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广安市水务系统水行政裁决程序(试行)》(广市水函〔2021〕155号)已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涉水行政裁决程序,发挥水行政裁决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促进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裁决职权,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本《程序》。
二、制定过程
按照《广安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裁决相关工作的通知》工作要求,参照《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行政裁决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川水函〔2021〕817号),市水务局组织相关人员草拟了《程序》,经局领导审定后印发至各县(市、区)、园区水务部门。
三、《程序》的主要内容
《规定》明确了我市水行政裁决案件的适用范围、受理情形、受理流程及时限、裁决文书等方面进行了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
1.关于适用范围。明确了适用调解或行政裁决的3种纠纷,5种具体纠纷。
2.关于受理情形。明确了关于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符合受理条件且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及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等4种情形。
3.关于受理流程及时限。明确了水行政机关受理流程及受理时限。
4.关于裁决文书。明确了水行政裁决的18份参考文书。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