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晋安办发〔2021〕96号
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6月份以来我省煤矿发生4起一般事故、1起较大顶板涉险事故,暴露出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仍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省委林武书记、省政府蓝佛安省长分别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等安全生产重要制度规定,自觉对标对表检查,深刻反思,深入解剖,找准差距,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从制度、技术、责任、能力、作风等方面狠抓责任落实,重点盯牢直接导致事故的危险要素,盯紧排放瓦斯、探放水、巷道贯通、火区封闭和启封等关键环节,确保安全。各煤矿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矿长等“关键少数”要狠抓责任落实,严格执行矿长下井带班制度,保证安全投入,主动查处重大隐患,解决重大安全问题,遇到紧急情况及时组织人员安全撤离。省属煤炭企业实施“腾笼换鸟”专项行动煤矿变更股权后,煤矿安全主体责任要及时移交,无缝对接,严禁责任悬空。股权变更后的煤矿和上级公司,要重新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足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管理职责,切实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特别是股权变更后,生产煤矿要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煤矿要重新完善相关建设手续,确保煤矿依法合规组织生产建设。
二、扣紧压实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毫不松懈扣紧压实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生产责任链条,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督促各部门严格落实《山西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要求,切实履行好“三管三必管”的职责。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深入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刑法》修正案(十一)等法律法规,采取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联合惩戒、追究刑责等措施,严肃执法、铁面执法,对典型的重大事故隐患比照事故调查处理,严厉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等违法违规行为,以高压态势把安全生产措施切实严起来、落下去。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要严格按照《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办法》履行政府安全监管检查职责,并对所负责煤矿实行安全监管检查包保责任,重点监督所负责煤矿落实上级的决策部署,监管监察指令情况,严防监管责任悬空。
三、严格落实分级分类监管监察。按照《山西省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要求,明确每座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消除监管盲区。其中,市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同时直接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省属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由市级直接监管煤矿及市级自行确定直接监管的其他煤矿。县级直接监管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级直接监管煤矿以外的其他煤矿。太原、朔州、晋中等3市的市、县共管煤矿的直接安全监管责任由市级负责。原正华集团所属4座煤矿划转晋能控股集团后,其直接安全监管责任由阳泉、晋城等2市煤矿所在地的县级负责。特别是实施“腾笼换鸟”股权变更后的煤矿其安全监管关系不变,有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督促煤矿及上级公司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开展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决防范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四、完善安全监管监察长效机制。各煤矿企业要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严格落实《山西省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规范》和《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办法(试行)》,推动关口前移,超前防范,把风险管控挺在隐患之前,把隐患治理挺在事故之前。煤矿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警示报告制度,定期组织开展重大风险辨识,制定《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重大风险进行有效管控,动态评估、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内。各级煤矿监管监察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和我省煤矿安全监管专员制度、煤矿分级分类监察监管办法、煤矿矿长安全考核记分制度等规定办法,把外包工程、资源整合煤矿、托管煤矿、安全评价机构职业行为等“四个专项整治”纳入三年行动重点内容,通过重点督导推动集中攻坚,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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