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有风险,动作进度慢说不一定还要赔钱。
北京的一家科技公司员工就因新游戏系统开发不如预期,而且完成的质量差,被自家公司要求赔偿90万,还为此闹上了法院。一起来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姚某某于2018年6月25日入职北京XXXX科技有限公司,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转正后税前月薪为3万元。
2018年6月下旬,姚某某担任游戏业务技术总监,负责公司游戏平台的研发并直接独立负责有限服务端开发。
姚某某负责的新游戏系统原本预计的研发计划是2019年1月左右新游戏系统就能上线,但却迟延了半年之久至2019年7月15日才上线,给公司造成人力成本损失近4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公司称姚某某的开发进度慢,属于“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379.1万元,考虑到姚某某是个人,公司只主张赔偿90万元。
对此,2019年9月10日,公司就上述事项申请劳动仲裁。同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公司的请求事项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公司不服,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公司称,姚某某在游戏研发工作中不尽职尽责,敷衍了事,游戏研发成果质量很差。姚某某在研发初期明知公司的游戏在线人数是同时千人在线,应按多线层的编写代码才能符合公司目前的游戏运行标准,姚某某因觉得多线层代码编写复杂便擅自按简单的单线层进行游戏代码的编写,结果导致新游戏上线后,只能容纳百人左右,不能满足上千人同时在线需求,玩家人数一多,超过百人同时在线就会随时发生卡死、堵死、掉线的情况,游戏出现了重大质量问题。
此外,公司游戏玩家及客户大量流失,严重损失市场份额。公司的老游戏平台运行稳定,日均收入1万多元,每月游戏收入在30-40万元之间,姚某某负责研发的新平台上线后,游戏运行不稳定,玩家体验很差,怨言四起,达不到收费条件,公司被迫有40多天游戏项目无法向玩家扣卡收费,直接损失经济收入逾40万元,而且玩家数量流失逾70%,将来一年内玩家也不可能恢复到之前的数据,预计每月将减少收入超过20万元。
公司还表示,姚某某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姚某某负责研发的游戏上线后漏洞百出,多次发生崩溃,姚某某却多次推脱责任,拒不听从公司要求尽快处理的安排和要求,工作不积极,拖延抵触,还向公司发长篇大论表达不满,一次次拖延贻误解决游戏中出现的大量问题,后来证明多个严重的BUG都是姚某某亲自负责的服务端出现问题,姚某某的上述行为导致公司损失惨重。
公司还指出,姚某某负责研发的新游戏系统还存在多线层还是单线层结构选择错误问题,逻辑判断错误问题,系统崩溃隐患问题以及姚某某的工作日志中记载的其他问题。
而姚某某则回应称:
第一,自己的工作不存在延误工期问题。自己按照研发计划完成了工作内容,2019年1月新系统没有上线是因为公司老板要求增加新的功能,而且由员工个人承担所有的研发成本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游戏研发选择多线层还是单线层的编写代码只是正常的技术选型问题,单线层是业内的常规做法,上线前已经做了测试,可以同时承担2000人的上线需求,公司之前的游戏在线的人数也就600至700人,完全满足需要。后来之所以改成多线层是因为上线后的一周或两周后发现一个罕见的胡盘情况没有判断出来,为了能够正确判断那种情况,增加了大量的逻辑计算,此后单线层就会出现卡顿问题,所以改为多线层。
第三,公司主张其承担40多天的损失完全不合理且没有法律依据,这40天是游戏免费的测试期,本来就没有收入。
第四,公司主张让其支付未来一年的预期收入,没有法律依据,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完成工作内容就可以,公司的收入情况与其无关。
姚某某还称,其已经按照研发计划完成了绝大部分工作内容,2019年1月30日其向公司汇报了工作完成情况,虽然当时的选城市、代理平台互通和客户端的热更工作没有按计划完成,但当时认可选城市功能先不用做,后续也一直没有要求再做这个功能;
代理平台的互通功能需要其他同事对接,公司一直到2019年2月底才安排人员对接,这个工作需要一个多月的时间;
公司在2019年5月还提出了增加游戏大厅的功能,至少需要一个月的时间;
2019年1月至7月15日姚某某还按照公司的要求,几乎每天都在对新系统进行测试,修改测试时发现的问题,这些问题均在合理范围内。
而公司则对姚某某的上述主张均不予认可,称选城市的功能姚某某没有完成,公司才说暂缓;
代理平台的互通功能本身就是已经写好的内容,等姚某某写完代码就可以接入,一两天就可以完成;客户端的热更功能是姚某某手下需要完成的工作,但姚某某负有督促完成的义务;
公司仅提出了增加游戏大厅的功能,但该功能只是一个简单的功能,两天就能完成;
新游戏系统测试工作本来就应该在2019年1月份之前完成。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主张的情形显然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形。
此外,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工作能力不足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而且,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如何避免该类经营风险扩大规定了权利救济途径。因此,本院认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双方关于姚某某负责研发的新游戏系统是否存在工期延误、公司要求增加的新功能的合理工期等以及是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的争论,均是技术层面的问题,缺乏权威专业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鉴定。而且,双方之间系劳动合同关系,并非合同关系,劳动者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其工作成果不负瑕疵和质量担保责任。
故,据姚某某现在的举证情况,尚不足以认定姚某某在工作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对公司据此提出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编辑|程鹏 毕陆名 杜恒峰 盖源源
校对|段炼
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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