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省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中(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即通过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审核的人员。
答:可通过山东省财政厅官网——山东会计管理——通知公告查看本年度继续教育通知,也可通过各市财政局官网查看相应通知。
答:凡是持有(初、中、高、正高)级会计职称证的人员,每年继续教育需完成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分。学习所取得的学分当年有效。
答:从事会计工作第二年开始继续教育,或取得会计资格证书第二年开始继续教育。
5.视同完成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如何申报?
答:会计人员自行登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平台的视同教育窗口,选择继续教育时间,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填写(1-14)类中的一类或多类,填写完毕后请点击各类后侧对应的【保存】按钮进行保存。有关会计人员参加会计专业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成绩由省财政厅统一导入;参加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继续教育培训的,由各市财政局统一导入;参加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等考试的,由会计人员个人申报。
答:分为网络培训、面授培训及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可登录各市财政局官网继续教育栏目。
答:继续教育记录登记分为财政部门统一登记和个人申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两种方式。
(1)参加全国、省高端会计人才培训、省会计学会培训班,通过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学员,继续教育记录由省财政厅统一登记。
(2)参加网络培训的学员,继续教育记录由所属区县财政局统一登记,登记应于各市继续教育结束后的15天内完成。
(3)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组织面授培训的,待培训结束后,向备案的财政部门提供学员名单等材料,由财政部门在收到材料后15天内完成登记。
(4)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公开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的,由学员在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进行申报并上传证明材料,并由信息采集所属地财政局在采集系统内进行审核登记。
个人申报及查询系统访问路径:山东会计信息网→会计诚信管理平台→信息采集→查询入口。
答:中央驻鲁单位、县级(含)以上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可组织学员进行面授培训。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组织面授培训的,培训前应将培训通知、课程安排、培训师资等材料向财政部门备案。学员涉及单一行政区域的,向该行政区域财政部门备案;学员跨行政区域的,向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不向财政部门备案的不予认可。
答:可以补学。具体要求请参照各地市继续教育的通知。
答:可以通过个人申报的方式,将之前的继续教育记录在“信息采集系统-视同继续教育”栏目进行申报,并注明查询路径。区县审核点审核通过后,更新完善个人继续教育记录。
答:区县财政局审核点将在10个工作日内(考试报名或评审期间3个工作日)审核通过。
答:可以找到相应年度的继续教育证明或成绩单或学习记录,在“信息采集”→“视同继续教育”入口,按照年度进行个人申报,区县审核点进行审核后,即可完善该年度的继续教育记录。
答:登录“信息采集-会计人员信息查询-继续教育记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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