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资金参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近段时间以来,我市陆续出现社会资金参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现象,暴露出一些问题。为维护广大增设电梯业主合法权益,进一步防控相关风险,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资金参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参照执行。

二、主要内容

(一)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申报主体(建设单位)原则上应为本单元全体业主,社会资金出资方只能受业主委托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具体事宜。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对接自然资源规划、街道(乡镇)、社区等单位,指导业主完善并签订单元(梯号)业主增设电梯协议书。协议书中需明确,如果社会资金出资方不能继续实施建设或运营维护,各业主对电梯建设资金、电梯运行费用以及电梯维护保养费用的分摊比例(金额)、管理责任相关内容。

(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单元(梯号)业主与社会资金出资方签订合作协议,并将签订合作协议作为开工告知的审核要件。

(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属地相关部门,督促社会资金出资方在确定电梯施工单位后,落实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或按规定完善工程款支付担保手续;督促社会资金出资方与施工单位共同向业主作出书面承诺,并在增设电梯的楼栋单元显著位置公示;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时,要求社会资金出资方提供共同承诺书及公示资料。

(五)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各种方式提醒业主对社会资金出资方要求业主缴纳的费用保持高度警惕,对于社会资金出资方要求缴纳的“免费乘坐电梯预存款”等款项,只能存入业主个人账户,不得存入社会资金出资方账户。

(六)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社会资金出资方积极会同业主依法形成决议,在确保安全、美观、防漏的前提下,确定利用屋顶公共区域建设光伏发电设施等事宜,主动争取属地能源部门、自然资源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支持,并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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