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推进“主办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经济发展部、发展服务部,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各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农商银行、村镇银行: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的决策部署,从源头上解决贷款期限与企业生产经营周期不匹配、倒贷成本高风险大难题,深化“主办行”服务,现就开展“主办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深化“主办行”服务,以“主办行”为载体,对制造企业定额流动资金需求提供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有利于科学匹配企业生产经营周期,稳定企业流动资金基本盘,防控资金运营风险,降低企业倒贷成本;有利于扩大中期流动资金贷款覆盖面,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各银行应牢固树立“银企命运共同体”理念,在有效控制风险前提下,不断深化“主办行”服务,加大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投放力度,有效满足企业合理中期流动资金贷款需求。

二、适用对象

各银行要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在与企业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主办行协议。与企业签订主办行协议的银行机构(以下简称“主办行”)要结合本行及企业实际,满足签约企业包括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在内的合理融资需求,提高企业融资的获得性和便利性。签约企业要将主要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票据、国际贸易、结算、电子银行等各类结算、授信和中间业务)归集于主办行办理。

主办行提供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服务的签约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定额流动资金贷款需求,符合发放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条件,且自身具有一定的自有流动资金;

(二)依法合规经营,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信贷政策;

(三)生产经营正常,企业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

(四)信用状况良好,具备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息、逃废债等不良行为;原则上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5%;

(五)银行机构因审慎经营、合规管理的其他条件。

各银行开展“主办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服务,要围绕国家和省市中心工作,重点对“专精特新”企业特别是瞪羚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工业双50强”企业给予政策倾斜。

各“主办行”要根据上述条件,根据企业所属行业平均每百元主营业务收入的流动资金占用水平,测算企业定额流动资金需求,根据企业年度税后盈利水平科学确定贷款期限,使贷款期限与企业实际还款能力相匹配。

三、完善配套机制

各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配套机制,确保“主办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服务稳健有序开展。

(一)制定相应配套制度。各银行要根据自身实际,制定“主办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服务管理制度和其他配套政策,确保业务开展依法合规、有章可循。

(二)加强风控管理。各银行要提升授信准入、审批决策、贷后管理等方面管理水平,丰富监测手段,多维度交叉验证客户信息,准确识别企业风险状况变化。积极探索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风控能力。加强员工行为管理,完善建立监督和不定期排查机制,防范道德风险。

(三)建立激励机制。各银行要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对“主办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服务开展较好的分支机构,给予有效的正向激励。合理确定风险容忍度,落实尽职免责制度办法,激发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服务积极性。

四、切实强化综合保障

(一)明确分工加强协调。市工信局要发挥主管部门作用,将优质制造企业、特别是专精特新企业名单提供给银行机构供参考,银行按照信贷政策自主决策。市人民银行将“主办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工作列入货币信贷重点工作,建立健全统计监测机制,每月调度各金融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将该工作纳入金融机构综合评价体系,对进展快、效果明显的机构进行表彰,对进展慢的机构,进行“一对一”窗口指导。

(二)争取上级行支持。各银行要主动向上级行汇报,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将我市作为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投放的重点区域。争取在差异化审批授权、行业授信政策、风险容忍度以及信息系统模块等方面获得支持。

(三)做好宣传推广。各银行要注重总结在开展“主办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工作中良好经验和创新做法,及时予以推广。加强产品宣传介绍,重点对存量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属于定额流动资金性质且符合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准入条件的客户,在贷款到期前由客户经理重点做好宣传工作,积极将短期贷款置换为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匹配制造业定额流动资金周转周期。

                       德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中国人民银行德州市中心支行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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