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政策解读
1.《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起草背景:
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工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科技创新发展战略政策文件,都涉及到绩效评价工作,其中: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明确要求“针对科技计划整体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估,重点评估计划项目完成、管理、产出、效果、影响等绩效”;
--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明确要求“强化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实行科研项目分类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明确要求“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项目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科技部办公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国科办资〔2018〕107号)明确要求“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
青岛市科技局2020年起就开展了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试点,为进一步规范绩效评价,改进绩效管理,强化绩效导向,科技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借鉴其他省市经验做法,起草完成了《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2.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强化绩效管理导向,提高科技资源配置效率,推进科技计划项目有效实施。
3.综合绩效评价主要内容是什么?
对执行期满的科技计划项目,从项目任务完成、经费管理使用两方面开展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项目任务完成方面,重点对项目目标和考核指标完成、研究成果的水平及创新性、成果示范推广及应用前景、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组织管理等情况进行评价;经费管理使用方面,重点对资金到位与拨付、会计核算与资金使用、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执行和经费开支合规性等情况进行评价。
4. 综合绩效评价体系?
从决策、过程、产出、效益四个方面,对科技计划项目开展分类综合评价。其中决策、过程指标体系是共性指标,产出、效益指标体系是个性指标,共性指标和不同类别项目的个性指标共同构成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5. 科研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分哪几类?评价的重点是什么?
根据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特点,主要分为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技术和产品开发类、应用示范类和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平台类四大类。
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以国际国内同行评议为主。
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项目以用户评价、第三方评价和市场评价为主,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
应用示范类项目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为导向,重点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更多采取应用推广相关方评价和市场评价方式。
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平台类项目重点评价功能定位、布局和整合、能力提升,为重大科技任务提供支持保障的作用,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作用,科技资源的开放交流共享和服务质量等。
6.综合绩效评价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项目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
(2)合同约定提交的科技报告;
(3)经费决算或审计报告(对于资助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事前资助类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对项目总经费进行决算并加盖公章。资助总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1个月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结题财务审计。);
(4)项目承担单位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说明材料。
7.为什么实施评前审查?
为使绩效评价工作顺利实施,提高评价工作效率,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前审查,主要包括材料的完整性及合规性,并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对存在问题的,提出整改意见。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收到整改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材料。
8.为什么选择部分单位开展经费决算试点工作?
为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第十五条 “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要求,结合我市被科技部列为“2021年部省联动科技监督评估和诚信管理改革试点建设”城市,自该《工作规范》实施之日起,选择部分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大学、科研院所高校及企业开展经费决算试点,由其出具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作为结题依据,替代结题财务审计。
9.对结余资金有哪些管理措施?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分为通过、未通过和结题三类。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通过且项目承担单位经费使用规范、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继续使用,由单位统筹安排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结题或未通过,结余资金按原渠道返还。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收到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书后1个月内返还结余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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