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乐山市抢险救灾项目工程企业储备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乐山市抢险救灾项目工程企业储备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国有企业:

为确保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推进实施,根据《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乐山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我市市本级将建立抢险救灾项目工程企业储备库并拟定《乐山市抢险救灾项目工程企业储备库管理办法》,现将《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单位按规定组织实施。

 

 

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乐山市交通运输局               乐山市自然资源局

 

             

乐山市水务局                   乐山市农业农村局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乐山市应急管理局         

 

 

 

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20年12月25日

 

 

 

 

 

 

 

  

乐山市抢险救灾项目工程企业储备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推进实施和工程发包过程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乐山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乐山市市本级抢险救灾项目工程企业储备库的建设、运行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是指项目确定主体按照《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乐山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依法确定,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建立乐山市市本级抢险救灾项目工程企业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水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储备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储备库信息系统的建设和日常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储备库名单。

第六条 储备库根据行业分为房屋建筑和市政、水利、交通、地质灾害、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类别,各类别储备库根据专业分设检测鉴定、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子类别。储备库中的企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产生,参与投标的企业不受地区或者所有制的限制,储备库中施工企业数量不低于5家(含5家),检测鉴定、勘察、设计、监理企业数量不低于3家(含3家)。

第七条 申请加入储备库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和专业的三级(或丙级)及其以上资质等级,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要求;

(三)自接到任务起,所需专业人员及机械设备等保证24小时内能到达抢险救灾项目施工现场;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抢险救灾项目建设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在申请加入储备库前3个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接受其申请:

(一)因拖欠民工工资及分包工程款被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在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活动中有行贿行为,被依法查处的;

(三)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串标围标、弄虚作假、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发生严重(含严重)以上工程质量事故或较大(含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五)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实行联合惩戒的;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影响合同履约的。

第九条 具有两个以上资质的企业最多只能申请两个类别入库。

第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编制储备库招标文件并组织招标活动。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应包括招标公告、储备库类别、入库数量、入库条件、投标文件格式和构成、评标程序、评标办法、合同条款等。招标文件中可以分项目类别约定下浮比例。

第十一条 储备库的建立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文件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公告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招标内容、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等相关事宜;

(二)在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开、评标,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独立评审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推荐入库候选人;

(三)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入库候选人相关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满后,向入库候选人发出入库通知书,按招标文件要求签订合同后将其列入储备库,储备库名单应在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站上公布。

第十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确定主体确定项目业主,并委托项目业主在储备库中随机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如因工程特殊,在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要求的,经本级政府常务会审议后,可从储备库以外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承包单位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已经承包市本级抢险救灾项目的企业,在其抢险救灾项目完工前,不应作为其他抢险救灾项目的抽取对象。

第十四条 加入储备库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认定,报抢险救灾专题会议审定后将其清退出储备库。

(一)提交的资料、数据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

(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入库的;

(三)中标人因自身原因拒绝签订中标项目合同或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

(四)将承包的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其他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

上述被清退出储备库的企业,自清退出之日起3年内不再接受其加入储备库的申请。

第十五条 已加入储备库的企业资质等级发生变化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及时更新储备库信息。已加入储备库企业资质等级等条件不能再满足储备库要求或存在第十四条相关情形的,应及时取消该企业储备库资格。递补企业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本办法重新公开招标确定,也可从储备库公开招标时评审结果中顺延产生,变更结果应在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公示。

第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投诉处理按照公开招标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执行或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依法制定相关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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