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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发改收费〔2021〕45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司法局:
现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和规范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3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和规范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393号).pdf
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充市司法局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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