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近日山东省人社厅印发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金待遇领取办法等政策。为贯彻落实好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政策规定,市局拟定了统一的宣传解释和答复口径,请各区市统一把握执行。
一、有关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金待遇政策背景
今年9月份,山东省人社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4号),通知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金计发年龄、有关缴费年限等待遇领取办法。根据国家、省相关要求,山东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自2020年1月起实行省级统收统支,全省都要统一执行国家、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目前国家正在研究延迟职工退休年龄的政策,下一步我市将按照国家省安排部署,落实国家省延迟职工退休年龄的政策,确保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实施。
二、有关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问题
2021年9月17日,省人社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自2021年10月18日起,灵活就业身份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按月计发养老金。其中,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原在企业参保缴费满10年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以灵活方式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以及灵活就业人员转入企业参保缴费满10年的,其退休年龄仍按50周岁执行。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年满50周岁时,其企业参保缴费不满10年,可继续在企业参保缴费满10年,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月发放养老金。
三、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金领取业务经办问题
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女工人年满50周岁审核办理退休时,只要有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情况,必须满足在企业工作期间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0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或继续在企业参保缴费至满10年的实际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四、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金发放时间问题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自达到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养老金。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未及时申报办理退休手续的,经办机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按照其达到退休年龄的次月起发放(补发)养老金。企业职工符合办理退休条件,未及时申报退休手续的,自企业申报办理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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