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川府办规〔2021〕8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实施方案的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永川区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实施方案的细则》已经区政府第1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永川区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实施方案的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重庆市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水〔2017〕178号)精神,确保长江经济带永川段沿江取水口、入河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基本合理,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明显改善,切实建立城市供水及应急水源安全保障体系,特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要求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总体部署和重庆市建设绿色生态廊道的任务要求,以提高供水保障程度、强化水资源保护、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为目标,优化沿江取水口、入河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全面推进永川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快形成“目标明确、责任清晰、监管到位、全民参与”的永川水污染防控格局,确保“一江清水”永续利用,促进长江经济带可持续发展;以“三条红线”为约束,切实加强水资源管理,为长江经济带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30年,全区取水口、排污口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规范有序,健全全区供水及应急水源安全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综合管控体系;完善涉水法律法规体系,完备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三、主要任务及措施
(一)取水口布局
1.新建生活取水口应布局在适宜取水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应按要求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牵头,区城市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配合。)
2.对于现状供水能力不足、保证率低的取水口,进行相应的改(扩)建;对位于岸线开发较集中水域的取水口,进行迁建。新建或改(扩)建取水口须按要求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征求交通、海事等部门意见,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依法取水。(区水利局牵头,区城市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经济信息委、区侨立水务公司、区惠永水务公司等配合。)
3.新建工业、农业和生态等取水口时应避免影响生活取水,同时满足用水总量控制要求。水量条件有限的支流河段,在优先保障生活取水和生态用水的前提下,严格按照用水总量控制红线,控制工业和农业生产取水量。(区水利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城市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等配合。)
4.取水口取水总量以我区用水总量为约束,总取水量不得超过红线规定的用水总量。对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不得新增取水口。(区水利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城市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配合。)
5.清理排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各类污染源。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有毒有害物品仓库以及垃圾场,已经设置的,应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区城市管理局牵头,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区交通局、区教委、区文化旅游委等配合。)
6.涉及自然保护区的新建或改(扩)建取水口,应严格限制布局在实验区范围内,并按照《关于下放和取消自然保护区有关事前审查事项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86号)要求,编制生态影响专题报告,严格进行生态准入审查,位于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保护区内的取水口,应避开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集中栖息地、索饵场和繁殖场,建设实施时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并尽量减少生境扰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和管理力度。(区水利局、区林业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城市管理局等配合。)
(二)入河排污口布局
7.对影响饮用水源保护区、调供水水源地及其输水沿线水质安全的废污水入河排放继续实施整治,实现沿江(河)城镇建成区无违法入河排污。(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城市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配合。)
8.对位于禁止排污区内的已建入河排污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需拆除的,限期关闭或调整至禁止排污区水域外;对相关法律未做要求的,视条件对入河排污口采取关闭、调整、削减污染物入河量等整治措施,以保护水质。(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城市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等配合。)
9.清查并重点治理严格限制排污区和一般限制排污区中水质不达标河段及城市河段的入河排污。对于位于严格限制排污区水域的已建市政入河排污口,对水域水质影响重大的,结合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情况和规划要求,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合并与调整,采用城市污水截流系统统一收集,城市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区住房城乡建委牵头,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等配合。)
10.严格限制排污区和一般限制排污区水域内,对水域水质影响较大的废污水入河排放,应结合当地自然地理条件、废污水特性、防洪排涝要求及景观需求等,采取人工湿地、生态沟渠、净水塘坑、跌水复氧等污水深度处理措施,降低入河污染负荷改善水域水质。(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城市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委等配合。)
11.对分布较为集中的市政入河排污口,归并后统一进行深度处理,特别是垃圾收运站渗漏液和城区洗车场污水。对排污量大,严重影响水功能区水质的排污企业,采取整治措施后仍不能满足水功能区水质目标要求,应关闭或搬迁排污企业。(区城市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经济信息委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委等配合。)
12.对建设不规范的现有入河排污口及将规划进行调整和改造的入河排污口,完善公告牌、警示牌、标志牌、缓冲堰板等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委、区住房城乡建委等配合。)
13.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辖区范围内重点污染源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监测。到2030年,实现辖区内主要重点企业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全覆盖。(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水利局、区城市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等配合。)
14.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入河排污企事业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应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实行浓度与总量双控;污染物入河量应控制在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纳污限排总量范围内。(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经济信息委、区城市管理局等配合。)
15.禁止在禁止排污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严格限制排污区内在现状污染物入河量未削减至水域限制排污总量范围内之前,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入河排污口;对污染物入河量已经削减至限制排污总量范围内或者现状污染物入河量小于限制排污总量的水域,原则上可在不新增污染物入河量的前提下,采取“以老带新、削老增新”等手段,严格限制设置新的入河排污口。(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经济信息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委等配合。)
16.在严格限制排污区和一般限制排污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需采用数学模型模拟预测其对排入水域水质的影响,充分论证,严格审批。(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经济信息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委等配合。)
17.积极开展中水回用。对于工业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达标污水主要考虑企业内部循环回用;对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的尾水主要考虑深度处理后的厂外中水回用。(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牵头,区城市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发展改革委等配合。)
18.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和我区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水量大、污染重的建设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水利局等配合。)
19.禁止在水产种植资源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对已建成的入河排污口实施关闭或搬迁至保护区外。(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委、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等配合。)
(三)应急水源布局
20.城镇应急备用水源应急水量应保证城市人口7天综合生活用水要求,且供水水质应优于III类水标准。(区水利局牵头,区城市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经济信息委、区侨立水务公司、区惠永水务公司等配合。)
21.应按照“片区自给为主,跨区调剂为辅、江库应急联动”原则,强化水源、水厂配套管网、调节池及加压站等设施建设。(区水利局、区城市管理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侨立水务公司、区惠永水务公司等配合。)
22.应按照水源互补、科学调度的原则,合理规划、建设应急备用水源供水项目。加强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和多水源供给系统建设,建立城市水资源安全储备制度。(区水利局、区城市管理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侨立水务公司、区惠永水务公司等配合。)
23.建立由区政府主导的协同管理机制,加强对现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建立规范化的水源管理制度,避免发生污染水源事故,并加强应急备用水源的涵养和保护。(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牵头,区城市管理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农业农村委等配合。)
24.结合实际编制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由各街镇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各供水单位制定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并报供水主管部门备案。(区水利局牵头,区城市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侨立水务公司、区惠永水务公司等配合。)
(四)管理能力建设
25.逐级分解落实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按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实施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完善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区水利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委等配合。)
26.强化规划管理和取水许可管理。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以用水总量控制红线为依据,严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查、审批关,并推动建立取水口设置公示制度。大力推进水资源规划论证,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布局时,严格以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承载能力作为刚性约束,做到以水定规模、以水定目标、以水定产业。(区水利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城市管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配合。)
27.加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和监督检查,完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按照取水许可管理规定,严格取水许可,推进取水口规范化管理。健全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制度,落实计划用水制度,保障合理用水,抑制不合理需求。鼓励开展水权交易,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区水利局牵头,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城市管理局等配合。)
28.合理优化设置取水口布局。建立取水口优化调整实施情况报告制度,逐步优化取水口布局,提高供水安全的保障程度。(区水利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区城市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区住房城乡建委等配合。)
29.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完善规划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制度。新建入河排污口必须依法办理设置审批手续;已建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单位应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或补办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手续。依据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等有关要求,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推动建立入河排污口设置公示制度。(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配合。)
30.着力推进入河排污口信息统计与通报。完善入河排污口统计制度,积极推进建立入河排污口信息通报制度。(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经济信息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委等配合。)
31.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管辖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超标排放或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水质未达标的,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通报。(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经济信息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农业农村委等配合。)
32.合理优化入河排污口布局。结合本行政区水功能区划成果,开展辖区内的入河排污整治。制定入河排污整治实施方案,加强项目调整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建立完善入河排污优化调整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城市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配合。)
33.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制度。加强重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定期开展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和评价。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污染源整治,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设置保护区标志牌,采取一级保护区隔离措施,防止人类活动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造成污染。(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牵头,区经济信息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交通局、区教委、区文化旅游委、区侨立水务公司、区惠永水务公司等配合。)
34.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日常管理与保护。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定期巡查制度,提高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预警水平。将城市备用应急水源纳入常规水源管理范畴,提高城市供水系统安全程度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牵头,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惠永水务公司、区侨立水务公司等配合。)
35.完善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制度。强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和建立备用水源,提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保障能力。建立健全城市供水安全预警保障体系,遇到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启动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响应机制,采取多种应急措施,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作用,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危机的能力,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安全。(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牵头,区城市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局、区侨立水务公司、区惠永水务公司等配合。)
36.加强监测体系建设,推进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重点污染源排污口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完善水量水质监测站点布局,着力构建支撑监督管理与达标考核的水量水质监测体系。到2030年,规模以上取水口取水计量率实现全覆盖,主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评价实现全覆盖。建立覆盖全区的水资源监控平台。推进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建立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牵头,区城市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等配合。)
37.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实现取水口取水、入河排污情况执法检查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推动建立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区水利局、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公安局、区城市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等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有关部门应按照本实施方案做好牵头工作,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监督和管理。
(二)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取水口、入河排污口和应急水源管理相关保障制度体系,严格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入河排污口设置等涉河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重点加强长江、大陆溪、圣水河、临江河、龙溪河、九龙河、小安溪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结合实际完善重点河湖取水总量控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入河排污口管理、水功能区管理、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等制度体系,切实依法行政和加强执法监督。
(三)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将本方案实施情况纳入区政府对相关部门的目标考核,区政府将定期检查各有关部门实施方案完成情况,确保各项工作的有效推进。
(四)强化公众参与,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健全违法行为的公共监督和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参与。建立公众参与和公民听证制度,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建设项目取水口设置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意见。充分利用媒体网络,构建排污口公众监控网络,敦促排污口整治工作的开展。
(五)明确各类工程的投资主体,按照分级负担、分类筹措的原则,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投入保障机制。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创新投融资体制,完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价格机制等支持和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工程建设运营。
五、其他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之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贯彻落实关于重庆市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实施方案的细则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8〕33号)同时废止。
附件:永川区贯彻落实重庆市长江经济带沿江取水口排污口
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重点任务分解表
附件
永川区贯彻落实重庆市长江经济带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重点任务分解表
序号 | 类别 | 主要任务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1 | 取水口布局 | 新建生活取水口应布局在适宜取水区内。 | 区水利局 | 区城市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2 |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应按要求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区生态环境局 | 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3 | 对于现状供水能力不足、保证率低的取水口,进行相应的改(扩)建;对位于岸线开发较集中水域的取水口,进行迁建。 | 区水利局 | 区城市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经济信息委、区侨立水务公司、区惠永水务公司 | |
4 | 新建或改(扩)建取水口须按要求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征求交通、海事等部门意见,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依法取水。 | 区水利局 | 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经济信息委 | |
5 | 新建工业、农业和生态等取水口时应避免影响生活取水,同时满足用水总量控制要求。 | 区水利局 | 区发展改革委、区城市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 | |
6 | 水量条件有限的支流河段,在优先保障生活取水和生态用水的前提下,严格按照用水总量控制红线,控制工业和农业生产取水量。 | 区水利局 | 区城市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 | |
7 | 取水口取水总量以永川区用水总量为约束,永川区总取水量不得超过红线规定的用水总量。 | 区水利局 | 区城市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8 | 对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不得新增取水口。 | 区水利局 | 区发展改革委、区城市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9 | 清理排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各类污染源。 | 区生态环境局 | 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教委、区文化旅游委 | |
10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有毒有害物品仓库以及垃圾场,已经设置的,应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区生态环境局 区城市管理局 | 区水利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区交通局 | |
11 | 涉及自然保护区的新建或改(扩)建取水口,应严格限制布局在实验区范围内,并按照《关于下放和取消自然保护区有关事前审查事项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86号)要求,编制生态影响专题报告,严格进行生态准入审查,位于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保护区内的取水口,应避开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集中栖息地、索饵场和繁殖场,建设实施时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并尽量减少生境扰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和管理力度。 | 区水利局 区林业局 | 区生态环境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城市管理局 | |
12 | 入河排污口布局 | 对影响饮用水源保护区、调供水水源地及其输水沿线水质安全的废污水入河排放继续实施整治,实现沿江(河)城镇建成区无违法入河排污。 | 区生态环境局 | 区经济信息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13 | 对位于禁止排污区内的已建入河排污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需拆除的,限期关闭或调整至禁止排污区水域外;对相关法律未做要求的,视条件对入河排污口采取关闭、调整、削减污染物入河量等整治措施,以保护水质。 | 区生态环境局 | 区城市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 | |
14 | 清查并重点治理严格限制排污区和一般限制排污区中水质不达标河段及城市河段的入河排污口。 | 区生态环境局 | 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 | |
15 | 对于位于严格限制排污区水域的已建市政入河排污口,对水域水质影响重大的,结合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情况和规划要求,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合并与调整,采用城市污水截流系统统一收集,城市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 | |
16 | 严格限制排污区和一般限制排污区水域内,对水域水质影响较大的废污水入河排放,应结合当地自然地理条件、废污水特性、防洪排涝要求及景观需求等,采取人工湿地、生态沟渠、净水塘坑、跌水复氧等污水深度处理措施,降低入河污染负荷改善水域水质。 | 区生态环境局 | 区城市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委 | |
17 | 对分布较为集中的市政入河排污口,归并后统一进行深度处理,特别是垃圾收运站渗漏液和城区洗车场污水。 | 区城市管理局 | 区生态环境局、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经济信息委 | |
18 | 对排污量大,严重影响水功能区水质的排污企业,采取整治措施后仍不能满足水功能区水质目标要求,应关闭或搬迁排污企业。 | 区生态环境局 区经济信息委 | 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委 | |
19 | 对建设不规范的现有入河排污口及将规划进行调整和改造的入河排污口,完善公告牌、警示牌、标志牌、缓冲堰板等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 区生态环境局 | 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委、区住房城乡建委 | |
20 | 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辖区范围内重点污染源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监测。到2030年,实现辖区内主要重点企业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全覆盖。 | 区生态环境局 | 区水利局、区城市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 | |
21 | 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入河排污企事业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应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实行浓度与总量双控;污染物入河量应控制在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纳污限排总量范围内。 | 区生态环境局 | 区经济信息委、区城市管理局 | |
22 | 禁止在禁止排污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 | 区生态环境局 | 区经济信息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委 | |
23 | 严格限制排污区内在现状污染物入河量未削减至水域限制排污总量范围内之前,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入河排污口;对污染物入河量已经削减至限制排污总量范围内或者现状污染物入河量小于限制排污总量的水域,原则上可在不新增污染物入河量的前提下,采取“以老带新、削老增新”等手段,严格限制设置新的入河排污口。 | 区生态环境局 | 区经济信息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委 | |
24 | 在严格限制排污区和一般限制排污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需采用数学模型模拟预测其对排入水域水质的影响,充分论证,严格审批。 | 区生态环境局 | 区经济信息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委 | |
25 | 积极开展中水回用。对于工业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达标污水主要考虑企业内部循环回用。 | 区经济信息委 | 区生态环境局、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委 | |
26 | 对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的尾水主要考虑深度处理后的厂外中水回用。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区城市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发展改革委 | |
27 |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和我区产业政策和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水量大、污染重的建设项目。 | 区发展改革委 区经济信息委 区生态环境局 | 区水利局 | |
28 | 禁止在水产种植资源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 | 区生态环境局 | 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 | |
29 | 在水产种植资源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污口实施关闭或搬迁至保护区外。 | 区生态环境局 | 区农业农村委、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 | |
30 | 应急备用水源应急水量应保证城市人口7天综合生活用水要求,且供水水质应优于III类水标准。 | 区水利局 | 区城市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经济信息委,区惠永水务公司,区侨立水务公司 | |
31 | 应按照“片区自给为主,跨区调剂为辅、江库应急联动”原则,强化水源、水厂配套管网、调节池及加压站等设施建设。 | 区水利局 | 区城市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惠永水务公司,区侨立水务公司 | |
32 | 应按照水源互补、科学调度的原则,合理规划、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和跨行政区域的联合供水项目。 | 区水利局 | 区发展改革委、区城市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惠永水务公司,区侨立水务公司 | |
33 | 加强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和多水源供给系统建设,建立城市水资源安全储备制度。 | 区水利局 | 区城市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惠永水务公司,区侨立水务公司 | |
34 | 建立由区政府主导的协同管理机制,加强对现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 | 区生态环境局 区水利局 | 区城市管理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农业农村委 | |
35 | 建立规范化的水源管理制度,避免发生污染水源事故,并加强应急备用水源的涵养和保护。 | 区水利局 | 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农业农村委 | |
36 | 结合实际编制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由各街镇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各供水单位制定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并报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 区水利局 | 区城市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惠永水务公司,区侨立水务公司 | |
37 | 管理能力建设 | 逐级分解落实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按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实施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完善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 区水利局 | 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委 |
38 | 强化规划管理和取水许可管理。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以用水总量控制红线为依据,严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查、审批关,并推动建立取水口设置公示制度。 | 区水利局 | 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城市管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39 | 大力推进规划水资源论证。 | 区水利局 | 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40 |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布局时,严格以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承载能力作为刚性约束,做到以水定规模、以水定目标、以水定产业。 | 区水利局 | 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城市管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41 | 加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和监督检查,完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 区水利局 | 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城市管理局 | |
42 | 按照取水许可管理规定,严格取水许可,推进取水口规范化管理。健全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制度,落实计划用水制度,保障合理用水,抑制不合理需求。 | 区水利局 | 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城市管理局 | |
43 | 鼓励开展水权交易,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 | 区水利局 | 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城市管理局 | |
44 | 合理优化设置取水口布局。 | 区水利局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区住房城乡建委 | |
45 | 建立取水口优化调整实施情况报告制度,逐步优化取水口布局,提高供水安全的保障程度。 | 区水利局 | 区城市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区住房城乡建委 | |
46 | 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完善规划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制度。新建入河排污口必须依法办理设置审批手续;已建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单位应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或补办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手续。 | 区生态环境局 | 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47 | 依据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等有关要求,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推动建立入河排污口设置公示制度。 | 区生态环境局 | 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48 | 着力推进入河排污口信息统计与通报。完善入河排污口统计制度,积极推进建立入河排污口信息通报制度。 | 区生态环境局 | 区经济信息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委 | |
49 | 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管辖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超标排放或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水质未达标的,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 | 区生态环境局 | 区经济信息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农业农村委 | |
50 | 合理优化入河排污口布局。结合本行政区水功能区划成果,开展辖区内的入河排污整治,制定入河排污整治实施方案,加强项目调整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建立完善入河排污优化调整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 区生态环境局 | 区城市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51 | 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制度。加强重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定期开展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和评价。 | 区生态环境局 | 区水利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惠永水务公司,区侨立水务公司 | |
52 | 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污染源整治,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设置保护区标志牌,采取一级保护区隔离措施,防止人类活动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造成污染。 | 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 | 区经济信息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交通局、区教委、区文化旅游委、区惠永水务公司,区侨立水务公司 | |
53 | 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日常管理与保护。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定期巡查制度,提高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预警水平。 | 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 | 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惠永水务公司,区侨立水务公司 | |
54 | 将城市备用应急水源纳入常规水源管理范畴,提高城市供水系统安全程度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 区水利局 | 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惠永水务公司,区侨立水务公司 | |
55 | 提高城市供水系统安全程度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 区水利局 | 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惠永水务公司,区侨立水务公司 | |
56 | 完善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制度。 | 区生态环境局 | 区经济信息委、区安监局、区交通局、区惠永水务公司,区侨立水务公司 | |
57 | 强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和建立备用水源,提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保障能力。 | 区水利局 | 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安监局,区惠永水务公司,区侨立水务公司 | |
58 | 建立健全城市供水安全预警保障体系,遇到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启动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响应机制,采取多种应急措施,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作用,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危机的能力,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安全。 | 区生态环境局 区水利局 | 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安监局,区惠永水务公司,区侨立水务公司 | |
59 | 加强监测体系建设,推进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重点污染源排污口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完善水质监测站点布局,着力构建支撑监督管理与达标考核的水质监测体系。 | 区生态环境局 | 区城市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 | |
60 | 到2030年,规模以上取水口取水计量率实现全覆盖。 | 区水利局 | 区城市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 | |
61 | 主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评价实现全覆盖。 | 区生态环境局 | 区水利局、区城市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 | |
62 | 建立覆盖全区的水资源监控平台。推进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建立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 | 区水利局 | 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 | |
63 | 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实现取水口、入河排污口执法检查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推动建立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 区生态环境局 区水利局 | 区公安局、区城市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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