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水利厅出具河道非法采砂砂石价值或危害防洪安全报告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山东省水利厅出具河道非法采砂砂石价值或危害防洪安全报告办法(试行)》(鲁水规字〔2019〕2号)将于2021年11月30日有效期满,为进一步规范出具河道(含湖泊、水库)非法采砂砂石价值报告和危害防洪安全报告工作,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需重新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二、主要内容
(一)制订过程。9月6日启动了原办法的评估工作,印发通知征求厅机关有关处室、各市水利(水务)局的意见建议。9月7日至15日,结合征求的意见建议,组织对原办法中的有关内容逐条进行了梳理、修订。9月15日至10月15日,在厅网站发布《山东省水利厅出具河道非法采砂砂石价值或危害防洪安全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再次征求了各市水利(水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和两家法律顾问单位的意见建议,并于10月15日提交合法性审核。
(二)制订依据。一是水利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有关规定。
(三)修订内容。一是对审查会议出具审查意见的有关条件表述进行了规范;二是基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时效要求,按照便于工作的原则,将原办法由省水利厅委托专业技术机构编制《河道非法采砂砂石价值评估报告》和《河道非法采砂危害防洪安全评估报告》修改为由申请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机构编制并在提出申请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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