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金融工作管理部门,各融资租赁公司:
为规范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行为,加强日常监管和分类指导,探索实施分类差异化监管,促进我市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等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重庆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价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遵照执行。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1日
附件:
重庆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价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评估重庆市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管理与风险状况,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加强分类监管,促进融资租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重庆市内依法设立的融资租赁法人机构。
第三条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价是指监管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掌握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按照本指引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整体状况作出评价判断的监管过程,是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
第二章 评价方式及流程
第四条 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评价工作由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金融监管局)按照本指引组织、区(县)金融管理部门协助实施。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评价周期为1年,评价期间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评价工作原则上应于次年6月底前完成。
第五条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价按照机构自评、区(县)金融管理部门协助初评、市金融监管局复评、反馈监管评价结果、档案归集的程序进行。各融资租赁公司需确保报送资料的客观、真实、完整,所提供资料应加盖单位公章。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评为最低等次。评价流程如下:
(一)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价自评应当对每一项指标的评价分析深入、理由充分、判断合理,准确反映自身的实际状况,并据此完成相关的评价工作底稿。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价自评后,于每年3月底前将评价工作底稿、监管评价自评报告报送至区(县)金融管理部门。
(二)区(县)金融管理部门根据机构报送自评结果,综合前期信息采集和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有关情况开展监管初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区(县)金融管理部门每年4月底前将辖内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评价初评结果以监管评价报告形式报送市金融监管局。
(三)市金融监管局对区(县)金融管理部门报送的初评结果进行复评。
(四)市金融监管局将评价最终结果分别反馈给注册地区(县)金融管理部门,区(县)金融管理部门将评价最终结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通过会谈、监管会议、监管意见书等方式通报给融资租赁公司,并提出整改要求。
(五)评价工作结束后,市金融监管局、区(县)金融管理部门应将评价信息、评价工作底稿、评价结果、会谈纪要等文件资料存档。
第三章 评价指标
第六条 评价指标主要包括经营成果类、经营行为类、加分项等3类一级指标,指标具体内容及分值以《重庆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价指标表》为准。分值110分(含加分项10分)。监管部门根据有关情况适当调整监管评价指标与标准。
第四章 等次评定
第七条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价设置A、B、C、D四个等次。监管评价得分在80分(含)以上为A级;60分(含)至80分为B级;40分(含)至60分为C级;40分以下为D级。
第八条 融资租赁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部门可视情况动态下调其监管等次,情节严重的可直接归入D等次:
(一)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二)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
(三)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四)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
(五)其它严重违法违规事项。
第九条 监管部门日常监管中发现融资租赁公司违法违规事项、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影响其经营和风险状况,适时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等次进行动态调整。对因突发事件临时调整监管等次的机构,整改事项完成后,经(区)县金融管理部门协助确认,可视情况调整其相应的监管等次和监管措施。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条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价结果原则上仅供监管机构内部使用。
第十一条 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评价结果应当作为监管机构衡量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评优评先和采取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
对监管评价为A等次的融资租赁公司,以非现场监管为主,定期监测各项监管指标、业务数据,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在创新业务试点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对监管评价为B等次的融资租赁公司,适当提高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频率、深度,加强日常非现场监管分析,密切关注公司存在的薄弱环节,通过走访、会谈和调研等方式掌握最新经营状况,及时发现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和问题,必要时约谈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督促公司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管理、积极化解风险,依法依规对业务活动等采取一定限制措施。
对监管评价为C等次的融资租赁公司,给予高度、持续监管关注,全面、及时掌握公司风险、问题情况和变化趋势,列为现场检查重点对象,制定有针对性的现场检查计划,增加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管会谈频度,建议其立即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状况、降低风险水平,可根据违规情况采取建议其暂停部分业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建议其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建议其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等措施。
对监管评价为D等次的融资租赁公司,审慎受理其变更事项,并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对无法持续运营或违规情节严重的,可以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依法启动市场退出程序。
第十二条 本指引由市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市金融监管局将根据新印发的监管规制,结合监管评价效果,适时修订本指引及相应监管评价指标。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