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解决涉企行政检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我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威海市涉企行政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涉企行政检查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管理目标而进行的一项基础性、经常性活动。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做得好与坏,对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多次通过制发文件、会议部署、领导批示等方式,对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做出安排、提出要求,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实践中还存在着标准不统一、程序不规范、履职不到位、衔接不顺畅等问题;同时,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不断深入和营商环境的不断改善,涉企行政检查工作也面临着新形势和新要求,急需通过制度进行规范。为了实现涉企行政检查的系统化、规范化和法治化,有效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最大限度的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有必要通过制定本《管理办法》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的管理,进而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4章33条,分为总则、制度规范、保障措施和附则,贯彻了“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和包容审慎的监管政策,着重从涉企检查原则、主体、范围、方式、程序等方面对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做出了系统性规定,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确立了宽严相济原则。从检查领域上,明确区分了严查和宽管的范围。对渔船管控、疫情防控、安全生产、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特殊行业和重点领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检查,实现全覆盖;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四新”经济领域和其他符合规定的领域,应当按照包容审慎监管的要求,做好日常检查。从检查结果上,确立了分类处置的原则,对重点监管领域,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对符合包容审慎监管要求的,要严格落实“首违不罚”“首违轻罚”制度,并加强对企业的教育和引导。
二是规定了日常检查频次和方式。《管理办法》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检查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但根据法律规定和上级要求开展的专项检查、特殊行业和重点领域的检查、同一年度内被投诉举报超过三次且被查实或者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不受上述检查频次要求的限制。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需要采取网上巡查、日常检查、联合检查、专项检查、异地交叉检查、专业组织审查、暗访等方式开展执法检查。
三是完善了联合检查机制。为了尽可能多地减少对企业的检查频次,《管理办法》规定,市级和县级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对同一企业按规定进行过行政检查的,监管职能相同的县级行政执法机关一般不得再次进行同类检查。同一行政执法机关的内设机构之间,对同一检查对象有多种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能够合并的应当一并组织实施。不同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可以按规定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四是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管理办法》规定,通过执法信息交流共享机制或者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获取的执法信息能够满足日常监管需要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结果可以作为本机关开展涉企行政检查的依据。
五是规范了涉企检查程序。一是建立了检查计划制度。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制定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并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未列入检查计划的,不得随意开展检查。二是规范了检查流程。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制定涉企行政检查流程并公布。三是禁止违规开展年检。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对企业实施年度检验;确需开展年检的,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与年检无关的材料。四是建立了检查登记制度。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检查台账并按规定登记检查的时间、对象、方式等。五是建立了检查告知制度。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在检查时应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的依据和内容,行政执法人员应出示执法证件。
六是强化了保障措施。明确了执法人员开展涉企行政检查不得有刁难企业或吃、拿、卡、要等九类违法行为。对涉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情形的,应依法追究责任;对符合尽职容错四种情形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强化了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责任和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监督责任,及时发现和纠正涉企行政检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涉企行政检查行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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