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乡村振兴惠农政策汇编

  青岛市乡村振兴惠农政策汇编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目  录

  一、普惠补贴类

  1.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

  2.小麦穗期病虫害“一喷三防”补助政策

  3.动物防疫补助政策

  4.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

  5.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6.农机安全监理免费政策

  7.奶牛性控冻精补贴政策

  二、支农项目类

  (一)现代农业发展

  8.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支持政策

  9.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农业产业强镇建设支持政策

  10.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政策

  11.支持农业新六产发展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政策

  12.农产品品牌建设政策

  13.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支持政策

  14.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补助政策

  15.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补助政策

  16.蜂业质量提升行动支持政策

  17.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政策

  18.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政策

  (二)新型经营主体培育

  19.扶持家庭农场发展政策

  20.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政策

  21.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扶持政策

  22.农民教育培训政策

  三、金融支农类

  23.农业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政策

  24.农业信贷担保政策

  25.现代农业产业引导基金政策

  26.生猪养殖屠宰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四、农村改革类

  27.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政策

  28.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

  29.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政策

  五、新农村建设类

  30.美丽乡村示范村奖补政策

  普惠补贴类

  一、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

  (一)政策内容。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针对农业“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简称农业三项补贴)”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研究出台了调整完善农业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部署要求,山东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主要内容是:将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补贴标准:每亩126元,依据各区市核定的小麦种植面积。

  (二)操作流程。村民向村委会自行报告小麦种植面积——村委会核实——核实后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给镇(街)——镇(街)汇总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市)——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汇总并联合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市财政拨付资金,通过“齐鲁惠民一本通”直接发放到户。

  在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方面,青岛市采取物化补助、购买社会化服务等方式,支持以种粮大户(含种粮家庭农场)为主体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具体补贴标准由区市确定。

  种粮大户向土地所在村委会自行申报——所在村进行初核——乡镇政府审核,并实地核查种植的粮食作物、面积等——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种粮大户申报资料、申报流程进行复核——县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三)联系方式

  责任处室:种植业处

  联系人:陈月明

  联系电话:66999618

  二、小麦穗期病虫害“一喷三防”补助政策

  (一)政策内容。为提高小麦产量,力夺夏粮丰收,促进全年粮食稳产增产,实行穗期病虫害“一喷三防”。根据青岛地区小麦生产布局确定补助范围与实施面积。补助对象为项目区内实施小麦“一喷三防”的生产经营主体。补助标准根据年度财政经费预算安排确定。补助方式采取实物补贴的形式,由中标单位进行实物配送。

  (二)操作流程。补助方式可采取实物补贴的形式,由中标单位进行实物配送;有条件的区市也可全部或部分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采购喷防专业化服务组织,集中开展专业化统防统治。具体实施方式由项目区市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

  (三)联系方式

  责任处室:种植业处 

  联系人:陈月明

  联系电话:66999618

  三、动物防疫补助政策

  (一)政策内容。1.强制免疫补助。根据国家和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规定,我市对家禽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两种动物疫病实行畜禽养殖场免疫后直接补贴。补贴的强制免疫疫苗品种包括重组禽流感(H5+H7)亚型灭活疫苗、猪牛羊O型口蹄疫疫苗、种牛奶牛A+O型口蹄疫疫苗。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的强制免疫实行“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养殖场户根据疫苗使用和效果监测情况,自行选择国家批准使用的相关动物疫病疫苗。自主采购养殖者应当做到采购有记录、免疫可核查、效果可评价,具体条件及管理办法由各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对目前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继续实施市级疫苗集中招标采购以实物的形式调拨发放到养殖场(户)。2.强制扑杀补助。根据《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青岛市畜牧兽医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染疫动物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的通知》(青牧字〔2016〕82号)、《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工作的通知》(青财农〔2018〕36号)要求,对染疫扑杀的生猪、羊、肉牛、奶牛、马、禽等给予补助,其中,猪补助800元/头(非洲猪瘟扑杀1200元/头)、羊补助500元/只、肉牛补助3000元/头、马补助12000元/匹、禽补助15元/羽;奶牛补助标准参照《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青财农〔2006〕14号)执行。3.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对体长低于30厘米以及死胎、流产的仔猪,不得予以补助。对体长超过30厘米的病死猪以及牛羊禽兔等畜禽和毛皮动物胴体,各区市可以综合考虑本地区所需处理病死畜禽的品种、大小、重量以及收集、转运、处理等环节的具体成本,科学确定各种畜禽和毛皮动物胴体收集、转运、处理等环节的具体补助标准。病死猪上交环节的补助标准暂按《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青政办字〔2013〕115号)确定的分段补助比例执行,牛羊等大中型牲畜可参照执行。4.基层动物防疫安全协管员工作补助。根据《关于明确区市基层动物防疫安全协管员有关事项的通知》(青牧字〔2015〕41号)等文件规定,落实基层动物防疫安全协管员工作补助。劳务派遣费用由各区市财政负担。

  (二)联系方式

  责任处室:防疫处

  联系人:李修科

  联系电话:66999624

  四、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

  (一)政策内容。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第9号)及有关文件规定要求,对生猪(牛、羊)屠宰企业病害猪(牛、羊)及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补贴。补贴标准为:病害猪损失补贴每头800元,病害牛损失补贴每头4000元,病害羊损失补贴每头267元,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每头80元;经检疫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猪、牛、羊产品,按每90公斤800元补贴,无害化处理费用为每90公斤补贴80元。

  (二)操作流程

  1.无害化处理程序。对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检出病害活猪(牛羊)、死因不明的生猪(牛羊),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牛羊)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2.补贴程序。屠宰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填报表格资料,向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局提出补贴申请。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现场验收,符合要求的在相关网站公示,确认无异议后会同区市财政局联合向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提出补贴申请。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有关区市进行现场抽查复核,并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相关程序规定拨付屠宰企业。

  (三)联系方式

  责任处室:质监处(屠管处)

  联系人:李斯红

  联系电话:66999691

  五、奶牛性控冻精补贴政策

  (一)补贴范围。2019年优先选择存栏奶牛30头以上,在莱西市自愿使用性控冻精进行奶牛改良的奶牛场实施。根据市畜牧兽医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青牧字〔2017〕26号)要求,全市经济薄弱村、贫困村养殖户,自愿实施奶牛性控冻精补贴项目的,不受养殖头数的限制,按照现行奶牛性控冻精补贴项目标准给予财政补贴。

  (二)补贴标准。按照每头奶牛使用两支性控冻精、每支冻精按15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市财政配套安排补贴资金155万元,其中:性控冻精补贴150万元,冻精运转补贴5万元(每支冻精运转费补贴5元),用于全市政府采购性控冻精的保管、运输,使用登记等工作。性控冻精差价部分由种公牛站或奶牛场自愿承担。

  (三)联系方式

  责任处室:畜牧业处

  联系人:倪舰艇

  联系电话:66999683

  六、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一)政策内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市所有农业区、市范围内实施,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二)操作流程。

  1、自主购机。符合补贴条件有购机意向的个人持本人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持组织机构代码证,自主选择经销商购机,并向经销商索要购机发票和售后服务凭证。

  2、办理申请。购机者购机后须携带身份证、户口本、购机发票、齐鲁惠农“一本通”等相关材料原件和所购机具,到户口所在区、市农机部门填写《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此表可在经销商处或到当地农机部门领取),办理补贴申请手续,农机部门按照要求对申请者的资质进行审核,对所购机具进行现场核实;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手续同步办理。在补贴资金能满足农民补贴需要的情况下,按照申请先后顺序,即“先到先补”的原则当场确定补贴资格,直至补贴资金用完为止。

  3、资金兑付。经资格确定、机具核实、公示无异议后,区、市农机部门在每月底前将补贴对象资金结算统计表和补贴资金发放清册报送当地财政部门,区、市财政部门经审核无误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购机者的齐鲁惠农“一本通”,补贴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拨付至经营组织账户。

  (三)联系方式

  责任处室:农机处

  联系人:陈言智

  联系电话:66999640

  七、农机安全监理免费政策

  (一)全国统一实施:免收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封装置)费、行驶证费、登记证费、驾驶证费和安全技术检验费。

  (二)青岛市统一实施:免收农机驾驶人考试费。

  免收农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费。

  (三)联系方式

  责任处室:执法支队三大队

  联系人:梁朝阳 

  联系电话:81707592

  支农项目类

  ——现代农业发展

  八、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支持政策

  (一)政策内容。推荐评选国家级、省级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单位。2010年起,国家农业农村部、国家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开展《全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县创建活动》和《中国最美休闲乡村推介活动》。2016年起,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文化旅游局开展了《山东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创建活动》和《山东省美丽休闲乡村推介活动》。我市每年推荐一批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单位争创国家级、省级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单位。

  中国美丽休闲乡村和山东省美丽休闲乡村创建活动以村为主体单位。参加创建的村应以农业为基础、农民为主体、乡村为单元,依托悠久的村落建筑、独特的民居风貌、厚重的农耕文明、浓郁的乡村文化、多彩的民俗风情、良好的生态资源,因地制宜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功能特色突出,文化内涵丰富,品牌知名度高,农民利益分享机制完善,具有很强的示范辐射和推广作用。示范带动作用强,经营管理规范,服务功能完善,基础设施健全,从业人员素质较高,发展成长性好。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年接待游客10万人次以上,当地农村劳动力占职工总数的60%以上。

  (二)操作流程。根据国家、省通知要求,组织申报。经单位自愿申报,镇街、区市审核推荐,市级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等程序,并上报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认定后,予以公布。

  (三)联系方式

  责任处室:乡村产业发展处

  联系人:石荣芹

  联系电话:66999682

  九、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农业产业强镇建设支持政策

  (一)政策内容。1.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开展国家级、省级、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工作,通过建设以规模化种养基地为基础,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聚集现代生产要素、“生产+加工+科技”的现代农业产业园,支持改善产业园基础设施、提高公共服务能力、推进主导产业全产业链开发。2019年,继续加强产业园建设指导,健全管理制度,强化宣传研究,推动各级梯次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形成以产业园为主要抓手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工作局面。

  2.农业产业强镇建设。通过选取主导产业优势明显的乡镇,通过做大做强特色主导产业、培育产业融合主体、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规范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建设一批多主体参与、多业态打造、多要素集聚、多利益联结、多模式创新的国家级和市级农业产业强镇。支持发展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培育新业态新模式;扶持一批管理运营规范、联农带农能力强的农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产品加工企业等;探索适合当地的乡村产业发展模式,带动农民就业增收。

  (二)操作流程。根据国家、省、市通知要求,经区市申报,通过市级、省级专家评审,报农业农村部评定。按照各级评定结果,获得相应级别农业产业园建设资格。 

  (三)联系方式

  责任处室:发展规划处

  联系人:姜圣

  联系电话:66999682

  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政策

  (一)政策内容。根据农业农村部等8部门《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和山东省农业农村厅等11部门《山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鲁农产业字〔2018〕28号),推荐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完善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根据《青岛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青农字〔2019〕38号)认定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行有进有出动态监测管理。

  (二)操作流程。经单位自愿申报,区市审核推荐,市级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等程序,分别报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认定后,予以公布。

  (三)联系方式

  责任处室:乡村产业发展处

  联系人:石荣芹

  联系电话:66999682

  十一、支持农业新六产发展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政策

  (一)政策内容:推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业“新六产”的意见》(鲁政办字〔2017〕208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新六产”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8〕46号)精神,培育创建农业新六产示范县、示范主体,包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等6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农产业字〔2018〕27号)、《青岛市农业委员会等6部门印发的通知》(青农发〔2018〕36号)文件精神,支持培育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加强扶持和服务,依托龙头企业,带动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开展全产业链建设,推进主体联合合作融合发展,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发挥带农作用。

  (二)操作流程。经单位自愿申报,区市审核推荐,市级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等程序,市级公布名单;省级主体需报省农业农村厅认定后,予以公布。

  (三)联系方式

  责任处室:乡村产业发展处

  联系人:石荣芹

  联系电话:66999682

  十二、农产品品牌建设政策

  (一)政策内容。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品牌农业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15〕20号)要求,到2020年,实现“五个一”目标,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总量超过1000个,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超过100个,特色优质农产品品牌超过100个,培育农产品电商品牌超过100个,农产品品牌价值到100亿元以上。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农产品品牌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字〔2017〕号)要求,到2020年,打造10个在全国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知名农产品品牌,创建100个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100个优质农产品品牌、100个农产品电商品牌,认证1000个“三品一标”产品,农产品品牌价值达到100亿元。各级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登记给予倾斜;支持农产品品牌规划、培育、营销、宣传和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调动金融资金、社会资金参与农产品品牌建设。

  (二)操作流程。

  经品牌主体自愿申报,区(市)农(海洋、园林和林业)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青岛市农(海洋、园林和林业)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复查,报青岛市品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由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上报市品牌管理领导小组审核认定,予以公布。

  (三)联系方式

  责任处室:市场信息处

  联系人:张正杰

  联系电话:85731234

  十三、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支持政策

  (一)政策内容。为落实2018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促进农业绿色发展,遴选果菜茶生产和畜牧养殖大县大市,开展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

  (二)操作流程。项目申报及实施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项目资金补贴对象主要是新型经营主体,用于引导农民就地就近积造施用有机肥。可适当补贴配套设施建设、收集清运设备购置、菌种草种和商品有机肥等物资采购;安排少量资金用于农业部门开展宣传培训、技术指导、施肥调查、耕地质量监测、试验示范和检测评估等工作。

  (三)联系方式

  责任处室:种植业处

  联系人:陈月明

  联系电话:66999618

  十四、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补助政策

  (一)政策内容。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安全为目标,以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为重点,集成推广土壤改良培肥和化肥减量增效技术,提升耕地质量。选择即墨区、平度市开展化肥减量增效示范,示范面积各2万亩,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物化补助等形式,集成推广配方施肥、机械施肥、水肥一体化等高效施肥技术,引导和鼓励农民应用缓释肥料、水溶肥料、生物肥料等高效、新型肥料,增施有机肥。继续开展取土化验800个、田间肥效试验30项,做好肥料配方制定发布、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测土配方施肥数据成果开发应用等工作。

  (二)操作流程。根据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和任务清单,制定本市实施方案和资金分配方案。西海岸新区、即墨区和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负责项目具体实施。

  (三)联系方式

  责任处室:种植业处

  联系人:陈月明 

  联系电话:66999618

  十五、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补助政策

  (一)政策内容。为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重点办好城乡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方面10件实事的通知》(青政发〔2018〕1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17〕38号)精神,根据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18-2019年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青牧字〔2018〕29号),对2018-2019年畜禽规模养殖场废弃物处理设施配建项目、粪污综合利用先进模式创新示范项目、农牧结合种养循环项目、区域性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中心项目进行补助。

  (二)操作流程。

  1.申报条件:参与项目实施的规模养殖场应符合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印发的《关于公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鲁牧畜科发〔2017〕4号)明确的规模标准。实施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配建项目规模养殖场其生产经营活动应遵守《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位于非禁养区内;实施其他项目的养殖场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基础上,应取得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在畜牧业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规范完整填报畜禽养殖档案,在农业部直联直报信息平台完整填报相关信息。二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且无非法添加物使用不良记录。通过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无公害产地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种畜禽养殖场须具备《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补助标准:

  (1)畜禽规模养殖场废弃物处理设施配建项目。对2017年末全市登记在册的规模养殖场未配建相应设施的,经配建后达到“三防”等要求并通过区市验收的,按照确定的建设内容的投资额(不含已纳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设备和已享受其他财政补助设备)的50%的比例给予补贴,每处补贴不超过10万元。

  (2)粪污综合利用先进模式创新示范项目。对完成项目建设内容、运行正常并通过验收的,按照确定的建设内容的投资额(不含已纳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设备和已享受其他财政补助设备)的40%的比例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80万元。

  (3)农牧结合种养循环项目。对采取种养结合模式实现畜禽粪便全量收集水肥一体化还田利用,并运行正常通过验收的,按照确定的建设内容的投资额(不含已纳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设备和已享受其他财政补助设备)的40%的比例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80万元;对自有或流转(租赁)土地500亩以上实施“粮改饲”试点,补助标准参照《关于做好2016-2017年现代畜牧业发展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青牧字〔2016〕35号)执行。对新采用生物发酵床模式的养殖场,分别按每平方米垫料成本的40%,且不超过1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单场补贴不超过50万元。

  (4)新建区域性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中心项目。对年处理畜禽粪便达到1万立方米以上的新建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中心,并运行正常通过验收的,按照确定的建设内容的投资额(不含已纳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设备和已享受其他财政补助设备)的40%的比例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上述财政补助项目,所补助单个主体只能享受一次,不得交叉实施项目。财政部门根据畜牧部门验收情况,按照先建后补的方式给予补助,2015年以来实施市畜牧局、市财政局青牧字〔2015〕85号、青牧字〔2016〕35号、青牧字〔2017〕70号文件中畜禽粪便治理类项目及已列入国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的企业及养殖场,不再予以补助。

  (三)联系方式

  责任处室:畜牧业处

  联系人:王岭大

  联系电话:66999683

  十六、蜂业质量提升行动支持政策

  (一)政策内容。依据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蜂业质量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农字〔2019〕27号),2019年,将对引进良种蜂王、蜜蜂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及休闲观光蜂业园区(农庄)建设、蜜蜂授粉场户、养蜂专用材料购置和信息化建设进行补贴。

  1.良种扩繁。用于引进蜜蜂良种蜂王。补贴品种为中蜂和西蜂,崂山区和城阳区重点补贴中蜂。崂山区做好中蜂保种场良种繁育、推广等相关工作。补贴蜂王必须是从取得省级颁发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一级以上种蜂场购进的蜂王。种蜂供应单位应取得省级颁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蜜蜂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用于提升蜜蜂养殖标准化水平。存续经营二年以上,中蜂蜂群规模100群以上;西蜂蜂群规模150群以上。

  3.休闲观光蜂业园区(农庄)。用于促进蜂业多元融合发展。对以蜂文化宣传、休闲观光、蜜蜂知识科普、养蜂生产及产品展示等为内容的休闲观光蜂业园区(农庄),给予一次性财政补助。

  4.蜜蜂授粉场户。可用于提高蜜蜂授粉效率和普及率。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对为青岛区域设施作物授粉100个大棚以上或大田作物授粉500亩以上,且自愿纳入全市蜜蜂养殖监管系统的蜜蜂授粉场户,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

  5.专用材料。可用于购置标准蜂箱(配备电子标识)、巢框、巢础等。对自愿纳入全市蜜蜂养殖监管系统的养蜂场(户)进行补贴。

  上述补贴范围,除良种蜂王补贴外,同一法人主体,不重复补贴。

  6.信息化建设。可用于提升蜂业信息化水平。享受财政补贴的保种场、标准化示范场,蜂箱必须统一采用无线射频识别(RFID)方式标识;自愿进行蜂箱标识的养蜂场(户)做好标识相关工作;保种场、部分标准化示范场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应用统一RFID标识的养蜂场(户)受全市蜜蜂养殖监管系统监管。

  (二)操作流程。

  1.制定方案。各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任务目标,结合当地实际,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和项目任务书,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2.项目实施。各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坚持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公示,并及时为验收合格、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申请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单位做好项目自查,各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对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做好监督检查。市农业农村局对项目实施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三)联系方式

  责任站所:市畜牧兽医研究所(市畜牧工作站) 

  联系人:王建华

  联系电话:87661178

  十七、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政策

  (一)政策内容。依据《农业部 财政部 商务部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农财办〔2012〕133号),在西海岸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城阳区范围内,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二)申报流程。

  1、申报对象:在试点区、市内依法报废旧机并换购新机的农民或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可申请享受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2、补贴标准:已在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登记,达到报废标准或虽未到达报废年限但无法修理使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根据《拖拉机禁用与报废标准》(GB/T 16877-2008)和《联合收割机禁用和报废技术条件》(NY/T 1875-2010),小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0年、大中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5年、履带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2年、悬挂式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0年。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按报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机型和类别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如下表:

  (一)拖拉机:

  机型

  类别

  报废年限(年)

  补贴额(元)

  手扶拖拉机

  皮带传动

  10

  500

  直联传动

  10

  800

  轮式拖拉机

  20马力以下

  10

  1000

  20(含)-50马力(含)

  15

  2500

  50-80马力(含)

  15

  5000

  80-100马力(含)

  15

  8000

  100马力以上

  15

  11000

  履带拖拉机

  12

  10000

  (二)联合收割机:

  机型

  类别

  报废年限(年)

  补贴额(元)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喂入量0.5-1kg/s(含)

  12

  3000

  喂入量1-3 kg/s(含)

  12

  5000

  喂入量3-4 kg/s(含)

  12

  7000

  喂入量4 kg/s以上

  12

  10000

  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3行,35马力(含)以上

  12

  6000

  4行(含)以上,35马力(含)以上

  12

  16000

  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1-2行

  10

  3000

  3-4行

  10

  5000

  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2行

  12

  6000

  3行

  12

  12000

  4行及以上

  12

  18000

  (三)联系方式

  责任处室:农机处

  联系人:陈言智

  联系电话:66999640

  十八、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政策

  (一)政策内容。依据《全国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实施规划(2016-2020年)》中要求在西海岸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适宜地区开展农机深松整地。2018年青岛市级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标准31元/亩(其中人工检测或第三方核查1元/亩)。

  (二)操作流程。

  1、申报条件:经区、市农机主管部门确定,开展农机深松作业的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家庭农场、种粮大户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都可以申报补助资金。

  2、申报流程。各区、市农机主管部门为项目主体实施单位,负责本辖区的深松整地相关工作,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以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确定实施深松作业的农机服务组织,签订合同,开展作业服务。负责组织检查验收并公示结果,拨付作业补助资金。要坚持阳光操作,全面公开补助程序、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严格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提倡引入第三方检验深松作业质量机制,大力推行“互联网+深松”监管,对作业机具符合要求、作业质量合格的作业面积汇总,形成深松整地作业大数据。

  (三)联系方式

  责任处室:农机处

  联系人:陈言智

  联系电话:66999640

  支农项目类

  ——新型经营主体培育

  十九、扶持家庭农场发展政策

  (一)政策内容。根据《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青办发〔2018〕24号)和原市农委等九部门出台的《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青农发〔2016〕64号):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和机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手续、减免税费,落实家庭农场免收登记注册费、验照年检费和工本费的规定。对拖拉机和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免征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相关税费。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规划田间工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项目安排,要优先向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主要用于基本农田灌溉排水、土壤改良、道路整治、机耕道和电力配套等工程建设。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家庭农场的信贷支持,把示范性家庭农场作为信贷支农重点,有效满足家庭农场的合理信贷需求。积极拓宽抵押贷款担保物范围,允许利用厂房、渔船、存货、生产大棚、大型农机具、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和生产订单、农业保单、应收账款等进行抵押贷款,优先向资信情况良好的家庭农场发放信用贷款。支持龙头企业为其带动的家庭农场提供贷款担保。保险机构要针对家庭农场特点积极开发适合其实际需求的农业保险产品,不断扩大险种覆盖面,降低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风险。落实设施农用地政策,对家庭农场因农业生产需要,直接用于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的附属设施用地,要切实按照《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和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完善设施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国土资发〔2012〕3号)有关规定执行;对家庭农场所需的农产品加工场地等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由当地政府予以优先安排,按规定办理用地有关手续。电力、水利部门要优先保障家庭农场生产用电用水,家庭农场种植、养殖、农产品初加工、初级市场农产品大批包装的用电用水,按照农业生产用电用水价格执行。

  (二)联系方式

  责任处室:合作经济处

  联系人:袁伟

  联系电话:66999622

  二十、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政策

  (一)政策内容。根据《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青办发〔2018〕24号)和原市农委等12部门出台的《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青农发〔2015〕43号):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综合采用贷款贴息、信贷担保、以奖代补、定向委托、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兴建生产服务设施、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扩大生产规模、推进技术改造升级、建立科技研发机构等。对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实施。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政策要向适度规模经营的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绿色通道”,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监管过程中不收费、不年检、不罚款政策。税务、银行、质监等部门要采取费用减免等措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税务登记、银行开户、机构代码证等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符合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依法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动物疫病防治、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取得的收入依法免征营业税。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对于财政投资建设的各类小型农业设施,优先安排农民合作组织等作为建设管护主体。鼓励农民合作社合建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仓储烘干、晾晒场、保鲜库、农机库棚等农业设施。农民合作社所用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农用地管理。对农民合作社从事农业种植、养殖及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优化金融信贷服务,各农村金融机构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民合作社,应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的正向激励机制。积极拓宽抵押贷款担保物范围,允许利用厂房、渔船、存货、生产大棚、大型农机具、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和生产订单、农业保单、应收账款等进行抵押贷款。鼓励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稳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通过互助解决小额资金需求。建立人才培养机制,鼓励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创办领办合作社。

  (二)联系方式

  责任处室:合作经济处

  联系人:袁伟

  联系电话:66999622

  二十一、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扶持政策

  (一)政策内容。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54号)和青岛市农业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意见》(青农发〔2018〕19号)。鼓励各类服务组织,提供联合一站式服务,服务农业产前的投入品供给、产中的农事操作、产后的初加工和市场销售,有效促进农业产业链条延伸、农产品保值增值。鼓励农民合作社发挥其服务成员、引领农民对接市场的纽带作用,向社员提供各类生产经营服务,提高服务能力。引导龙头企业充分利用技术、服务和管理方面的优势,通过基地建设和订单方式为农户提供全程服务,发挥其服务带动作用。支持各类专业服务公司发展,发挥其服务模式成熟、服务机制灵活、服务水平较高的优势,积极发展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引导专业大户、经纪人等农村能人开展项目推介、生产组织、市场营销等多种形式的中介服务。项目任务实施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轻重缓急,集中解决关键问题,重点选择1-3个关键薄弱环节集中进行补助。安排服务小农户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应根据农业生产不同领域、不同环节、不同对象和市场发育成熟度,确定不同财政补助标准,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对贫困地区、丘陵山区,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面向小农户开展的服务,补助资金可以补服务主体,也可以补农户,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2019年,由西海岸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具体进行实施。

  (二)联系方式

  责任处室:合作经济处

  联系人:杨世彦

  联系电话:66999623

  二十二、农民教育培训政策

  (一)政策内容。根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19〕6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19〕26号)要求,启动农民教育培训三年提质增效行动,将农业经理人、现代创业创新青年培训、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纳入培育对象库,并完成跟踪服务。

  (二)操作流程。

  1.基本条件。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超过60周岁,从事农业生产服务,并具有一定的规模、效益和示范带动作用。其中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对象应当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18--45周岁。同一培育对象三年内不得重复享受补助资金支持。

  2.组织报名。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在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选拔有意愿、有需求、有基础的农民参训,主要面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农创客、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和技术、管理、服务骨干人员。优先培训“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报系统”中的人员。组织、指导和协助其登录中国农村远程教育网(www.ngx.net.cn)“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申报系统”,或手机下载“云上智农”APP,在线提交申报。

  3.遴选公示。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人员提交的证明材料审查核实,对申报人员进行遴选和公示,并建立培育对象个人档案。

  4.精准培训计划。培训机构应当认真执行服务标准、履行服务合同,以学员需求为基础,结合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课程体系,制订详细具体、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对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学时分配、日程安排、培训教师、培训地点、培训方式、考核、满意度评价等做出具体安排。

  5.考核与跟踪服务。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以判断学员对所学知识掌握程度、生产经营水平和产业发展能力为主要内容,采取笔试、问答、技能操作、撰写学习心得等形式进行考核;做好培育对象生产需求的跟踪指导和服务。

  (三)联系方式

  责任处室:科教处

  联系人:周敏

  联系电话:66999631

  金融支农类

  二十三、农业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政策

  (一)政策内容:纳入中央和青岛市财政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范围的品种为小麦保险、玉米保险、花生保险、马铃薯保险、日光温室大棚蔬菜保险、葡萄种植保险、能繁母猪保险、奶牛保险、育肥猪保险、肉兔保险、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只在平度市南村镇、即墨市移风店镇试点),按照政策性农业保险“自主自愿”等原则,农民缴纳部分保费后,其余部分由各级财政按比例承担。

  (1)小麦保险

  保险费:22.5元/亩,保险金额:500元/亩。

  保险责任:小麦保险期间内(生长期、收获期)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以及病虫草鼠害等保险责任。

  保费补贴比例:各级财政对小麦政策性保险按照90%给予补贴,其余10%由农户(或其他投保主体)自担。

  (2)玉米保险

  保险费:22.5元/亩,保险金额:500元/亩。

  保险责任:玉米保险期间内(生长期、收获期)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以及病虫草鼠害等保险责任。

  保费补贴比例:各级财政对玉米政策性保险按照90%给予补贴,其余10%由农户(或其他投保主体)自担。

  (3)花生保险

  保险费:10元/亩,保险金额:400元/亩。

  保险责任:花生保险期间内(生长期、收获期)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以及病虫草鼠害等保险责任。

  保费补贴比例:各级财政对花生政策性保险按照80%给予补贴,其余20%由农户(或其他投保主体)自担。

  (4)马铃薯保险

  保险费:40元/亩,保险金额:1000元/亩。

  保险责任:马铃薯保险期间内(生长期、收获期)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以及病虫草鼠害等保险责任。

  保费补贴比例:各级财政对马铃薯政策性保险按照80%给予补贴,其余20%由农户(或其他投保主体)自担。

  (5)设施农业政策性保险

  其1.日光温室大棚作物保险

  保险费:采取分项分档方式,种植户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保险金额设置2档,分别为22500 元/亩、32500 元/亩, 对应的保险费 分别为450元/亩、650元/亩

  保险责任:保期限内(生长期、收获期)火灾;暴雨、洪水(政府行 蓄洪除外);风灾;雹灾;暴雪;设施损坏造成的冻灾。

  保费补贴比例:各级财政对日光温室大棚作物保险的保费按照 60%给予补贴,其余40%由种植户自担。

  其2. 大、中拱棚作物保险

  保险费:采取分项分档方式,种植户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钢架大中拱棚保险金额设置2 档,分别为10000元/亩、16000元/亩, 对应的保险费分别为300元/亩, 480 元/亩。竹架大中拱棚保险金额 设置2档,分别为6000元/亩、10000元/亩,对应的保险费分别为240元/亩,400元/亩。

  保险责任: 保险期限内(生长期、收获期)火灾;暴雨、洪水(政府 行蓄洪除外) ;风灾;雹灾;暴雪;设施损坏造成的冻灾保险责任。

  保费补贴比例:各级财政对大、中拱棚作物保险的保费按照 60%给予补贴,其余40%由种植户自担。

  (6)葡萄种植保险

  保险费:200元/亩,保险金额:4000元/亩。

  保险责任:保险期限内(生长期、收获期)冻灾;雹灾;风灾;火灾;暴雨和因暴雨造成的涝灾保险责任。保险葡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损失率在20%(不含)以下时,承保公司不予赔付;损失率在20%(含)以上时,由承保公司结合保险金额,按照核定损失计算赔付。

  保费补贴比例:葡萄种植保险保费的40%由葡萄种植户自担,其余60%由青岛市及区(市)两级财政分摊。

  保险责任:保险期限内(生长期、收获期)冻灾;雹灾;风灾;火灾;暴雨以及因暴雨造成的涝灾保险责任。免赔约定:每次事故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或300元的绝对免赔额,两者以高者为准。

  保费补贴比例:青岛市级财政对葡萄种植保险的保费按照80%给予补贴,其余20%由种植户自担。

  (7)能繁母猪保险

  能繁母猪保险费:72元/头,保险金额:1200元/头。

  保险责任: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责任包括:非洲猪瘟、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非洲猪瘟等重大病害所引致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等自然灾害所引致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所引致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当发生上述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承保公司应对投保农户进行赔偿,并可从赔偿金额中相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保费补贴比例:保费由中央补贴40%,地方财政补贴40%,投保养殖场(户)承担20%。

  (8)奶牛保险

  保险费:400元/头,保险金额:5000元/头。

  保险责任:奶牛政策性保险责任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等列明原因造成保险奶牛的直接死亡。当发生上述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承保公司应对投保农户进行赔偿,并可从赔偿金额中相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保费补贴比例:保费由中央补贴40%,地方财政补贴40%,投保养殖场(户)承担20%。

  (9)育肥猪保险

  育肥猪保险费:48元/头,保险金额:800元/头。

  保险责任:育肥猪政策性保险责任包括: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非洲猪瘟等重大病害所引致的育肥猪直接死亡;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等自然灾害所引致的育肥猪直接死亡;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所引致的育肥猪直接死亡。当发生上述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承保公司应对投保农户进行赔偿,并可从赔偿金额中相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保费补贴比例:保费由中央补贴40%,地方财政补贴40%,投保养殖场(户)承担20%。

  (10)肉兔保险

  肉兔保险费:1.75元/只,保险金额:25元/只。

  保险责任:肉兔政策性保险责任包括:病毒性出血症、疥癣病、球虫病、魏氏梭菌病、葡萄球菌病、仔兔黄尿病、瘫软症、大肠杆菌病、泰泽氏病、溶血性链球菌病所引致的肉兔直接死亡;火灾、爆炸所引致的肉兔直接死亡;雷电、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冻灾所引致的肉兔直接死亡;山体滑坡、泥石流所引致的肉兔直接死亡;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所引致的肉兔直接死亡。

  保费补贴比例:各级财政对肉兔政策性保险保费按照80%给予补贴,其余20%由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社或养殖户自担。

  (11)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只在平度市南村镇、即墨市移风店镇试点)

  保险费:126元/亩,保险金额:1800元/亩。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当保险马铃薯的实际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对跌幅部分进行相应赔付,高于目标价格时不发生赔付。

  保费补贴比例:试点期间,青岛市级财政对马铃薯目标价格保险保费按照60%给予补贴,其余40%由种植户自担。

  (二)操作流程:农户投保(直接向承保公司投保或通过村委会-→上报镇、街道政府后,由村委或镇、街道政府向承保公司投保)-→(发生灾害后)向承保公司报案(农户可直接向承保公司报案,也可通过村委逐级报案)-→现场核损-→登记审核报批-→下发赔款。

  (三)联系方式

  责任处室:财审处

  联系人:黄鲁青

  联系电话:66999638

  二十四、农业信贷担保政策

  (一)政策内容。2015年,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启动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主要由全国性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和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组成,全国和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以独立公司形式组建,市县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多以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分支机构的形式组建。全国各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实行市场化运作,财政资金主要通过资本金注入、风险补偿等形式予以支持,一般由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日常运营的监管。在业务范围上,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专注服务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专注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得开展非农担保业务,确保农业信贷担保贴农、为农、惠农、不脱农。服务范围限定为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菜果茶等优势特色产业,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家庭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农村新业态。

  2017年3月,青岛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目前重点推进区(市)级分支机构组建和担保业务实质性开展,为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提供方便快捷、费用低廉的信贷担保服务,解决农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操作流程。

  申请担保的方式:

  一是农业部门推荐。有融资需求的经营主体,可向镇(街道)经管站提出申请。为提高办理效率,经营主体填写基本信息登记后,由经管站审核后直接推送至青岛农担公司相关办事处。

  二是经营主体直接申报。有融资需求的经营主体,可通过电话、上门、在微信公众号“青岛农担”填报等方式,直接申请担保业务。

  三是合作银行推荐。有融资需求的经营主体,向农担公司的合作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由合作银行负责搜集相关资料后,推荐至青岛农担公司相关办事处。

  (三)联系方式

  责任处室:财审处

  联系人:黄鲁青

  联系电话:66999638

  二十五、现代农业产业引导基金政策(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

  (一)政策内容。2018年,为加快实施全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全面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市政府决定,设立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支持改造提升传统支柱产业,投向领域之一包括投向商贸服务、食品饮料、纺织服装、机械设备、橡胶化工、现代农业等6个产业的项目。

  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暂由青岛市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作为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对外履行引导基金名义出资人职。

  (二)操作流程。受托管理机构统一发布招募公告;有意向的基金管理公司申报实施方案;方案评审通过后,进行尽职调查,签订协议;按协议拨付引导基金出资。

  (农业企业或农业项目可随时与市农业农村局对接,经审核后纳入引导基金项目库,推荐给基金管理公司)

  (三)联系方式

  责任处室:财审处

  联系人:黄鲁青 

  联系电话:66999638

  二十六、生猪养殖屠宰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一)担保服务:青岛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市农担公司”)要充分发挥政策性功能,积极为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和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提供信贷担保服务。鼓励将猪舍等地上附着物、生猪等作为反担保措施。对在担保贷款到期的养殖场户实施展期担保,并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实行无还本续贷;对单户养殖场提供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对于200万元—1000万元(含)之间的担保项目,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可纳入“双控”考核范围,并可按规定享受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政策。

  (二)贴息对象。

  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取得“三证”(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并合法公布的规模以上生猪屠宰加工企业(2018年实际屠宰生猪2万头以上)。

  (三)贴息范围:种猪场、规模猪场用于购买饲料和购买母猪、仔猪等方面的生产流动资金,生猪屠宰加工厂用于收购生猪的生产流动资金。对从事多种经营业务的企业,应严格区分贷款用途,确实无法划分的可按产值比例核定用于生猪养殖、收购的流动资金贷款规模。不得以同笔贷款多头申报财政贴息。

  (四)联系方式

  责任处室:畜牧业处

  联系人:王岭大

  联系电话:66999683

  农村改革类

  二十七、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政策

  (一)政策内容。2013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确股不确地”工作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配套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方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整理规则》,按照确实权、颁铁证的要求,采取确权确地、确权确股不确地、确权确利不确地等方式,深入开展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快确权登记数据的收集、质检和汇交。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建设,加强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推广应用,为“三权分置”打下坚实基础。

  (二)操作流程。

  (1)调查摸底。对照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 清查整理各村二轮土地延包台账、 承包合同、经营权证等土地承包相关原 始档案资料, 规范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文件资料。摸清土地现状。 (2) 勘察测绘。绘制农户承包地空间位置图,做到位置明 确详 细 、群众认可。(3) 登记确认。核查农户土地承包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后 ,由农户签字确认。区(市)农业部门按照规定审 核程序确认, 编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4) 权证发放。按照“申请、 审核、 登记、 颁证 ”的程序,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为依据, 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三)联系方式

  责任处室:合作经济处

  联系人:宋扬

  联系电话:66999623

  二十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

  (一)政策内容。市委、市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青办发〔2014〕5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青办发〔2015〕9号)、《关于扎实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青办发〔2017〕22号),配套出台了《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程序的通知》(青农发〔2015〕17号)、《关于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意见》(青农发〔2015〕40号)、《关于办理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的通知》(青农发〔2015〕41号),按照“覆盖全部村庄全部资产”和“确份额不确金额”的工作思路,扎实稳妥推进改革。

  逐步增加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支出,减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应负担。对列入省定贫困村、市定贫困村及经济薄弱村且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由所在区(市)统筹安排扶贫资金给予扶持。对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资产量化份额从集体获得的收益,不同于一般投资所得,视同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要落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税费优惠政策。在改革过程中,免征因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涉及的契税,免征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免收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完善土地政策,统筹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所需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牵头组建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所需的农业生产和附属设施用地,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进一步完善财政引导、多元化投入共同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机制,完善金融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融资、担保等政策,健全风险防范分担机制。引导金融机构探索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金融服务机制、模式和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效权益抵押贷款试点。

  (二)操作流程

  (1)改革村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2)宣传发动;(3)制定实施方案;(4)清产核资;(5)成员身份确认;(6)资产量化;(7)股权设置与管理;(8)建章立制;(9)注册登记与颁证到户;(10)归档备案:(11)资产运营;(12)收益分配;(13)权能拓展;(14)监督管理。

  (三)联系方式

  责任处室:合作经济处

  联系人:姜慧杰

  联系电话:66999623

  二十九、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政策

  (一)政策内容。根据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青办发〔2017〕28号),综合运用财政、信贷、保险、用地、项目扶持等政策手段,在继续扶持普通农户生产的同时,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加大政府对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农地保护的投入力度,充分发挥财政投入在土地整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引导作用,带动金融和社会资金更多投向农业。优化财政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使用,优先支持各类示范主体,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靶向作用。完善农业补贴政策,通过贷款贴息、担保费补助等财政政策,支持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健全有利于规模经营发展的金融扶持政策,对信用等级高的经营主体,金融机构给予贷款优先、利率适当优惠、额度适当放宽等政策支持,并根据农业生产周期科学设定贷款周期。在坚持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面向规模经营主体的金融产品,继续开展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林权等抵押贷款业务。建立担保费用补助、担保业务奖补、绩效考核等机制,引导和发挥好农业融资担保机构的作用,为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建立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政策,探索开发适合经营主体生产特点的保险险种。完善现行农业设施用地政策,保障设施农业发展用地需求。健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程,打造高素质现代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根据《青岛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青银发〔2014〕70号),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进行抵押贷款。

  (二)操作流程

  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或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合法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在区市农业部门办理《土地经营权证书》,凭证书可以到当地银行进行抵押贷款。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可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对拟作为抵押物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评估,也可自行评估,确定抵押物评估价值;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额在30万元(含)以下的,可以参照当地市场价格自行评估,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评估费。

  (三)联系方式

  责任处室:合作经济处

  联系人:宋扬

  联系电话:66999623

  新农村建设类

  三十、美丽乡村示范村奖补政策

  (一)政策内容。根据《关于推进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的意见》(鲁办发〔2016〕47号)、《青岛市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行动计划(2016-2020年)》(青办发〔2016〕50号),从2017年开始,在全市按照生态美、生产美、生活美、服务美、人文美“五美”融合发展要求,每年创建100个美丽乡村示范村。美丽乡村示范村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完善基础设施、改善人居环境、健全公共服务、发展特色产业、创新社会管理等五个方面,各创建村庄对照山东省《美丽乡村建设规范》(DB37),查漏补缺、系统建设,最终实现村美、业兴、民富、人和的创建目标。

  (二)操作流程。

  1、申报条件:按照省、市《美丽乡村示范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申报创建示范村,村庄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是村“两委”班子健全,工作基础好,群众威望高;二是村民对开展美丽乡村建设意愿强烈、积极性高;三是村庄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较好、集体经济收入较高;四是村庄规模较大,原则上户数不低于200户;五是建有农村新型社区服务中心的村庄、永久保留特色村优先安排;六是城市建成区内、列入五年内拆迁规划、村庄房屋闲置率超过30%的村庄,原则上不纳入申报范围。

  2、申报流程:采取“村庄自愿、镇(街道)申报、区(市)审核、市级备案”自下而上逐级申报方式进行。

  3、奖补标准: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原则,以区(市)为单位,对创建成功的美丽乡村示范村且竣工决算审计值平均每村达到800万元的,市财政予以奖补和工作奖励。对平度市、莱西市,每村最高奖补400万元;对崂山区、城阳区、西海岸新区、即墨区和胶州市,每村最高奖励200万。已通过美丽移民村、2016-2017年度农村综合改革美丽乡村建设竞争立项试点及以后年度通过其他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政策予以扶持,奖补额度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市财政不再重复奖补。

  (三)联系方式

  责任处室:社会事业处

  联系人:杨斌

  联系电话:66999605


附件下载:青岛市乡村振兴惠农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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