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领域惠民项目汇编

  养老服务惠民项目汇编

  一、养老机构运营补助、建设补助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1、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按实际入住青岛户籍的老年人数量和实际天数,自理老年人每人每月220元,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老年人每人每月350元。

  2、建设补助按新建养老机构按每个床位12000元补助,改建(扩建)养老机构按每个床位6000元补助。

  3、养老机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按照每人每年138元的标准投保,其中政府负担120元,养老机构负担18元。

  二、居家养老服务资金

  低保人员中半自理和不能自理的,可以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按照半自理老年人每天1.5小时服务时间,不能自理老年人每天2小时服务时间,每小时服务费15元。   

  三、60周岁以上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政府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每人每年购买24元意外伤害保险。

  四、80岁及以上老年人体检补助

  每人每年150元。

  五、60周岁及以上特困和低保老年人低保高龄补贴

  1、60—7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80元;

  2、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20元;

  3、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220元;

  4、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500元。

  六、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80—99周岁老年人享受低保除外)

  1、80—84周岁老年人每人每年200元;

  2、85—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年600元;

  3、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年800元;

  4、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年6200元(其中青岛市负担3600元,老人节每人每年200元,莱西市负担2400元)。

  莱西市社会救助政策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一、低保标准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农村:5880元/人/年,城市:600元/人/月。

  二、认定条件

  凡持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本市户籍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有合法住所且实际居住满3年(在居住地所在区市连续居住)、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在居住地稳定就业的外来转移人口家庭,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居住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低保。

  对于户口在本市而不在本市居住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三、办理程序

  (一)核对申请。实行“一证办理”,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由核对中心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镇、街将信息核对结果告知当事人,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准备相关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受理审査。镇街对申请人准备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审批。镇、街根据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第三方评估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決定,确定保障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四、低保金发放

  社会化发放,通过代理金融机构发放低保金。

  莱西市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政策

  一、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1.5倍,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400元(300元)、900元、120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735元,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300元(225元)、675元、900元。

  二、认定条件

  具有本市居民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三、办理程序

  (一)核对申请。实行“一证办理”,本人申请,由核对中心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镇、街将信息核对结果告知当事人,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准备相关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受理审査。镇街对申请人准备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审批。镇、街根据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第三方评估等情况,对申请家庭作出审批决定并明确照料护理标准,并公示7天。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供养金发放

  社会化发放,通过代理金融机构发放供养金。

  莱西市社会救助政策

  临时救助政策

  一、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分为自负医疗费用救助、自负教育费用救助、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原则上每户一年救助不超过两次,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0元。

  二、认定条件,

  持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的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下同);申请救助之月起前一年度,在本市办理居住证满1年、就业或创业、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非本市户籍的外来转移人员家庭;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区(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三、办理程序

  (一)核对申请。实行“一证办理”, 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由核对中心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镇、街将信息核对结果告知当事人,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准备相关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受理审査。镇街对申请人准备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审批。镇、街根据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临时救助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5天。镇街确定救助金额。

  四、救助金发放

  社会化发放,通过代理金融机构发放救助金。

  孤儿政策汇编

  一、事项名称

  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父母死亡或失踪)

  二、办理依据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鲁民〔2010〕62号)、《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0年山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修订)、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1]9号)。

  三、办理条件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未满18周岁的公民。

  四、申请材料及数量

  1.《莱西市儿童福利保障申请表》(原件3份,纸质)、孤儿及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纸质)、户口簿(原件)

  2.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原件1份,纸质)

  3.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原件3份,纸质)

  4.个人申请原件1份

  申请人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五、基本流程

  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审批→资金发放的流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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