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行动方案的通知》(聊政字【2020】13号)文件精神,加强聊城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提升企业研发机构整体发展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聊城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共五章,十四条,分总则、支持范围与方式、审批流程、管理与监督、附则五个部分。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了各方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审核支出政策,牵头预算绩效管理,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并下达拨付资金;

市科技局负责本部门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

县市区制定各自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对资金的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二、明确了支持范围和审批流程

按照不重复支持的原则,市财政对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初次通过审核确认的企业,给予大型企业20万元、中型企业10万元、小型企业5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企业提出认定申请,县市区组织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及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报市工作专班认定,市科技局根据市工作专班认定结果,按规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将补助方案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下拨奖励资金。

三、提出了管理监督要求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绩效评价制度,按规定实施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市区应及时拨付资金,并加强管理;

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单位有管好用好专项资金的义务和责任,奖励资金要应用于企业研发机构的研发工作,并记入企业研发费用。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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