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细化落实《巴中市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十条措施》中关于“对企业研发投入增量进行补助”的政策,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暂行办法》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二、主要内容
(一)本细则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二)本细则所指企业研发投入是指企业为实施研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全部经费支出(不含财政科技投入)。
(三)本细则激励企业研发投入增量补助是指在巴中市科技计划中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增量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后补助。
(四)本细则补助对象是在巴中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有稳定研发投入,未被列入失信名单,未发生安全、环保等问题的企业。
(五)申请补助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核算周期内(具体年度以申报通知为准,通常为两年)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申报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且研发投入增量超过100万元(含);
2、在核算周期内向统计部门报送了研发活动数据,且营业收入规模超过1000万元(含)。
3、在核算周期内未享受省级企业研发投入增量补助政策。
(六)以企业核算周期末年和核算周期首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向税务部门申报的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投入增量部分作为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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