消毒餐饮具(盘子)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日期:2021年8月12日。
样品名称:自消毒餐饮具(盘子)
不合格情况:“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自消毒餐饮具(盘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2.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应当对该单位给予没收警告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如下:警告。
3.处罚决定书文号:钢城市监行处字〔2021〕59号。
4.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单位自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储存环节二次污染导致大肠菌群超标。在区市场监管局的监督下,该单位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加强人员培训、规范消毒储存流程,把好食品安全关。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四、济南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钢城颜庄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韭菜)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日期:2021年8月9日。
样品名称:韭菜
不合格情况:“经抽样检验,氟虫腈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经营农药氟虫腈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韭菜)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2.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对该单位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4.9元;2.并处罚款5100.00元。
3.处罚决定书文号:钢城市监行处字〔2021〕70号。
4.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单位自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过程中使用农药未把控好用量和时间,导致进入流通环节后检测不合格。在区市场监管局的监督下,该单位停止经营该供货商韭菜、加强进货查验落实、规范留存、寻求质量好的供货商长期合作确保可溯源有保障,把好食品安全关。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五、莱芜市钢城区双桥大酒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益民(集中消毒餐饮具)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日期:2021年8月12日。
样品名称:益民(集中消毒餐饮具)
不合格情况:“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自消毒餐饮具(盘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2.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应当对该单位给予没收警告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如下:警告。
3.处罚决定书文号:钢城市监行处字〔2021〕61号。
4.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单位自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储存条件不合格导致二次污染大肠菌群超标。在区市场监管局的监督下,该单位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加购进频次减少购进数量、规范索证索票和储存条件,把好食品安全关。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六、莱芜市钢城区瑞豪百货商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芹菜)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日期:2021年8月11日。
样品名称:芹菜
不合格情况:“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经营农药噻虫胺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芹菜)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2.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对该单位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元;2.并处罚款5100元。
3.处罚决定书文号:钢城市监行处字〔2021〕71号。
4.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单位自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防虫使用农药噻虫胺未把控好用量和时间,导致进入流通环节后检测不合格。在区市场监管局的监督下,该单位停止经营该供货商的蔬菜、加强进货查验落实、规范留存,把好食品安全关。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七、济南市钢城区润和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姜)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日期:2021年8月9日。
样品名称:姜
不合格情况:“经抽样检验,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经营农药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姜)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2.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对该单位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4元;2.并处罚款5100元。
3.处罚决定书文号:钢城市监行处字〔2021〕72号。
4.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单位自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防虫使用农药未把控好用量和时间,导致进入流通环节后检测不合格。在区市场监管局的监督下,该单位规范进货查验、寻找固定供货商,把好食品安全关。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八、莱芜泰香居食品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黄豆酱油(酿造酱油)]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日期:2021年8月9日。
样品名称:黄豆酱油(酿造酱油)
不合格情况:“经抽样检验,该样品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1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黄豆酱油(酿造酱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2.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应当对该单位给予没收涉案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食品636瓶;2.没收违法所得288元;3.并处罚款5100元。
3.处罚决定书文号:钢城市监行处字〔2021〕67号。
4.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单位自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瓶盖消毒灭菌不彻底导致菌落总数超标。在区市场监管局的监督下,该单位加强存放管理、强化消毒措施,把好食品安全关。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九、济南市钢城区相辉果蔬便利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尖椒)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日期:2021年8月9日。
样品名称:尖椒
不合格情况:“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经营农药噻虫胺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尖椒)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2.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对该单位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0.65元;2.并处罚款5100.00元。
3.处罚决定书文号:钢城市监行处字〔2021〕73号。
4.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单位自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过程中使用农药未把控好用量和时间,导致进入流通环节后检测不合格。在区市场监管局的监督下,该单位停止经营该供货商的尖椒,加强进货查验落实、规范留存合格证明、寻找固定供货商,把好食品安全关。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特此通告。
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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