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CR-2020-0110005
财 政 局
工业和信息化局
大数据局
威财工〔2020〕6号
关于印发《威海市支持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大数据主管部门:
为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规范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威海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大数据局研究制定了《威海市支持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威海市大数据局
2020年5月12日
威海市支持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支持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威工信发〔2020〕14号),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威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威政办发〔2017〕12号)和《威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威政办发〔2018〕2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择优扶强,突出重点。
第四条 专项资金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综合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及资金筹集、拨付工作;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负责确定年度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申报材料,研究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具体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项目公示,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专项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章 资金扶持领域、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和支持标准
第六条 鼓励企业实施高水平技术改造
(一)申报条件
符合国家、省、市重点支持方向,主要支持企业上年度对现有设备、技术工艺等进行智能化、数字化、绿色化改造提升;核准或备案手续齐全,且年度生产性设备投入100(含)万元以上。同一独立法人单位项目限定1个。
(二)申报材料
1.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1)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2)项目基本情况;(3)项目建设情况及实施进度情况;(4)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3.企业购置的生产性设备清单;
4.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5.企业设备购置合同、发票、报关单(进口设备)、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口设备)、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绩效目标申报表;
8.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支持标准
按年度设备投资额给予一次性补助,对设备投资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10%给予补助;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超出的部分按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给予300万元补助。
第七条 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
(一)申报条件
经认定的市级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
(二)申报材料
1.认定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的证明文件;
2.项目资金申请书。主要包括:(1)企业基本情况;(2)项目基本情况;(3)项目“减员增效”效果;
3.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运行实景照片;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绩效目标申报表;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支持标准
对认定的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八条 推进企业绿色发展
(一)支持工业节能示范项目
1.申报条件
(1)工业企业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节能技术产业化、高效节能环保锅炉替代燃煤锅炉、“太阳能+”多能互补清洁供热等节能降耗、煤炭减量替代项目。
(2)采用适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达到项目建设的相关要求。
(3)节能技术改造、节能技术产业化项目实现节能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建设高效节能环保锅炉3蒸吨及以上;“太阳能+”多能互补清洁供热项目日产热水30吨及以上。
2.申报材料
(1)工业节能示范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
(2)企业基本情况表;
(3)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4)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证明材料;
(5)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节能效果评价报告;
(6)项目竣工验收材料;
(7)项目运行实景照片;
(8)项目设备明细及价格明细、采购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9)绩效目标申报表;
(10)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支持标准
节能技术改造、节能技术产业化项目按照节能量每吨标准煤不超过24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建、改建的高效环保锅炉示范项目,按照锅炉吨位每蒸吨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实施的“太阳能+”多能互补清洁供热项目,按照日产热水每吨不超过7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企业资源综合利用
1.申报条件
工业企业使用列入《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和《威海市“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工业固体废物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2.申报材料
(1)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奖励资金申请表;
(2)企业基本情况表;
(3)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审批(备案)材料;
(4)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简介;
(5)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报告;
(6)绩效目标申报表;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支持标准
根据固体废物种类和产生的社会效益,按照企业年度实际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量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另行制定,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企业绿色制造体系建设
1.申报条件
列入国家、省、市绿色制造体系名单的工业企业。
2.申报材料
(1)企业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奖励资金申请表;
(2)企业基本情况表;
(3)国家、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布的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名单文件;
(4)绩效目标申报表;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支持标准
对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制造体系名单(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的企业,分别最高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九条 支持创新设计能力建设
(一)支持企业创新研发中心建设
1.申报条件
新获得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的企业;新获得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威海市创新平台(企业)建设奖励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批复认定文件复印件;
(4)绩效目标申报表;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支持标准
对认定的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最高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的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工业设计中心奖励
1.申报条件
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机构)。
2.申报材料
(1)工业设计中心平台建设奖励资金申请表;
(2)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证书或批复文件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专业化工业设计机构需提供独立机构证明)复印件;
(4)绩效目标申报表;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支持标准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200万元资金奖励,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
第十条 鼓励工业设计产业发展
(一)申报条件
在国际工业设计大赛、国家工业设计大赛、山东省“省长杯”工业设计大赛、“市长杯”工业设计大赛中获奖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1.工业设计获奖作品奖励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工业设计大赛获奖文件及证书复印件;
4.绩效目标申报表;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支持标准
对在国际工业设计大赛和国家工业设计大赛中获奖的企业,按照获奖等次给予30万元至50万元奖励;对在山东省“省长杯”工业设计大赛中获奖的企业,按照获奖等次给予20万元至30万元奖励;对在“市长杯”工业设计大赛中获奖的企业,按照获奖等次给予10万元至20万元奖励。
同一企业的同一作品同年度获得以上奖项,按照就高的原则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研发创新
(一)支持关键共性技术研发
1.申报条件
(1)围绕《威海市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发展指南》开展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并实现产业化;
(2)项目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方面实现突破,拥有近三年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
(3)项目产业化后实现年销售收入500万元及以上。
2.申报材料
(1)威海市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奖励资金申请表;
(2)资金申请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5)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6)绩效目标申报表;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支持标准
对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方面实现突破,拥有近三年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或软件著作权5项及以上,且上一年度项目产业化后实现销售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
(二)支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建设
1.申报条件
新获得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威海市创新平台(企业)建设奖励资金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批复认定文件复印件;
(4)绩效目标申报表;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支持标准
对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
(三)支持与工信部直属高校开展产学研合作
1.申报条件
在我市与工信部直属高校产学研对接活动中成功签约,签约项目在我市实现产业化,且完成项目投资300万元及以上。
2.申报材料
(1)威海市产学研合作奖励资金申请表;
(2)资金申请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合同、协议等项目签约证明材料复印件;
(5)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等项目产业化证明材料复印件;
(6)绩效目标申报表;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支持标准
对在工信部直属高校产学研对接活动中成功签约,并在我市实现产业化,且完成项目投资3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最高给予30万元奖励。
(四)支持首台(套)技术装备和关键核心零部件产品研发
1.申报条件
上年度列入山东省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项目目录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认定《山东省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项目目录》的证明文件;
(2)项目资金申请书。主要包括:①企业基本情况;②项目基本情况;
(3)装备(产品)彩色照片;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绩效目标申报表;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支持标准
对上年度认定的省级首台(套)技术装备和关键核心零部件产品,单个装备和产品最高给予3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推进特色细分产业发展
(一)申报条件
上年度投入产品研发费用50万元(含)以上的钓具、电动机等特色细分产业企业。
(二)申报材料
1.钓具、电动机等特色细分产业企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资金申请报告。包括: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及技术创新情况;
3.企业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绩效目标申报表;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支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研发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冲击新目标
(一)申报条件
上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含)以上的冲击新目标后备库企业。
(二)申报材料
1.冲击新目标后备库企业营业收入情况表;
2.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1)企业基本情况;(2)项目建设或技术研发情况;(3)企业发展规划。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绩效目标申报表;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支持标准
年营业收入较上年增长10%(含)至20%的,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较上年增长超过20%(含)的,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
(一)支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1.申报条件
入选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基本情况表;
(2)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公告原件或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绩效目标申报表;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支持标准
对入选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最高给予20万元资金奖励。
(二)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1.申报条件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2.申报材料
(1)“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2)资金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理由;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绩效目标申报表;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支持标准
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对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对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最高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加大小微企业培育力度
(一)申报条件
自2019年起,首次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的小微工业企业,以及纳统后第一年、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增幅10%以上的企业。(小微工业企业的概念界定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
(二)申报材料
1.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资金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理由;
3.所在地统计部门出具的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录库证明;
4.上年度(纳统后第二年、第三年需提供自纳统当年开始每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
5.上年度(纳统后第二年、第三年需提供自纳统当年开始每年度)企业纳税申报表和增值税表(需税务部门盖章);
6.企业整体外观及生产线运行照片;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8.绩效目标申报表;
9.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支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最高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
(一)支持开展“企业上云”
根据《山东省“云服务券”财政奖补实施细则》和《威海市“云服务券”管理使用细则》等文件精神,依据山东省企业上云公共服务平台公布的我市“企业上云”“云服务券”兑付结果、各区市开展“企业上云”的进度计划和专项资金需求计划,提出年度预拨付资金计划拨付给各区市。
(二)支持5G试点示范
1.申报条件
列入国家和省公布的5G产业或行业应用试点示范名单的企业(项目)
2.申报材料
(1)威海市5G产业或行业应用试点示范企业(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
(2)列入国家和省公布的5G产业或行业应用试点示范名单的证明文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绩效目标申报表;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支持标准
对列入国家和省公布的5G产业或行业应用试点示范名单的企业(项目)分别最高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三)支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达标
1.申报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授权机构)批复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达标企业。
2.申报材料
(1)威海市“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奖励资金申请表;
(2)工业和信息化部(或授权机构)对“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达标企业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绩效目标申报表;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支持标准
对达标企业最高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创新应用
1.支持依托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国家二级节点(威海)开展解析应用
(1)申报条件
在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国家二级节点(威海)平台首次成功注册的工业企业,且企业开展标识解析应用年度解析量达到1万次。
(2)申报材料
①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应用奖励资金申请表;
②企业与标识解析服务机构签订的相关协议;
③标识解析服务机构出具的标识解析量证明材料;
④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⑤绩效目标申报表;
⑥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支持标准
对年度标识解析量达到1万次,且解析量排名位于全市前20位(含第20位)的企业,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
2.支持依托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国家二级节点(威海)搭建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
(1)申报条件
依托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国家二级节点(威海)搭建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工业企业,所建平台具备10个以上标识解析相关应用能力且至少为6家工业企业提供服务。
(2)申报材料
①工业互联网平台标识解析应用奖励资金申请表;
②平台承建企业与标识解析服务机构签订的相关协议;
③平台项目申报书(含平台项目建设方案);
④开展标识解析应用的自评材料和应用案例;
⑤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等奖励情况证明;
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⑦绩效目标申报表;
⑧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支持标准
对依托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国家二级节点(威海)搭建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工业企业,根据专家评审得分结果,给予排名前10位(含第10位)的企业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已享受工业互联网类试点示范平台(项目)市级以上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五)支持省级以上工业互联网类试点示范(项目)
1.申报条件
入选省级以上工业互联网类试点示范平台(项目)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威海市工业互联网类试点示范平台(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
(2)入选省级以上工业互联网类试点示范平台(项目)的证明文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绩效目标申报表;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支持标准
对列入国家、省工业互联网类试点示范平台(项目)名单的企业分别最高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已享受省级以上资金支持的试点示范平台(项目)不再重复奖励;同一企业的同一试点示范平台(项目)同一年度内只奖励一次。
第十七条 支持软件产业发展
(一)领军软件企业奖励
1.申报条件
(1)软件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达到30%,上年度软件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且同比增长达到8%,近两年企业利润总额之和达到500万元;
(2)上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
(3)软件著作权、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数量达到8件及以上;
(4)上年度软件业务收入不低于已获得资金奖励年度的软件业务收入;
(5)纳入行业统计平台并正常填报统计报表。
2.申报材料
(1)威海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行业统计平台月报和年报证明材料;
(4)近两年企业财务、软件业务收入、研发费用等审计报告复印件;
(5)软件著作权、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6)绩效目标申报表;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奖励标准
对达到领军软件企业奖励申报条件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潜力新星软件企业奖励
1.申报条件
(1)软件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达到30%,上年度软件业务收入达到300万元,且同比增长达到15%;
(2)上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
(3)软件著作权、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数量达到2件及以上;
(4)上年度软件业务收入不低于已获得资金奖励年度的软件业务收入;
(5)纳入行业统计平台并正常填报统计报表。
2.申报材料
(1)威海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行业统计平台月报和年报证明材料;
(4)近两年企业财务、软件业务收入、研发费用等审计报告复印件;
(5)软件著作权、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6)绩效目标申报表;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奖励标准
对达到潜力新星软件企业奖励申报条件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取得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证奖励
1.申报条件
(1)上年度首次获得(或者升级获得)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3级及以上评估认证的软件企业;
(2)纳入行业统计平台并正常填报统计报表。
2.申报材料
(1)威海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行业统计平台月报和年报证明材料;
(4)资质证书复印件,资质管理机构网站相关公告网址及页面打印件;
(5)绩效目标申报表;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奖励标准
对上年度首次获得CMMI3级、4级、5级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省级及以上软件工程技术中心奖励
1.申报条件
(1)上年度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软件工程技术中心的软件企业;
(2)纳入行业统计平台并正常填报统计报表。
2.申报材料
(1)威海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省级及以上软件工程技术中心证明材料;
(4)软件工程技术中心建设情况报告;
(5)行业统计平台月报和年报证明材料;
(6)绩效目标申报表;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奖励标准
对上年度认定为省级软件工程技术中心的软件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年度认定为国家级软件工程技术中心的软件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支持社会化数据中心建设
(一)申报条件
具备充足的带宽资源和机架承载能力、规模化服务能力、产业带动能力及社会服务能力,在威海市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驻地在威海的分公司企业建设的数据中心,且对外服务产生的电费超过100万元。
(二)申报材料
1.补助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金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规模化服务能力、产业带动能力、绿色节能水平等;
4.服务合同以及与服务合同相对应的、用以证明实际取得服务收入的发票及财务凭证等;
5.年度用电量证明资料;
6.绩效目标申报表;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支持标准
对外服务产生的电费超过100万元的,超出的部分按不超过50%给予补贴。
第十九条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
1.申报条件
上年度服务企业收入同比增长超过10%的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服务企业50家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服务企业100家以上)。
2.申报材料
(1)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补助资金申请表;
(2)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服务工作开展情况;
(3)企业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绩效目标申报表;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支持标准
基地按上年度服务企业收入(包括租金、服务费)同比新增部分发票总额的30%给予补助,平台按上年度服务企业收入(包括租金、服务费)同比新增部分发票总额的1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平台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二)支持引进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共服务平台
1.申报条件
落户我市的工信部创新成果产业化公共服务平台;牵头引进并参与建设工信部创新成果产业化公共服务平台的单位。
2.申报材料
(1)工信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奖励资金申请表;
(2)工信部下达的项目任务书或项目合同,项目验收材料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证明材料复印件;
(3)牵头引进单位相关证明材料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绩效目标申报表;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支持标准
对在我市建设的工信部创新成果产业化公共服务平台,最高给予500万元支持,同时对牵头引进并参与建设的单位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一)成立行业协会的牵头企业奖励
1.申报条件
上年度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或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中心)指导监管下成立的市级工业行业协会的牵头发起企业。
2.申报材料
(1)市级工业行业协会牵头发起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2)资金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理由;
(3)协会成立过程中的相关文件、会议记录等证明材料;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绩效目标申报表;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支持标准
对牵头企业最高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工业行业协会发展
1.申报条件
(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或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中心)负责业务指导、行业监管的市级工业行业协会;
(2)协会经民政部门年度检查合格;
(3)协会能够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活动开展丰富、工作成效显著,切实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2.申报材料
(1)市级工业行业协会补助资金申请表;
(2)资金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理由;
(3)民政部门出具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合格证明文件;
(4)行业协会上年度审计报告,开展技术、人才、招商对接等各类活动以及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的证明材料,协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运行情况、出版发行的各类刊物等;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6)绩效目标申报表;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支持标准
按照协会开展工作的实际成效评为四个等级,对列入前三个等级的协会分别最高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对列入不合格等级的协会不予扶持。
第二十一条 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
(一)申报条件
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包括代管单位和下属单位)或委托机构承办,为我市企业开展的企业家、中高层管理者及技术技能人才素质提升培训服务项目。委托机构包括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工作承担机构,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签约合作院校、机构,驻威高校,市级(含)以上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小企业服务示范机构及合作院校。
(二) 申报材料
1.企业培训活动专项资金申请表;
2.培训费用明细(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及证明材料复印件;
3.培训活动有关资料:
(1)培训活动日程安排复印件;
(2)培训通知复印件;
(3)课堂培训课件电子版或复印件;
(4)现场照片两张电子版或复印件;
(5)学员签到表原件;
(6)培训合作协议(仅限于委托机构组织的培训)原件;
4.绩效目标申报表;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 支持标准
参照《威海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实际发生费用拨付。
第二十二条 提升服务企业能力
支持项目推动中必要的专家评审、财务审计等专项资金管理性支出;支持规划编制、产业对接、软课题研究、新闻媒体宣传等服务性支出,提升对企业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定和拨付
第二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局结合专项资金预算、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研究确定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申报时间和申报条件,印发申报通知。
第二十四条 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大数据主管部门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初审,重点审核条件是否符合、材料是否齐全、项目是否真实等情况。企业申请材料审核完成后,由所在区(市)相关部门统一行文上报,并出具企业申请材料审核记录表。
第二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区市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补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予以退还。
第二十六条 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的,按照“随机、回避”的原则抽取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项目评审完成后,评审结果提报单位集体研究,确定项目扶持方案。项目扶持方案公示前,需经市财政局涉企资金服务平台进行合理性审核,按照不重复奖补的原则,对当年已享受过市级财政补贴的项目予以调整。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扶持方案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公示结束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局根据公示结果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分管市长签字同意后,将经分管市长签字的分配方案、议定情况以及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市财政局。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分配方案将资金拨付至相关区市或单位,区(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扶持企业。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审核、评审、集体研究及拨付等环节,需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逐级审核、签字备查”制度。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制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局应在申报专项资金预算时,确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应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作为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局应及时组织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可根据部门自评情况组织实施重点评价。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局分别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其中: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绩效目标、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局主要负责公开项目申报通知、项目扶持方案、绩效自评结果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市、区(市)两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财政监督,并加强与审计、监察部门沟通协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市、区(市)两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保证专项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第三十五条 资金申请企业(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获得支持的企业(单位)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统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主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对拒不配合、拒不接受相关检查和绩效评价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威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按照“一视同仁、公平对待”的原则,对在威海市域范围内注册的各种所有制形式工业企业,凡符合政策要求和相关条件的,均可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第三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后补助的方式,原则上用于扶持上一年度的有关项目和企业。企业经营不善破产重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列入信用黑名单或近三年出现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事故的,均不予以支持。同一个项目,符合本办法中多条政策支持条件的,按单项扶持额度最高的政策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述“申报材料”是指申报政策扶持提供的基本材料,申报时相关部门可在申报通知中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复印件须准备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威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威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财政局、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威海市大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威海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5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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