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文〔2021〕13号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省属文化企业,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强化财政资源统筹,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21年9月23日


山东省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强化财政资源统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省财政厅代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收取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本办法所称省属文化企业,是指纳入省文资管理理事会监管范围的省级一级文化企业。

第三条  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第四条  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根据国家和省预算管理有关要求进行编制,参照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统一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厅和省属文化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预决算公开、绩效管理和监督等事项。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省财政厅和省属文化企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七条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

(一)制定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办法;

(二)组织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并审核;

(三)拟定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

(四)组织编制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并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

(五)批复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六)组织和指导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相关工作;

(七)监督和指导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省属文化企业主要负责:

(一)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建议;

(二)按照规定申报、上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三)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落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决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做好预决算公开,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预算收支


第九条  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省财政厅负责收取,省属文化企业按规定上交。

(一)利润收入。即省属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的利润,按照一级企业(含所属子企业)上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所反映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基础计算。

为实现特定调控目标,在按固定比例上交利润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向特定省属文化企业收取固定数额利润。

(二)股息红利收入。即省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息红利,全额上交。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省属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和省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形成的净收入,全额上交。

(四)清算收入。即省属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以及省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取得的清算净收入中属于国有股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交。

(五)其他收入。其他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十条  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省财政厅向省属文化企业批复预算,并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收入任务。

(二)省属文化企业依据省财政厅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任务,办理国有资本收益缴款手续。

(三)每年8月底前,省属文化企业向省财政厅申报当年国有资本收益情况,省财政厅按规定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通知省属文化企业。省属文化企业于9月底前按省财政厅核定的数额进行汇算清缴。

第十一条  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是指经省财政厅批复的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支出。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一)资本性支出,主要是指根据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省属文化企业发展要求,以及经济发展的需要等安排的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主要是指用于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推动国资国企改革、支持省属文化企业发展、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和政策性任务等需要安排的支出;

(三)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等转移性支出;

(四)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作为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组成部分,按年度编制,并按规定编制中期预算收支规划。

第十三条  编制年度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国家和省有关调控政策及其要求;

(三)中期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

(四)省财政厅年度预算编制意见;

(五)上年度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六)省属文化企业有关预算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省属文化企业向省财政厅提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建议。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当年预算收入规模,统筹安排预算支出,编制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在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后15日内,向省属文化企业批复预算。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省属文化企业按规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及时、足额上交省财政厅。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收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省属文化企业因政策原因或其他特殊因素需要调整预算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按规定程序进行预算调整。


第六章  决算编报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部署编制年度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工作,制发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编制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在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批复后15日内,向省属文化企业批复决算。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建立健全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和动态监控,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编制预算和安排预算支出的重要依据。省属文化企业应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自评及结果运用等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将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及绩效管理情况纳入年度经济效益考核。


第八章  预算监督


第二十五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和省属文化企业要按照中央和省关于预决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公开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公开、绩效管理、监督等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各市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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