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目的《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青科字〔2016〕5号)已于2021年7月到期,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我局在原办法基础上进行修订,起草了新的《青岛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基〔2018〕64号)和国家重点实验室相关管理办法以及山东省科技厅、财政厅《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鲁科字〔2018〕7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青岛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新修订的《办法》保留了原来的总体框架,分总则、职责、建设、运行、考核与评估、附则6章,共38条。第一章总则,明确实验室定位、主要任务、管理及运行机制、专项经费及使用等;第二章职责,明确市科技局、行政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的职责;第三章建设,明确实验室分类、申报条件、建设、验收等工作;第四章运行,重点对实验室主任、人才团队、开放共享、服务创新创业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第五章考核与评估,明确实验室年度考核、定期评估的要求及支持政策。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突出联合组建。将之前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建设,修订为单独或联合组建。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重点实验室,充分发挥各自创新资源,实现优势互补共赢。(第二条、第五条)
      (二)强化主动布局。加强顶层设计和规划布局,由过去遴选建设改为主动布局与遴选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强化了新建实验室的主动谋划与布局。(第十一条)
      (三)申报条件区分领域。申报实验室的基本条件之一是要求仪器设备总值要求800万元以上,考虑到新一代信息技术不同于其他制造业领域,大部分属于轻资产运行,因此对于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的实验室可适当降低设备总值。(第十二条)另外,新增了对于我市产业发展急人才、顶尖人才或高层次人才团队带头人牵头申报市重点实验室可适当简化程序。(第十四条)
      (四)鼓励实行首席科学家(PI)等团队科研组织模式。赋予PI等团队负责人相应的科研以及人、财、物支配自主权。新增重点实验室应配备专职辅助科研与管理人员。(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五)明确评估支持政策。细分实验室评估等级,将评估结果划分由原先的“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修订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明确对评估结果优秀的实验室,按有关规定给予后补助资金支持;对评估结果良好以上的实验室,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重点实验室;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实验室,整改期不超过一年,整改后评估仍不合格的取消实验室资格。(第三十二条)
         办法明确对新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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