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发〔2021〕2号)规定,起草了《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起草背景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在2017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针对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精准施策,解决好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问题。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针对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的新情况,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加快补齐民生短板,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服务机构,加强儿童安全保障。

二、主要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9号)

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发〔2021〕2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部分,主要包括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一部分明确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提出了总体要求。

第二部分明确建立健全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指导体系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参与政策支持体系;建立健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托育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托育服务机构监督管理体系。、

第三部分主要明确了四方面保障措施。(一)加强政策保障。为村(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按照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享受税费等优惠政策;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鼓励通过建设补贴、运营补贴、以奖代补等形式支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为托育机构提供低息贷款,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托育机构综合责任保险。 (二)加强用地保障。允许利用教育、医疗卫生、福利、商业服务等类别用地发展托育服务。托育用地可采取划拨或有偿使用方式予以保障,有偿使用底价按教育、医疗卫生、福利等用地评估价确定。支持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托育服务机构、设施。鼓励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托育机构,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人员密集地区的国有营业场地优先用于托育机构建设,以较低的租赁价格提供给托育服务机构使用。(三)加强人才保障。支持职业院校开设托育人才培养、婴幼儿照护等行业管理专业。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技能等培训。将托育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 (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并落实相关政策。卫生健康部门及医疗、卫生、保健机构要为辖区内托育机构提供管理、医疗等技术指导。鼓励将托育机构作为医疗机构儿科等相关科室医护人员的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计入基层服务时间,在医护人员申报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时作为评分条件。(四)加强组织保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列为重要民生工程,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推进机制,完善政策规定,积极构建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卫生健康部门是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牵头部门,各相关部门、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要按分工落实相关职责任务。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各项政策措施真正落地。建立健全过程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发现问题,调整完善措施。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和责任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解读单位

 周村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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