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举行《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政策吹风会

  原标题:内蒙古举行政策吹风会解读《内蒙古自治区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

  10月14日,内蒙古举行《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政策吹风会,请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贾莉、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级巡视员冯晔、自治区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院长贾双文、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处二级调研员苗学军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主持人杭玮:

  各位新闻界的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内蒙古自治区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1年9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1号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促进《办法》的学习宣传,确保全面贯彻实施,今天,我们邀请到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贾莉、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级巡视员冯晔、自治区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院长贾双文、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处二级调研员苗学军,请他们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首先请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贾莉做主题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贾莉:

  新闻界各位朋友们,《内蒙古自治区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1年9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1 号公布,自2021年11月 1日起施行。下面我就《办法》出台的有关情况做简要介绍。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提出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2015年6月11日《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以下简称《通知》)正式确定实施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2020年8月,自治区集中清理涉煤领域政策法规工作组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企业税款征收、矿业权人登记变更、股权变更等方面问题,提出通过地方立法提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础信息质量,健全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登记事项目录的动态维护机制。为全面发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出台《内蒙古自治区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二、《办法》的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

  按照自治区政府2021年立法计划,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代自治区政府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送审稿。自治区司法厅进行认真审查、协调和修改,广泛征求了各盟市、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并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自治区集中清理涉煤领域政策法规工作组审核,力求使《办法》具有可操作性,符合自治区实际。

  《办法》共二十五条,虽然条数不多,但是涵盖的内容较全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中相关部门权限

  《通知》发布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制度的工作模式和管理方法有所改变,涉及部门较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管理和代码管理等部门的工作职责不够明晰。《办法(草案)》紧密结合自治区实际,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做到分工明确、权责清晰、业务协同。

  (二)实现业务协同与信息共享

  为了打破信息孤岛,建立有效协调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完善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制度,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与政府及其部门实时共享信息、协同监管,实现业务联动。

  (三)加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应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作为国家法人数据库的基础信息,是重要的信息资源。《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登记管理部门、代码管理部门在数据库建设、业务协同方面的具体工作职责,将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组织机构查询、行政许可、业务统计、社会信用等应用的主体标识,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支持服务,奠定坚实基础。

  三、做好《办法》的宣传和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要深刻认识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把学习、宣传、贯彻《办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办法》的立法宗旨和具体内容,准确把握各项要求,切实增强做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利用媒体广泛宣传《办法》,推进自治区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向社会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同时,也希望新闻媒体帮助宣传《办法》的相关规定,让全社会了解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工作。欢迎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共同监督,提高全社会对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及其应用的关注度。

  谢谢大家。

  杭玮:

  请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级巡视员冯晔做主题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级巡视员冯晔:

尊敬的各位媒体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非常感谢大家能来参加本次政策例行吹风会,感谢大家对自治区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下面我就《内蒙古自治区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主要内容和宣传落实情况作简要介绍。

  一、《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管理部门及职责

  《办法》规定,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区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管理工作,制定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传输、共享等标准,完善、运行和维护代码信息数据系统,校核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对赋码和回传信息进行监测评估,为政府及其部门、企业等主体提供信息服务;登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采集、归集、实时赋码、信息回传,建立和完善系统数据库。

  (二)关于唯一性原则

  《办法》明确了一个组织机构只能拥有唯一的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在存续期间基本信息发生任何变化,其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保持不变。

  (三)关于信息数据上传、汇集、校核和纠正程序制度

  《办法》明确规定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将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进行回传,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收到的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进行校核、归集以及发现重码或错码等情形通知自治区级登记管理部门纠正的步骤和期限。

  (四)关于信息共享机制

  《办法》要求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应当纳入自治区政务数据资源体系。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完善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制度。

  (五)关于信息应用

  《办法》明确规定了政府部门和有关组织机构在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应用的职责和义务。《办法》要求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数据的应用标准研究,统一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分析组织机构的分布情况、行业特点、经济类型等内容,为政府及其部门决策提供数据支持,为企业发展和群众办事提供便利;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将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组织机构查询、行政许可、业务统计、社会信用等应用的主体标识和系统整合、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的基础数据;登记管理部门应当推动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和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应用;组织机构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依法需要出具身份证明的,办理单位应当查验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照;政府部门在开展管理和服务工作中,涉及组织机构身份标识的,应当采用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认真做好宣传落实工作

  (一)加大对《办法》的宣传培训力度

  充分利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开展广泛宣传,不断丰富宣传思路和方式方法,提高群众对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和应用的知晓率。加强对信用代码管理部门、登记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培训,讲懂讲透《办法》内容,确保准确应用,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提高各类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登记部门和应用部门的法律意识,通过代码的管理与应用打破信息壁垒,营造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良好管理环境。

  (二)做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管理和应用工作

  今年我们继续与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管理部门等在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赋码、上传、校核、归集和应用等工作领域密切配合,进一步理顺代码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解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本信息数据和其他相关部门形成或者储存的信息数据之间严重的信息孤岛问题,通过提高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和应用水平,推动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自治区、盟市和旗县(市、区)各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单位要有序协作,坚持问题导向,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相关信用信息、违法违规信息等的归集、共享与业务协同。

  谢谢大家!

  杭玮:

  下面进入记者提问环节,请记者提问。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

  根据《办法》规定,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中涉及哪些行政部门,这些行政部门应当履行哪些管理职责?

  冯晔:

  《办法》对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中自治区相关行政部门工作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实现以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主体标识的公共信用信息关联互通,推动组织机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

  第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区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管理工作,制定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传输、共享等标准,完善、运行和维护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数据系统,校核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对赋码和回传信息进行监测评估,为政府及其部门、企业等主体提供信息服务。

  第三,机构编制、市场监督管理、民政、司法行政、农牧、政务服务、宗教事务、工会等有组织机构赋码权或者负责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归集的部门是登记管理部门,这些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采集、归集、实时赋码、信息回传,建立和完善本系统数据库。

  央广网: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管理如何实现?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院长贾双文:

  首先,由登记管理部门赋予提出设立申请的组织机构以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将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上传至相应的自治区登记管理部门;自治区登记管理部门将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在二个工作日内传至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其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重码、错码校核、信息归集等相关工作,发现存在重码、错码等情形,应当通知自治区登记管理部门,自治区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并传至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再其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登记管理部门建立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重码、错码核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定期通报赋码和信息回传情况。

  最后,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完善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制度,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与政府及其部门实时共享信息、协同监管,实现业务联动。

  内蒙古晨报:

  《管理办法》的出台对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工作有哪些积极作用和影响?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处二级调研员苗学军:

  一是解决了信息孤岛现象。《办法》的出台提升了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质量,保证了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唯一性、兼容性、稳定性和全覆盖性。明确了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的职权职责,确保信息及时回传,加强了信息共享共用,打破信息孤岛。

  二是推动了社会信用管理。《办法》确立了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与应用的唯一性原则,明确规定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政府及其部门在业务服务和管理系统应用中的主体标识地位,要求登记管理部门推动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和信用体系建设中应用的工作职责,等等。《办法》完善了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推进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创造了条件。

  三是提升了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的行政效能和治理能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以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为基础,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利用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其基础信息,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信息资源共享,并与社会和市场各方面信息交换整合,形成可供利用的大数据资源,推广深层次应用,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为自治区各项事业发展保驾护航。

  四是回应了自治区对以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组织机构身份识别码的社会现实需求。在自治区开展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中,暴露出因缺少识别组织机构身份的统一标准、组织机构在行政机关的登记事项不齐全、生产经营信息不完整导致的税收、股权转让等方面的监管漏洞现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因此,通过立法明确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的方式和程序等内容,完善监管措施、堵塞制度漏洞,推动自治区有序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做强做大煤炭等资源产业是有现实意义的。

  五是通过明确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法律制度弥补现行立法的空白。自治区原调整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的《内蒙古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是规范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一部重要政府规章,该办法于2018年被废止。因此,《办法》的相关规定是对自治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制度的实践经验的总结,并通过前瞻性法律制度设计引导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杭玮:

  感谢各位领导和各位媒体记者朋友的到来。 本次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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