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乘坐商场扶梯受伤,遂把电梯制造商等5家相关单位诉至法院,但是几方被告均提出电梯合格的证据,这种情况谁来担责呢?近日,海淀法院判决指出,不能排除事故发生时电梯出现运行异常的可能性,因此,电梯的实际管理和维保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白晶(化名)跟着奶奶从商场二层乘坐电动扶梯返回首层,刚踏上电梯时,白晶和奶奶并排站在同一阶电梯,奶奶站在左侧,白晶站在右侧,二人均未扶梯。行至电梯中下部时,白晶的右手被右侧身后电梯吸住,身体弯曲。电梯运行到底部时,商场工作人员将电梯停运,白晶手指受伤送医。对于责任,各方各执一词,白晶便把电梯设备制造单位、维修保养单位、实际管理及委托维保单位等五家单位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责任。
设备制造单位及维保单位认为其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二者提出,涉案设备具有生产许可并验收合格,维保单位也在定期维保、检测。
商场则认为已经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五被告举证证明了涉案事故发生后电梯经检验不存在问题,另外,电梯也进行了日常维护保养,但法院指出,这并不能排除事故发生时电梯出现运行异常的可能性。据此,法院认为应由涉案电梯的实际管理和维保单位对损害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另外,涉案电梯张贴有安全提示标志,白晶没有按照提示内容规范乘坐电梯,导致右手被电梯侧缝吸入,白晶及监护人也有过错。
最终,法院认定涉案电梯侧缝和防夹装置当时出现异常情况是事故的主要原因,酌情确定由实际管理和维保单位承担7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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