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财政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的通知》(鲁财会〔2021〕5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行业监管。财政部门依法加强对持证经营机构的监管,并对无证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审批部门在进行现行形式审批时,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进行审批。
二、做好承诺审批。申请机构在提出申请时,审批部门应告知申请机构可自愿选择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财政部门在收到审批部门的代理记账名单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核查并做出结论。
附件: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的通知.pdf
菏泽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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