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聊政办发〔2021〕2号)和《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鲁科字〔2021〕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方式,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加快确立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动全市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对〈聊城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聊市科发〔2019〕79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聊城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聊科字〔2021〕5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为13条,主要内容有:
(一)补助条件。明确受补助企业应为聊城市境内(不含青岛市)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和当年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科技型企业;并且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已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强调企业应积极填报研发统计数据;明确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4%(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6%(含)以上。
(二)补助标准。确定符合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按其获批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核算的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3%进行补助;对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获批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核算的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3%进行补助。
(三)补助流程与资金拨付。明确市科技局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发布省、市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请通知,企业在申请省级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的同时提出市级补助资金申请。各县市区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依照补助标准,对提出补助申请的企业进行审核,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金额,汇总后联合推荐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结合省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文件对申报企业相关情况进行复核。并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金额,并下达市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计划,市财政局据此安排下达补助资金。
(四)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明确市财政局会市省科技局共同管理补助资金,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政策实施、资金落实、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作为后续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五)责任追究。明确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有关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追回财政补助资金。
(六)解释权和有效期。明确《实施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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