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商事主体登记即认制(即时确认制)实施意见(试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青岛自贸片区批复以来,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决策部署,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与青岛片区发展相适应的商事主体登记体系,构建更加透明高效的市场准入管理模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等要求,结合青岛片区实际,制定《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自贸片区商事主体登记即认制(即时确认制)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适用范围
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范围内登记的商事主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非公司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包括总体要求、主要原则、适用范围、实施路径、事中事后信用监管和保障措施等六个方面。在遵循意思自治、自主申报、信用承诺、依法即认、便捷高效的原则上,通过推行登记注册信用承诺,形式审查、优化登记流程、完善名称登记便利、深化住所登记改革、推进经营范围自主申报、简化香港企业公证认证文书等六大举措,持续放宽市场登记限制。
四、创新举措
一是推行登记注册自主申报、形式审查。以信用承诺为基础,推行材料清单标准化、办理流程电子化、登记审查智能化,在法定权限内主动简化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章程审查限制,通过登记即认商事主体和一般经营资格,核发营业执照。
二是商事主体登记流程智能化。在设立、变更、注销环节均推行即认制,申请人登录企业开办智能一体化平台,完成一表填报、实名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登记机关予以即认登记,全程“零见面办理”。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商事主体,登记机关即认为其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探索实行一般注销全程电子化模式,自动生成注销材料,登记机关进行即认注销。
三是完善商事主体名称登记基本规范。对商事主体名称登记实行告知承诺。对申请人申报的企业名称是否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等情形进行自动比对,告知申请人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单,以及可能存在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被强制更名等法律风险。
四是深化商事主体住所登记改革。对经登记机关备案的集中办公区实行住所自主申报,提交住所合法使用承诺书即可予以登记,实行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试点,允许“一照多址”,商事主体经营场所在青岛西海岸新区范围内,免于设立分支机构。
五是持续推进商事主体经营范围自主申报。完善经营范围规范化词典库和经营范围自主申报辅助查询系统,商事主体按照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向登记机关自主申报主营业务经营范围。申请人可在线自主勾选,自主申报经营范围,登记机关不再对自主勾选的经营范围进行审查。
六是简化港澳企业公证认证文书。简化港澳企业公证认证文书,登记机关仅重点审查核心信息,港澳投资设立企业仅需提供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书、公司董事会书面决议等关键性证明文件的公证文书。
七是完善商事登记线上、线下融合服务。优化线上平台和窗口服务,提升登记便利化水平,完善商事主体登记即认相关业务标准和操作流程,切实提高登记效率和服务质量。对“企业开办”事项实现“一网通办”、“一窗发放”。
八是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商事主体实施差异化监管,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实施信用惩戒,从源头上防范商事主体冒名登记风险。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