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1年版)修订说明

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1年版)修订说明

 

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以下简称102号令)、《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鲁财采〔2021〕10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要求,我们起草了《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拟以厅正式文件形式印发。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通知》起草背景和起草过程

(一)起草背景

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是确定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和内容、有效指导各级各部门规范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我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管理工作起步较早,在《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中就同步制定了《山东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这是我省最早的购买服务目录文件。

2017年,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我厅会同省委编办印发《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鲁财购〔2017〕1号),部署分级分部门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工作,省市县财政部门分级管理。截至2018年1月,我厅以“鲁财购”名义出台9个目录文件集,全面完成了当时98个具备购买主体资格的省级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编制工作。分部门编制指导性目录,对各级部门梳理明确购买内容、推进并规范实施购买服务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编制指导性目录工作没有成熟的经验可借鉴,各部门分别开展编制工作存在目录粗细不一、名称不统一不规范、与预算编报工作衔接不紧密等问题。同时,部分市县反映,基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力量薄弱,希望省出台全省通用目录,方便各级对照编制,增强规范性和指导性。2018年底我厅先行先试,出台《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通知》(鲁财购〔2018〕6号),对2013年原目录进行了大幅调整,为全省各级各部门开展本级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编制管理工作提供了遵循。

2020年出台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制定省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为便于工作统筹,减轻市县负担,我省《办法》中进一步明确省财政制定全省指导性目录,省级部门和各市根据省目录制定本部门(行政区划)内统一的指导性目录,制定全省性目录有了明确政策依据。因2020年底财政部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财综〔2020〕57号),对2016年财政部规定的原目录体系进行了大幅调整,而我省《办法》中已明确将中央本级目录结构内容等列入管理要求,我省18年目录已经不符合新《办法》有关规定,因此,为做好政策衔接,满足新的统计要求,需要及时修订全省目录。

(二)起草过程。一是认真研究全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工作基本思路,6月份,《办法》正式出台后,根据《办法》有关要求,配套展开目录修订工作。二是遵循已有工作经验,根据中央本级指导性目录机构,以我省原指导性目录为基础,尽可能做好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以下简称《品目》)等衔接,借鉴浙江等兄弟省份成果,于7月初编制了《目录》初稿,先后征求各市财政局、省级涉及公共服务重点部门意见,修改形成《通知》。  

二、《目录》的基本设计及有关考虑

按照粗细适宜、便于实施、有效管用、动态调整的编制原则,“目录”分为三级,与此前编制目录的内容基本保持一致,在目录结构具体设置方面作了调整优化。

(一)一级目录分为公共服务、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两大类。不再使用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以及其他服务事项等六大类的划分。

(二)二级目录是在一级目录基础上,结合各部门的行业特点及共同需求,对有关服务类型的分类和细化。二级目录的设置与我省《办法》保持一致,在此基础上,针对部分三级目录设置粗细不一的问题,做了调整优化。

二级目录共33个。一是“公共服务”下设22个二级目录,包括公共安全、公共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科技、文化、体育、社会治理、城乡维护、住房保障、社会服务、农业林业水利、扶贫、交通运输、社会保险、灾害防治、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公共信息与宣传、行业管理、技术性公共服务。二是“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下设11个二级目录,包括法律服务、课题研究和社会调查、会计审计、会议、监督检查辅助服务、工程服务、评审评估评价、咨询、机关工作人员培训、信息化服务、后勤。

(三)三级目录是在二级目录基础上,结合了各部门购买服务的具体项目特点,对有关具体服务项目的归纳和提炼,尽可能与《品目》等有关内容保持一致。

三、《通知》征求意见情况

经整理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厅社保处、住建厅、民政厅、发改委等单位部门共反馈了30多条意见。经研究,已采纳意见16条。其中不予采纳意见主要涉及拟增加三级目录内容目录中已有相关事项、拟增加内容涉及部门检查审查等自身职责等。


202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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