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支持高水平技术改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支持高水平技术改造等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财工〔2021〕1号



各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八大发展战略的财政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20〕221号)等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高水平技术改造省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细则》《山东省推动工业互联网发展省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细则》《山东省省级新产品保险补偿政策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1月22日



山东省高水平技术改造省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八大发展战略的财政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20〕221号),发挥财政资金激励作用,引导全省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水平技术改造省级财政支持资金,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和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实行总额控制。

第三条  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企业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改造建设的智能化工厂、数字化车间以及实施基于工业互联网改造等项目。对项目建设改造过程中生产、检测、研发设备和配套软硬件系统的购置费用及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的购置费用(其中,相应设备、配套软硬件系统的单项购置费应为10万元以上,且总额不低于100万元),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支持,单户企业最高500万元。

第四条  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企业新上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省级重大工业技改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后,省级财政按照银行最新一期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5%给予最高2000万元财政支持。同一独立法人每年享受财政贴息支持的项目限定为1个,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第五条  综合采取股权投资、贷款贴息、费用补助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各类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给予支持。条件合适的,优先采取股权投资方式予以支持,投资数额不受上述标准限制。对“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A类的企业实施的相关技术改造项目或企业实施的“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将适度提高扶持标准,最高可上浮20%。

第六条  高水平技术改造财政支持政策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实施。其中,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项目申报、预算编报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开展绩效自评等工作;省财政厅牵头负责政策资金的筹集、拨付及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各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建立高水平技术改造财政支持政策绩效评价工作机制,强化绩效目标全周期跟踪问效。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资金使用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  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并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对于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一律取消财政支持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21年1月2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月22日。


山东省推动工业互联网发展省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工业互联网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2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八大发展战略的财政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20〕221号)等文件精神,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快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助力全省新旧动能转换,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业互联网发展省级财政支持资金,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和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实行总额控制。

第三条  工业互联网平台,重点支持综合服务类、跨行业跨领域类、特定行业领域类等工业互联网平台为企业提供服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其服务企业(机构)数量、质量等实施综合评价,对排名前10位的平台机构,省级财政按上年度实际服务我省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收入总额的10—30%给予支持,最高200万元。

第四条  企业上云,重点推动高能耗、高风险、高通用性、高价值工业设备加快上云进程,持续推进企业上云上平台。深入推进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建设,支持高质量建设和运营一批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加快形成面向重点行业的规模化标识解析服务能力。对年度新增重点工业设备上云1000台以上、新增上云上平台企业3000家以上的设区市(不含青岛市),给予最高500万元“云服务券”补贴。对承建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以及标识解析注册量达到1000万个以上的设区市(不含青岛),奖补额度最高1000万元。

第五条  产业集群化发展,重点支持建设网络设施完备、技术创新活跃、产学研用协同的标准化工业互联网产业园区。对新增带动提升企业数量前5名的工业互联网产业园区,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第六条  其他有助于推动工业互联网产业发展的项目,包括工业互联网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编制,5G联合创新中心载体建设等,条件合适的,积极纳入相关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现代优势产业集群+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5G等领域的各类试点示范项目,投入1000万元以上、近两年营业收入或利润复合增长率10%以上的,通过竞争论证的方式给予技改贴息或股权投资支持。

第七条  工业互联网发展财政支持政策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其中,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项目申报、预算编报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开展绩效自评等工作;省财政厅牵头负责政策资金的筹集、拨付及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各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建立工业互联网发展财政支持政策绩效评价工作机制,强化绩效目标全周期跟踪问效。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资金使用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  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并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对于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一律取消财政支持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21年1月2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月22日。


山东省省级新产品保险补偿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新产品保险补偿财政政策作用,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软件等新产品加快市场推广应用,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八大发展战略的财政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20〕22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设立“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6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新产品保险补偿财政资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鼓励创新、防范风险”的原则,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和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实行总额控制。

第三条  对企业为首台(套)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软件等新产品购买的产品质量险、责任险及综合险,省财政按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及不高于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的标准对生产企业给予支持。

第四条  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是指经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在国内率先实现原理、结构、性能等方面的重大创新,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成套或单机装备产品,单户企业最高支持500万元。

第五条  首批(次)新材料是指替补国内空白、具有优异及特殊性能或能够替代进口的新材料产品,单户企业最高支持200万元。

第六条  首版(次)高端软件是指单位自主或合作开发,具有技术领先优势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功能(性能)实现重大突破的软件产品,单户企业最高支持200万元。

第七条  新产品保险补偿工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其中,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项目申报、预算编报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开展绩效自评等工作;省财政厅牵头负责政策资金的筹集、拨付及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各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建立新产品保险补偿政策绩效评价工作机制,强化绩效目标全周期跟踪问效。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资金使用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  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并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对于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一律取消财政支持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21年1月2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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