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不动产登记测绘管理和推进不动产登记窗口集成服务工作的通知(烟自然资规权〔2019〕1号)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按照市领导批示意见和有关会议精神,现就加强不动产登记测绘管理和不动产登记窗口集成服务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7〕1272号)第二条规定:充分利用已有调查成果,不得违规增加申请人负担。对于前期行业管理中已经产生的测量成果(如房产测绘、勘测定界等),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应当继续沿用,不再重复测量。申请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时,不动产界址界线未发生变化的,原则上应当继续沿用已有的权籍调查成果,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经依法办理了土地登记和房屋登记,以及依法办理了房屋登记但未办理分户土地登记的城镇住宅、成套的商业办公用房等不动产申请办理转移、变更、抵押等登记时,经确认土地权属合法且不涉及界址界限变化的,不得要求权利人提交权籍调查成果,不得要求权利人委托调查单位开展权籍调查,不得要求权利人缴纳测绘费、配图费等额外费用。为满足不动产登记需要,对于需要补充开展权籍调查,完成房屋落幢落宗等相关工作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请政府落实经费,统一组织实施。

按照上述规定,除不动产首次登记外,只有在不动产界址界限或面积发生变化,在办理相关登记过程中,才要求进行测绘。已发放土地证和房产证,在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后,因不动产登记技术需要进行测绘的(不动产界址界限或面积未发生变化),由政府落实经费。

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得违规收取测绘等相关费用。市局将加强督导,对发现违规重复测绘、收费等问题,予以严肃查处并纠正。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开展自查工作,并形成书面报告加盖公章于12月13日前报市局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联系人:梁建伟,电话:6719002(传真),13864511198。

二、根据《关于持续优化不动产登记的工作方案》烟自然资规字201973号)的要求,各县市区政府(管委)组织相关部门9月底前在登记大厅设立窗口,实现房屋登记发证与水电暖、有线电视、宽带等公用事业联动办理、集成服务目前该项工作进展缓慢,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加快推进此项工作,接到此通知后及时向当地政府(管委)汇报,尽快启动,早日完成该项工作任务,以免影响到对各县市区的考核

 

 

烟台自然资源和规划     

2019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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