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重庆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近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网约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由于平台的用工形式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就业方式相对灵活,大量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难以与企业直接确认劳动关系,难以简单纳入我国现行劳动法律调整,其权益保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市人力社保局等11家部门(单位)联合印发了《重庆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重点从明确责任、健全制度、优化服务和强化机制四个方面,提出21条细化措施。一是规范依法用工,落实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3条。《实施意见》指出企应业认真履行用工责任,依法依规用工。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的,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的三种用工情形的相关责任进行了明确。二是健全相关制度,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政策,7条。《实施意见》完善了公平就业制度,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休息制度,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责任制度。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职业伤害保障,建会入会等政策进行了完善。 三是优化公共服务,提升劳动者权益保障效能,5条。《实施意见》提出了优化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经办、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和生活服务保障等方面的措施,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创业提供全方位保障。四是强化多方联动,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6条。《实施意见》从建立联合治理及统计监测机制,实现政务信息共享,依法依规加强办案指导,主动监察,加大政策法规宣传等方面作出了具体安排。

    (一)关于《实施意见》的调整对象

    《实施意见》 定位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合理界定了企业的用工责任。《实施意见》所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指伴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科技进步,依托互联网平台实现就业,其就业方式有别于传统的稳定就业和灵活就业的劳动者,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代驾司机、互联网营销师、淘宝店主等都属于典型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其中,既有建立劳动关系或符合确认为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有在平台上灵活就业的劳动者。既有依托互联网平台通过提供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也有依托平台开展经营活动获取经营收入的劳动者。既有在平台上从事全职工作、作为其收入主要来源的劳动者,也有从事兼职工作以增加收入的劳动者。

    《实施意见》所指企业既包括平台企业,也包括采取合作用工方式的平台企业的用工合作企业,用工合作企业是指为平台企业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公司以及负责组织、管理劳动者完成平台发布的工作任务,平台企业的加盟商、代理商等外包公司。

    (二)关于企业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应当承担的责任

    《实施意见》根据企业用工形式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方式的不同,界定了企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明确了企业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应当承担的责任。分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既有企业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也有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不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对此,平台企业或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和《实施意见》第一、二部分的要求积极履行用工责任。

    第二种情形是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按照算法和劳动规则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的,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有较强的自主性,如可自由安排工作时间,上线工作和线下休息相对自由,但其上线工作提供劳动的过程,要遵守平台企业确定的算法和劳动规则,受其管理。这些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但双方之间也不是完全平等的民事关系。对此,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涵盖基本劳动权益必要条款的书面协议,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并按照《实施意见》第一、二部分的要求承担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相应责任。

    第三种情形是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这些劳动者与平台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双方权利义务适用民事法律调整。

    (三)关于合作用工情形下的企业用工责任

    实践中,有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外包等合作用工方式组织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承担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作为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平台企业和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采用外包方式的平台企业,要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用工合作企业,并对合作企业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外包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用工责任。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和外包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平台企业的责任,既包括平台企业没有尽到监督义务造成劳动者权益损害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的相应责任,也包括平台企业因算法、劳动规则等不合理、劳动管理不当等造成劳动者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等。

    (四)关于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

    《实施意见》要求企业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分两种情形:一种是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执行;第二种是依托平台就业的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如劳动者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不得违法限制其自由选择其他平台同时就业。

    (五)关于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最低工资制度

    《实施意见》提出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要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且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建立行业协会,鼓励和引导行业协会建立行业最低劳动报酬确定机制,引导企业建立劳动报酬与经济效益同步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者劳动报酬水平。

    (六)关于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制度

    《实施意见》要求推动相关行业科学确定劳动定额定员和工作时间标准,督促平台企业优化规则算法,避免超强度劳动。关于平台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应支付的报酬标准问题,对此,属于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按照劳动法律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可参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或者按双方约定执行,支付的劳动报酬应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

    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在两个及以上平台企业同时就业的,平台企业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引导和支持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鼓励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同时,为强化职业伤害保障,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平台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国家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八)关于优化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措施的适用对象

    《实施意见》第三部分明确要优化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享受劳动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的痛点、难点问题,提出了优化就业服务、社会保险经办、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生活、子女教育服务保障等方面的措施。无论与企业之间是什么关系,只要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都应当纳入劳动保障等公共服务范围,享受相应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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