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合川三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1年10月8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出台了《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合川三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川府发﹝2021﹞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方便社会公众深入了解有关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管理办法制订背景

湿地是地球三大生态系统之一,具有保持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保护湿地,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状况,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区湿地资源丰富,三江国家湿地公园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三江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可以在改善全区生态环境、涵养水源、维持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重要的功能作用。

根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湿地公园评估评分标准》文件,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制度建设中对于管理办法的要求,多数国家湿地公园出台了管理办法,在湿地公园保护工作中均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三江国家湿地公园作为国家首批开展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工作的国家级公园之一,需要出台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规范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工作,促进依法对湿地资源的管理和利用。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认真落实了国家林业局《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市林业局《重庆市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全文共十四条,涵盖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保护与利用等内容。

1.基本原则。三江国家湿地公园的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湿地公园内开展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湿地公园建设的相关要求,遵守国家和市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2.管理机构。明确了重庆合川三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为湿地公园的管理机构,该机构为区林业局下属单位区湿地保护中心的挂牌机构,是正科级事业单位,按照三定方案履行相应职能职责。

3.分区管理。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根据主要功能划分为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其中,保育区内除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仅能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宣教区可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活动。合理利用区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等活动。管理服务区可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

4.保护内容。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禁止在湿地公园内从事各类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如: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截断湿地水源;挖沙、采矿;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从事房地产、度假村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引入外来物种;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擅自改变和挪动湿地公园界标等。

5.法律责任。进入湿地公园参观旅游的人员,应当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爱护公共设施,保护湿地资源,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或个人,由区级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三、有关说明

建设项目涉及占用、临时占用重庆合川三江国家湿地公园的,可先行咨询重庆市合川区湿地保护中心,咨询电话:42850579,咨询地址:重庆市合川区江城大道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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