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解读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出台背景
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建造方式的重大变革,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施工污染、提升劳动生产效率和质量安全水平,有利于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培育新产业新动能、推动化解过剩产能。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政府工作报告》决策部署,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2016年09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2017年1月1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随后出台了《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28号)。全省各地市随之先后制定了诸如《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同期,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先后发出了《关于印发2017年山东省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工作考核要点的通知》(鲁建节科字〔2017〕10号)、《关于印发2017年度全省装配式建筑工作考核指标和考核内容的通知》(鲁建节科字〔2017〕30号)、《关于印发2018年山东省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工作考核要点的通知》(鲁建节科字〔2018〕7号)等考核通知,将装配式建筑工作考核结果纳入省政府对各市政府新型城镇化考核、节能目标考核等,并通报各市人民政府。2018年,山东省给青岛市下达装配式建筑考核目标任务为:新开工装配式建筑300万m2,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120万m2。根据省住建厅近期通报的情况,1-8月青岛市已完成新开工装配式建筑130万m2,任务完成率43%。
2016年以来,青岛市及青岛各区市积极落实上级文件精神。2016年10月2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青岛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16〕29号)。2017年5月31日,即墨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2017年9月6日,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制定了《关于印发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2018年6月15日,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进一步制定了《关于印发的通知》。根据2018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重点及计划指标,2018年5月24日,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2018年青岛市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工作考核要点》,明确了目标任务分解。2018年青岛市给胶州市下达的考核目标任务为:新开工装配式建筑30万m2,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10万m2。
综上所述,我市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已如箭在弦、刻不容缓。根据省考核要求,急需以市政府名义出台发展装配式建筑的规范性文件并尽快组织实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及有关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从而实现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施工扬尘污染、培育新产业新动能的目的,并完成省政府、青岛市政府下达给我市的装配式建筑工作考核目标,助推青岛市建设领域新旧动能转换的主要任务顺利完成,现拟出台《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
(一)制定依据
该文件主要依据以下政策文件制定: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16年2月6日),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28号),
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7年山东省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工作考核要点的通知》(鲁建节科字[2017]10号),
5.《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全省装配式建筑工作考核指标和考核内容的通知》(鲁建节科字[2017]30号),
6.《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山东省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工作考核要点的通知》(鲁建节科字〔2018〕7号),
7.《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通知》(鲁建设字〔2016〕3号),
8.《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16〕29号),
9.《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青岛市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工作考核要点》(青建办字〔2018〕58号)等。
(二)文件涉及的行政事项说明
本文件没有增设行政许可事项及自行增设前置许可条件或增加许可环节的内容,也没有涉及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内容。
1. 涉及行政许可的说明
本文件中部分涉及行政许可的内容,是为了严格落实上级文件要求,故提出我市要强化国土、规划、发改等各个前置审批环节的监管,以便加强对上级有关政策的落实。在国务院、省、青岛市有关政策文件及考核要点中,对工作落实情况均有要求。有关内容例如:“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改造等建设规划中,要结合土地出让,严格落实我市推进装配式建筑的发展目标和有关要求,强化各个前置审批环节的监管。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土地划拨或出让环节的监管;市发展改革局要加强项目立项审查”,“自2019年起,市国土、规划、发改等部门应根据本通知规定的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对有关建设项目用地手续加强审查”。这些内容并无自行增设前置许可条件或增加许可环节的情况。
本文件涉及到的行政许可有四项: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商品房预售许可,均无自行增设前置许可条件或增加许可环节的内容。
一是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说明。
第二条重点任务的第八项“推广绿色建筑”段落最后“市国土局要将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列入土地出让合同,作为土地招拍挂前置条件”。该内容是为了落实《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山东省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工作考核要点的通知》(鲁建节科字〔2018〕7号)第二条“绿色建筑”的考核要求,参照即墨等区(市)的先进经验所做出的具体措施。其中,“列入土地出让合同”不属于行政许可条件。
第三条支持政策的第一项“强化用地保障”中间部分“市国土资源局应将发展目标纳入供地方案,并在土地招拍挂出让公告和土地使用合同中明确上述要求,作为土地招拍挂前置条件”。该内容是为落实国务院、省、青岛市等文件要求而提出的具体措施,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28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16〕29号)及省、青岛市近两年的考核文件(鲁建节科字〔2017〕10号、鲁建节科字〔2017〕30号、鲁建节科字〔2018〕7号、青建办字〔2018〕58号)中均有明确规定。其中,“将发展目标纳入供地方案,在土地招拍挂出让公告和土地使用合同中明确上述要求”不属于行政许可条件。
二是涉及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审查的说明。
第二条重点任务的第八项“推广绿色建筑”段落最后“市规划局要在建设项目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该内容是为落实《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山东省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工作考核要点的通知》(鲁建节科字〔2018〕7号)第二条“绿色建筑”的考核要求所做出的具体规定,且根据其他法规文件规定该要求已在2018年以前在我市规划局开始实施。
第二条重点任务的第九项“强化审批落实”中间部分“市规划局要加强规划审查,落实上述发展目标,在规划设计条件中须明确建设项目每一期(标段)的装配式建筑比例要求;对应使用装配式技术或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市规划局要按照规划设计条件的有关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通过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的,须根据装配式建筑比例要求,及时调整规划设计方案并重新审查”和第三条支持政策的第一项“强化用地保障”前半部分“在土地供应时,市规划局应在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本通知中发展目标规定的装配式建筑所占比例等要求”。上述内容是为落实国务院、省、青岛市等文件要求而提出的具体措施,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28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16〕29号)等文件中均有明确规定,为了完成省、青岛市近两年的考核文件(鲁建节科字〔2017〕10号、鲁建节科字〔2017〕30号、鲁建节科字〔2018〕7号、青建办字〔2018〕58号)规定的目标任务,进一步细化了上级有关要求。
三是政府投资项目立项。
第二条重点任务的第九项“强化审批落实”中间部分“市发展改革局要加强项目立项审查,在政府投资项目立项阶段,对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所产生的成本增量应列入投资概算,无法确定或无标准的事项,可以参考其他地区的标准及做法或组织专家评审的办法先行确定”和第三条支持政策的第一项“强化用地保障”最后部分“市发展改革局应在政府投资项目立项阶段,对项目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是否落实上述要求(发展目标)进行审查。”上述内容是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第三条保障措施第十三项“加大政策支持”部分中“政府投资工程要带头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重点要求,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16〕29号)第三条的规定,参照西海岸新区等区(市)的先进经验所做出的细化措施。其中,“成本增量列入投资概算”不属于行政许可条件。
四是涉及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说明。
在本文件第三条支持政策的第五项“减轻企业负担”部分,第三个内容为可提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支持政策。本文件提到:“对已交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装配式建筑项目,投入的开发建设资金达到总投资额的25%以上、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装配式住宅,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中三个条件均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五条所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仅有一个条件“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是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16〕29号)第八条的规定,上述条件并非自行增设的前置许可条件。
该项内容与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印发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快住房建设意见》所要求的预售条件(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要求在建建筑单体达到规划批准总层数三分之一以上)相比,属于放宽要求的减轻企业负担的支持政策。
2. 涉及行政收费的说明
本文件涉及行政收费的内容有两项:增值税即征即退、减半征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无其他自行增加或减免的行政收费。
一是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在本文件第三条支持政策第二项“加大财税激励”部分,“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该内容是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第三条第十三项、《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28号)第三条第二项、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16〕29号)第十一条的规定,给生产企业落实的财税激励政策。
二是减半征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第三条支持政策第五项“减轻企业负担”部分,“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且两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可减半征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该项收费减免是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28号)第三条第五项、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16〕29号)第六条的规定,并非自行减免的行政收费。
三、规范性文件目标任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任务部署和省政府、青岛市政府下达给我市的装配式建筑工作考核目标任务,我市确定了以下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目标:1.自实施之日起,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片区改造和农村征迁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须全面实施装配式建造;2.我市新建工务工程和医院、学校、幼儿园等政府投资工程须使用装配式技术进行建设;3.我市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装配式建筑占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0%,在新出让、划拨土地合同中须明确要求上述比例指标。上述建设项目在本通知实施后取得规划手续的,均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按《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等标准、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和管理。通过落实以上发展目标,确保我市2019年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不少于30万平方米;到2020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40%以上;逐步淘汰现浇楼梯、楼板,全面推行标准化预制楼梯、叠合楼板,建立健全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技术、标准和监管体系;以里岔镇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园为依托,形成一批以优势企业为核心、涵盖全产业链的装配式建筑产业集群。
四、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28号)的有关要求,我市在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过程中,主要将完成推行全装修、推广绿色建筑等下述的十一项重点任务。
(一)编制发展规划。编制实施《胶州市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2019—2025年)》,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市建设局要尽快完成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合理确定总体发展目标和技术体系,明确产业布局及控制性指标。
(二)推行标准化设计。项目策划定位、设计任务委托等阶段,应加强标准化功能空间、通用部品等技术集成论证,明确装配式建筑设计要求,装配式建筑项目应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技术,实现设计、生产、施工等建设周期各阶段的数据共享、协同应用。设计单位要提高装配式建筑设计能力,加强专业协同,实行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一体化设计,推广模数化、标准化设计方式,优先选用通用部品部件,落实省、青岛市装配式建筑方案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构件加工图设计深度的规定,满足工厂化生产、装配式建造要求。
(三)实施工厂化生产。发展装配式通用部品部件,引导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科学配置产能,促进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信息化生产。打造集建筑产业化技术研发和建筑部品工业化生产、展示、集散、服务、交易等为一体的里岔镇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引导我市开发、设计、施工、部品及构配件生产等骨干企业与国家有关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校等组建装配式建筑产业联盟,整合优化资源,搭建全市装配式建筑应用技术共享平台,促进内部信息交流和技术共享。
(四)实行装配化施工。鼓励施工企业加快应用装配式建筑施工技术,总结编制施工工法,研发施工安装成套技术、安全防护和质量检验技术,推广预制构件吊装、支撑、校正等施工设备机具,增强装配施工技能,提高技术工艺、组织管理水平,减少现场湿作业。创新施工组织方式,推行绿色施工,采用结构工程与分部分项工程协同施工新模式,提升施工效率,缩短工期,降低劳动力投入。
(五)推进一体化装修。实行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协同施工,促进整体卫浴、厨房、轻质隔墙、设备管线等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应用,推广菜单式全装修。自2019年起,新建高层住宅(在本通知实施前已与被搬迁人签订搬迁协议的片区改造和农村征迁安置房项目除外)实行全装修,即装修与土建和安装必须一体化设计、施工;2020年新建高层、小高层和多层建筑淘汰毛坯房,全部实行全装修。
(六)推广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项目原则上采用设计、施工、采购一体化(EPC)总承包模式进行招标。落实山东省住建厅《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将项目设计、施工、采购全部委托给工程总承包商负责组织实施,培育发展具有工程管理、开发、设计、施工、生产、采购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积极推行工程项目管理或代建模式,健全与装配式建筑总承包相适应的发包承包、分包管理、工程造价、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制度,鼓励具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或联合体参与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
(七)发展绿色建材。装配式建筑应积极采用绿色建材,推广使用节能环保新型建筑材料和高性能节能门窗,实施太阳能建筑一体化,鼓励建筑结构、装饰与保温隔热材料一体化。加强可循环利用绿色建筑材料的研发应用。引导企业参与绿色建筑材料评价,禁止使用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质量性能差的建筑材料,保证安全、绿色、环保。
(八)推广绿色建筑。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我市新建工务工程和医院、学校、幼儿园等政府投资工程以及房地产项目应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至少达到绿色建筑一星级标准;全市建筑面积5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以及中国—上合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核心区、青岛胶东临空经济示范区、胶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沽河省级生态旅游度假区、胶州湾国际物流园、东部中央商务区、西部商贸区等重点区域大型居住项目(10万平方米以上)按照绿色建筑二星级标准设计和施工;上述重点区位的商业综合体项目按照绿色建筑三星级标准设计和施工。按绿色建筑二星级以上标准设计和施工的项目,应优先使用装配式技术。市规划局要在建设项目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市国土局要将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列入土地出让合同,作为土地招拍挂前置条件。
(九)强化审批落实。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改造等建设规划中,要结合土地出让,严格落实我市推进装配式建筑的发展目标和有关要求,强化各个前置审批环节的监管。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土地划拨或出让环节的监管;市发展改革局要加强项目立项审查,在政府投资项目立项阶段,对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所产生的成本增量应列入投资概算,无法确定或无标准的事项,可以参考其他地区的标准及做法或组织专家评审的办法先行确定;市规划局要加强规划审查,落实上述发展目标,在规划设计条件中须明确建设项目每一期(标段)的装配式建筑比例要求;对应使用装配式技术或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市规划局要按照规划条件的有关要求进行设计方案审查。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通过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的,须根据装配式建筑比例要求,及时调整设计方案并重新审查。市建设局要制定装配式建筑施工图文件审查要点,在施工图审查时对装配式建筑比例、单体工程装配率、是否全装修、绿色建筑等有关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对未落实上述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对已取得土地、规划手续,但未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应根据装配式建筑比例要求和有关标准,及时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并重新审查。对上述部门确定的装配式建筑有关指标要求,开发建设单位严禁擅自更改。
(十)确保质量安全。落实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责任,严格执行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和管理规定,实施环环相扣的闭合管理。创新完善与装配式建筑相适应的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部品部件生产、检验检测、装配施工及验收全过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装配式建筑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生产单位要建立部品部件检验机制,对工程项目首批构件推行建设、监理驻厂监造制度;设计单位要严格设计审核校验,实行全过程服务;施工单位要加强部品部件进场、施工安装、灌浆连接、密封防水等关键部位工序质量安全控制和检验检测,提高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连接质量和建筑安全性能;监理单位要提升装配式建筑监理能力,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制定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监督要点,加强施工过程监管,确保按图施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市建设局要对房地产项目装配式建筑比例、单体工程装配率和全装修等进行核实认定。建立全过程质量责任追溯制度,在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建筑施工等环节全面推行物联网等信息技术。
(十一)积极开展试点示范。采取试点示范方式推动装配式住宅小区建设。自2019年起,每年在政府投资、主导的公共建筑、征迁安置、保障性住房、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中,筛选不少于2个项目作为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项目。在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美丽乡村建设中,有序推进装配式农房建设。鼓励钢结构、装配式混凝土及其部品配套企业创建装配式建筑现代化示范基地。市政桥梁、轨道交通、交通枢纽、公交站台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在方案设计比选中优先采用。积极推进装配式建筑在海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领域的应用。鼓励采用装配式方案对现有公共建筑进行加固。
五、规范性文件涉及范围
本文件主要涉及全市房地产开发、施工、设计、监理及装配式建筑产品生产企业等有关建筑业企业。
六、规范性文件执行标准
本文件主要执行的现行国家和地方标准有:《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山东省绿色建筑设计规范》DB37/T 5043-2015。本文件执行有关标准准确、及时,其中《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7年12月刚发布,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所替代的原国家标准《工业化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5已同时废止。
七、规范性文件关键词诠释
本文件关键词有:装配式建筑、装配率、全装修、绿色建筑。本文件执行的现行标准对上述关键词定义如下:
装配式建筑是指用工厂生产的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其认定标准为单体工程装配率不低于50%。
装配率是指单体建筑室外地坪以上的主体结构、围护墙和内隔墙、装修和设备管线等采用预制部品部件的综合比例。装配率计算标准依据《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
全装修是指建筑功能空间的固定面装修和设备设施安装全部完成,达到建筑使用功能和性能的基本要求。
绿色建筑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包括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物。绿色建筑技术注重低耗、高效、经济、环保、集成与优化,是人与自然、现在与未来之间的利益共享,是可持续发展的建设手段。
八、规范性文件惠民利民举措
我市严格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28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16〕29号)明确的有关支持政策,结合我市自身实际,制定了以下惠民利民举措。
(一)加大财税激励。一是装配式建筑项目的预制部品采购合同金额可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二是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三是研究落实《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18〕21号)等文件要求,依托里岔镇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园等有关装配式建筑产业项目,积极申报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县、区)、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装配式建筑施工教育实训基地、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等。对我市单体建筑装配率较高的装配式项目,根据青岛市财政对装配式建筑的资金扶持制度要求,申请青岛市财政奖励。四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年生产性设备投入达到一定额度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的重点技改项目,享受贷款贴息等税费优惠政策以及市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的相关政策。
(二)完善金融服务。一是使用银行按揭贷款购买全装修商品住宅的,房价款计取基数包含装修费用。二是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住宅,在资金计划发放时优先考虑。三是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抵押质押的种类和范围,并在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及贷款利率等方面予以倾斜。四是推进装配式部品部件评价标识信息纳入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授信等环节的采信系统。
(三)加强科技支持。将装配式建筑发展列为市科技创新体系重要内容,发挥市级科技发展计划、重大专项及科技创新平台对装配式建筑技术产品研发的引导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列为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企业研发投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财政补助。
(四)减轻企业负担。一是推广采用设计、施工、生产一体化的工程总承包模式,根据山东省住建厅《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意见》(鲁建建管字〔2018〕5号)等文件要求,装配式建筑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对只有少数企业能够承建的项目,按规定可采用邀请招标;对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建造的,按照规定可不进行招标。二是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且两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可减半征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三是对已交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装配式建筑项目,投入的开发建设资金达到总投资额的25%以上、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装配式住宅,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四是装配式建筑项目在评优评奖时优先考虑,相关参建单位在市场主体信用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
九、规范性文件新旧政策差异等
我市是首次制定此类文件,不涉及新旧政策差异。
胶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8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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