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政办字〔2021〕63号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保障我市城市生产生活所需自来水供给,科学建立成本、效益与财政补助的联动机制,缓解供水成本不断上涨和供水企业亏损运营现状,充分调动城市自来水企业提升供水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成本的积极性,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建立完善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水价调整机制,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政府奖补与企业成本控制相结合的水价补偿机制,发挥政府调控作用,推动水价调整实施。

  (二)基本原则。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分担”的原则正确处理市场调节和政府调控的关系,遵循“两手发力、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思路,坚持水价调整补偿同步推进,各项配套措施一并实施,同时合理设置过渡期限,将政策目标逐步调整到位。

  二、建立水价补偿机制

  (一)实行调整期补偿政策。在水价调整期内,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对因价格调整不到位、承担社会公益服务等合理因素导致供水企业难以达到准许收入的,由财政部门根据发展改革部门认定的供水企业成本监审报告核定财政补贴;对因政策性因素造成企业供水成本变化的,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予以调整或给予财政补贴。

  (二)实施定向补助措施。对符合免交市政用水水费要求的供水企业,所在县区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按供水成本计算。各县区要根据抽取地下水量、黄河水量和长江水量平均加权制定本地原水费价格,辖区内有多家供水企业的,对因使用水源不同导致用水费用增加的供水企业,本级政府应予以补贴,补贴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务部门统筹调度。

   (三)对城镇低保户实行价格补贴。充分考虑城镇低保户经济承受能力,在核定用水量内实行价格补贴,所需资金从各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中统筹解决,确保低保户基本生活用水。

   (四)鼓励供水企业挖潜增效。供水企业要健全成本约束机制,制定成本控制目标,加强成本管理,降低管理费用。市、县(区)分别建立政府奖补与供水企业降耗增效挂钩机制,对实现降耗增效目标的供水企业,按一定比例给予奖补;对未实现降耗增效目标的供水企业,减少或不予奖补。

  三、完善配套措施

  (一)加快供水管网工程建设。把公共供水管网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快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实施老旧管网改造,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推进农村供水集中连片工程建设,创造条件扩大供水范围,构建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体系。

  (二)拓宽融资渠道。加大财政资金对城镇供水基础建设的支持力度,激励社会资本参与供水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供水能力。

  (三)加强水资源调度管理。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供水计划调度和管理,实行取水许可管理,开展取水拉网排查,对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水源井和企事业单位自备井实施封存或填埋。

   四、强化组织保障

  (一)提高思想认识。水价调整补偿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加强情况沟通,做好联络衔接,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督导检查。将水价调整补偿工作列入政府重点督查事项,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建立定期评估和绩效考核机制,对领导不重视、责任不落实、工作不主动、进度缓慢的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多媒体开展宣传报道,大力宣传水价调整补偿的重要意义,做好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解读工作,及时发布相关政策和改革推进情况,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群众增强节水意识,形成人人关心、人人支持、人人参与的良好局面,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菏泽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1日印发


菏政办字〔2021〕63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的意见.doc

菏政办字〔2021〕63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的意见.pdf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