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带量采购药品配备使用的通知》解读

一、制定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2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29号)精神,推动集中带量采购结果落地实施,省卫生健康委于2月1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带量采购药品配备使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采取多项举措指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进一步做好国家和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配备使用工作。

主要内容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集中带量采购药品配备和合理使用工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用药需求。

二是落实优先配备使用政策,积极畅通优先配备使用中选药品的政策通道,确保按期完成合同用量。医疗机构要及时按程序将中选药品纳入本机构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三是切实保障临床用药需求,明确医疗机构在保证集中带量采购合同量按期完成的前提下,对纳入各级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在综合监督检查等涉及落实《处方管理办法》的内容、医院等级评审等有关考核评审中一并按一个品规计算,不受数量限制。在调整基本用药供应目录时要合理设定过渡期,优先考虑将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纳入采购范围,避免“一刀切”停用未中选药品,满足患者用药的多样性需求,保障临床用药延续性、可及性。

四是提高药品合理使用水平,加强中选药品合理使用管理,通过制定完善用药指南、将中选药品纳入临床路径、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强化药学服务能力等措施,规范临床用药行为,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

五是建立完善相关激励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将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

六是加强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加强中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以国家基本药物以及国家和省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为重点,积极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工作。

七是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要求各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全面准确解读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积极开展宣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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