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青少年科技创新成果市长奖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遂府办函〔2019〕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遂宁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评定管理办法》《遂宁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评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日

遂宁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培养造就一批学术技术过硬、结构层次合理、辐射带动力强的领军人才,引领和带动我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评定管理办法》(川人社发〔2016〕43号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遂宁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以下简称“市学术技术带头人”),是我市设立的科学技术和人文社会科学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其评定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定

第三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从遂宁市行政区域内(含中央、省驻遂单位)在职的专家中推荐评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遂宁经济社会事业作贡献。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开拓创新、拼搏奉献的精神。

(三)学术技术水平处于省内外先进或市内领先地位,是我市某一学科、专业或研究领域的奠基人或开拓者,能够开辟本学科、专业或研究领域新的发展方向,能够引领本学科、专业或研究领域保持和赶超省内外先进水平,善于发现、培养和使用人才。

(四)具有良好的研究开发、沟通协调、组织管理能力,能够敏锐把握国家和全省战略需求、世界科技发展态势,提出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能够引领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学术技术工作。

(六)具有中国国籍和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企事业单位人员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国家和省“千人计划”入选者,不受国籍和职称条件限制。

第四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还应取得下列一项或多项市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

(一)在科学研究方面,潜心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为社会提供新知识、新原理、新方法,并取得具有重大学术价值的理论创新成果。

(二)在技术开发方面,具有主持完成国家、省(部)、市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的研究、开发、实施及推广应用工作等经历,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在涉外项目中发挥重要作用、作出突出贡献。

(三)在医疗卫生方面,医术精湛,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水平高,或在公共卫生领域作出重要贡献,业界知名度高,社会影响大。

(四)在教育和体育教学方面,长期从事一线教学工作,培养青少年有突出贡献,对教育思想和教学方法有重要创新,在省、市内教育领域和全社会享有较高声望,或主编的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已在全国、省(部)和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效果优异。

(五)在文化艺术方面,学术造诣深厚,行业知名度高,创作的代表性作品或取得的重要成果在文化领域有较大影响力,在弘扬历史文化、民俗文化,推动文艺创新、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地方文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六)在哲学社会科学方面,具有主持国家级、省部级课题或市级重大课题、领导重点学科建设等经历,其研究成果有重大创新和影响,或在国家、省(部)、市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决策和实施中发挥重要作用。

(七)取得市内外同行公认的其他重要成就。

第五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一般按一级学科、专业评定。每次评定总名额不超过15名。管理期内的市学术技术带头人总名额不超过30名。一般每个学科、专业评定1—2人,重点、优势、新兴、交叉及覆盖面广或对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学科、专业可适当增加评定数量。条件尚不成熟的学科、专业暂不评定。

第六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由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直部门(单位)和中央、省驻遂单位主(代)管部门负责推荐,不受理个人申请。其中,非公有制单位人选由其单位所在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或所属市级学术技术团体组织推荐。推荐工作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竞争择优”原则。被推荐人应填写《遂宁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推荐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由推荐单位审查公示。遵守党风党纪情况由推荐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审查。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被推荐人的资格条件和推荐程序进行审查,确定有效候选人。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成立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专家委员会和投诉咨询专家委员会。

第九条 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专家委员会对有效候选人的学术技术水平进行评议,投票表决产生评审通过人选。专家评议坚持“业内认可、客观公正、竞争择优”原则。

第十条 对评审通过人选面向全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中对评审通过人选学术技术水平、学术道德有异议的,由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投诉咨询专家委员会调查处理。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选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名单由市政府发文公布并颁发《遂宁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证书》。

第三章 职责和待遇

第十一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在管理期内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作用,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提倡科学道德,维护科学精神,发扬优良作风,普及科学知识。

(二)积极促进科学技术的研究、发展和应用,努力创新,做出成绩。

(三)积极培养人才,推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四)承担市委、市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组织的咨询、评议任务,参与专家服务基地建设、专家智力服务基层活动,承担导师任务等工作。

(五)认真履行所在单位赋予的岗位职责,在本职岗位上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六)努力推动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二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在管理期内享受以下待遇:

(一)岗位激励资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解决。

(二)国家、省各级专家的选拔,优先从市学术技术带头人中推荐。

(三)每年享受一次免费体检,符合条件的享受就诊“绿色通道”服务。

(四)支持参加国家、省和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进修、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四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三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管理期为4年,起始时间自被批准的次月1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会同主管部门或单位对管理期内的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以本办法规定的职责为主,考核等次分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当年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岗位激励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在管理期内考核合格,管理期满后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条件的,可再次被推荐、评定管理。再次推荐、评定与首次推荐、评定程序相同。

第十六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停发

岗位激励资金:

(一)退休。

(二)去世。

(三)调离本市。

(四)未继续从事本专业工作。

(五)被取消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取消其称号及相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和成果,骗取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

(二)丧失或违背市学术技术带头人所必须具备的思想政治条件和职业道德标准。

(三)受到开除党籍或行政开除处分,以及受到刑事处罚。

(四)擅自离职、不履行规定职责,工作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

(五)管理期内2次及以上考核不合格。

第十八条 对取消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及相关待遇的,由所在县(区)、市直园区、市直部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处理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及时组织相关领域的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研究推动遂宁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的政策建议,供市委、市政府决策参考;充分利用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院士(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继续教育基地等平台,发挥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在专业发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健全相应平台,促进市学术技术带头人之间交流合作。

第二十条 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直部门(单位)要积极支持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申报科研项目、申请科研经费、承担科研课题,为其参加学习进修、学术交流等活动提供便利;要尽量保持市学术技术带头人业务工作相对稳定,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从事学术技术工作,充分发挥其在专业发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安排社会活动和社会兼职应充分尊重本人意见;要与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经常保持联系,及时掌握其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并将其取得重大学术技术成果、受到奖惩、工作变动、职务变化、患重大疾病、退休和去世等情况及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做好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管理办法〉和〈遂宁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管理办法〉的通知》(遂府办函〔2015〕69号)同时废止。

遂宁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学科、专业梯队建设,加速科技进步,培养和造就年轻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促进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评定管理办法》(川人社发〔2016〕43号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遂宁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以下简称“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是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重点培养对象。其评定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定

第三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从遂宁市行政区域内(含中央、省驻遂单位)在职的中青年专家中推荐评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遂宁经济社会事业作贡献。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开拓创新、拼搏奉献的精神。

(三)知识面较宽,具有本学科、专业或研究领域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学科、专业或研究领域及相关学科、专业或研究领域的现状,对本学科、专业或研究领域的发展动向有一定的预见性。

(四)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沟通协调、组织管理能力,思维活跃,发展潜力较大。

(五)主持或主研完成过市级及以上的学术、技术项目,作为主要完成者,多次获得过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或取得多项专利成果;或撰写出版过学术、技术专著;或在市级及以上核心刊物发表过多篇学术、技术论文,并在市内外同行中产生较大影响;或在技术开发工作中,完成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六)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学术技术工作。

(七)具有中国国籍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企事业单位人员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实绩和技术水平特别突出的,可放宽到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和省“千人计划”入选者,不受国籍和职称条件限制。

第四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评定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一般按一级学科、专业评定。每次评定总名额不超过30名。管理期内的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总名额不超过60名。一般每个学科、专业评定2—3人,重点、优势、新兴、交叉及覆盖面广或对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学科、专业可适当增加评定数量。条件尚不成熟的学科、专业暂不评定。

第五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由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直部门(单位)和中央、省驻遂单位主(代)管部门负责推荐,不受理个人申请。其中,非公有制单位人选由其单位所在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或所属市级学术技术团体组织推荐。推荐工作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竞争择优”原则。被推荐人应填写《遂宁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推荐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由推荐单位审查公示。遵守党风党纪情况由推荐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审查。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被推荐人的资格条件和推荐程序进行审查,确定有效候选人。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成立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专家委员会和投诉咨询专家委员会。

第八条 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专家委员会对有效候选人的学术技术水平进行评议,投票表决产生评审通过人选。专家评议坚持“业内认可、客观公正、竞争择优”原则。

第九条 对评审通过人选面向全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中对评审通过人选学术技术水平、学术道德有异议的,由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投诉咨询专家委员会调查处理。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选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名单由市政府发文公布并颁发《遂宁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证书》。

第三章 职责和待遇

第十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在管理期内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作用,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提倡科学道德,维护科学精神,发扬优良作风,普及科学知识。

(二)积极促进科学技术的研究、发展和应用,努力创新,做出成绩。

(三)积极培养人才,推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四)参与专家服务基地建设、专家智力服务基层活动,承担导师任务等工作。

(五)认真履行所在单位赋予的岗位职责,在本职岗位上发挥骨干作用。

(六)努力推动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一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在管理期内享受以下待遇:

(一)在推荐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省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二)每年享受一次免费体检,符合条件的享受就诊“绿色通道”服务。

(三)支持参加国家、省和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进修、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四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二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管理期为4年,起始时间自被批准的次月1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会同主管部门或单位对管理期内的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以本办法规定的职责为主,考核等次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四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在管理期内考核合格,管理期满后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条件的,可再次被推荐、评定管理。再次推荐、评定管理与首次推荐、评定管理程序相同。

第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资格及相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和成果,骗取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资格。

(二)丧失或违背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所必须具备的思想政治条件和职业道德标准。

(三)受到开除党籍或行政开除处分,以及受到刑事处罚。

(四)擅自离职、不履行规定职责,工作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

(五)管理期内2次及以上考核不合格。

第十六条 对应取消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资格及相关待遇的,所在县(区)、市直园区、市直部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七条 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直部门(单位)应切实采取措施,择优安排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科研基地、重点建设学科等机构进行科学研究、实践锻炼,为其尽快成长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管理办法〉和〈遂宁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管理办法〉的通知》(遂府办函〔2015〕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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