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等17部门关于加强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落实的通知
鲁财资环〔2021〕33号
各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数据局、能源局、水务(水利)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绿色引导作用,推动节能减排降碳,助力绿色发展,2019年9月,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等1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鲁财资环〔2019〕11号)(以下简称“绿色门槛”制度)。政策实施近两年来,对推动企业绿色发展节能低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审核把关不严、信息共享难等问题。为更好发挥“绿色门槛”制度实施效果,现提出以下补充措施,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建立工作会商协调机制。根据省委深改委办公室《进一步推进“绿色门槛”制度落实工作方案》要求,2021年12月底前,各级财政会同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会商协调机制,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组织形式,共同协商解决“绿色门槛”制度落实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快推进信息资源共享。省大数据局牵头,依托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建立“绿色门槛”相关主题信息资源库,便于业务主管部门及时准确获取存在节能环保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信息。生态环境、节能减排等业务主管部门应将发现查处的污染物排放或用能超标的企业信息,及时汇总推送到“绿色门槛”主题信息资源库,做到数据资源即时更新、实时共享。
三、及时更新完善制度要求。经过部门会商,各级可根据碳达峰碳中和、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最新政策规定,以及节能减排降碳技术发展变化等新形势新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对财政资金优先支持和不予支持范围进行更新调整,更好发挥政策导向作用。
四、建立轻微违法容错机制。按照“惩前毖后、教育优先”原则,各级在“绿色门槛”制度落实过程中,对非恶意轻微环境违法且整改到位的企业,经部门会商同意后,可纳入财政资金支持范围。
五、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在申请财政资金时,必须对照“绿色门槛”制度规定,核实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应自觉停止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文件等材料时,必须就申请该项资金是否符合“绿色门槛”制度要求做出书面承诺,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六、严格履行审核把关责任。业务主管部门在研究制定本领域财政扶持政策时,应将符合“绿色门槛”制度要求作为资金申请前置条件;在受理企业申报材料,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时,必须登录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绿色门槛”主题信息资源库,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逐一审核把关,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一律不得纳入财政支持范围;向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分配意见时,应对“绿色门槛”制度审核情况予以说明。财政部门在对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时,应将是否符合“绿色门槛”制度规定作为重点复核内容。
七、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对提供虚假资料,做出不实承诺的企业,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审核、复核环节,一经发现立即制止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事后通过审计、检查、绩效评价、日常业务管理等渠道发现的违反“绿色门槛”制度要求的企业,业务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会商后,要及时追回已拨付财政资金。对履职不到位,在“绿色门槛”审核中把关不严,致使财政资金流向不符合规定企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八、加大政策宣传引导力度。各级各部门要加大“绿色门槛”制度宣传力度,及时总结经验做法。2021年11月底前,省直有关部门主动通过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绿色门槛”政策调整、资金申报要求和程序等,提高制度知晓度,维护企业知情权,为制度落实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引导企业筑牢绿色发展理念,增强节能减排主动性自觉性。
山东省财政厅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大数据局
山东省能源局
2021年9月28日
查看对应政策解读:关于《山东省财政厅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落实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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