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文物保护资金管理使用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的意见》(财教〔2020〕244号)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文物保护资金管理使用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自文物保护资金设立以来,文物保护力度不断加强,经费管理体制机制逐步完善。鉴于文物保护项目的特殊性,需要建立健全符合文物保护规律的资金管理制度。为此,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的意见》(财教〔2020〕244号),进一步规范文物保护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2021年4月,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文物工作会,并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若干措施》(鲁政办发〔2021〕8号),明确要求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文物保护的支持力度,严格执行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确保文物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推动文物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我们会同省文物局研究制定了《若干措施》,进一步落实财政事权支出责任,规范项目实施,优化政府采购流程,扎实开展绩效评价,为文物保护事业发展提供可靠的财力保障。

二、依据文件

制定《若干措施》的依据是:《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文〔2018〕178号)、《财政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的意见》(财教〔2020〕24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1〕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8号),以及有关预算管理的制度和办法等。

三、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分为四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和资金管理工作”,提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管理机制,优化管理流程,加快构建事权清晰、保障到位、运行规范、绩效显著的资金管理体系,推动我省文物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部分“认真落实各级文物保护事权和支出责任”,提出落实财政事权支出责任,明确重点支持方向,及时分配下达资金,统筹使用好相关资金,确保将文物保护责任落实到位。

第三部分“加强文物保护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提出建好项目库,编好实施方案,做好资金预算,优化政府采购流程,强化评审约束,规范过程管理,强化竣工验收,提高项目实施质量。

第四部分“强化文物保护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提出科学编制绩效目标,认真实施绩效监控,规范开展绩效自评,扎实做好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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