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政府立法引入第三方评估办法的通知》
《达州市政府立法引入第三方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经市政府同意,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评估办法》不分章节,共18条,分别就第三方评估的适用范围、概念定义、职能职责、委托评估情形、评估方式、结果应用以及保密义务等进行了规定,并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一是职能职责。市政府负责统一领导,为政府立法引入第三方评估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政府立法引入第三方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规章制定建议项目的申报单位是委托第三方开展政府立法前评估的主体。规章起草单位或者实施主体是委托第三方开展政府规章后评估的主体。政府立法项目牵头起草单位或者审查单位是委托第三方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进行评估的主体。
二是委托评估情形。下列情形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1.规章制定建议项目的立法前评估;2.规章实施情况的后评估;3.政府立法草案在调整范围,主要制度和重要规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的重大调整等重要立法事项上有较大争议的,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
三是评估方式。第三方可以根据评估需要,采取问卷调查、案例分析、相关立法比较分析、成本效益分析等方法进行评估,形成第三方评估报告。第三方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评估内容分析和依据、评估结论及意见建议、参加评估人员的签名和评估机构盖章,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四是结果应用。第三方评估报告作为规章立项、处理有关争议事项、修改完善政府立法草案等政府立法工作的重要参考。政府立法草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时,市司法行政部门或者起草单位可以汇报、说明第三方评估情况。
五是保密义务。评估事项涉及的政府立法草案通过后,委托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将第三方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政府立法后评估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第三方未经委托单位同意,不得对外披露评估情况,不得公开或者对外引用评估报告。参加第三方评估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对在评估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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