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府发〔20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遂宁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和《遂宁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责任分担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7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日
遂宁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预算执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管理,强化基金预算管理的硬性约束,落实缺口分担机制,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7〕14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川府发〔2020〕1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以下简称“基金预算”)是根据国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算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收统支省级统筹政策建立,反映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年度计划。基金预算遵循收支平衡原则,由省统一编制后下达。
第三条 全市执行省下达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市根据省下达的当年基金预算,制定年度内市本级及县(市、区)的收支计划并组织实施。各地应按收支计划按时足额征收养老保险费,按规定承担缺口弥补责任,确保待遇发放。全市当期基金收入全额纳入省级管理,支出所需资金由省级核定并拨付,基金结余由省级统一管理,基金缺口按责任分担办法的规定进行弥补。
县(市、区)执行市下达的年度收支计划,承担市确定的对基金的补助责任。
第四条 预算年度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基金收支计划编制和审批
第五条 市社保局根据省下达的全市基金预算,结合上年度全市基金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年度市本级和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养老保险政策以及养老保险工作计划等因素,编制全市基金收支计划草案。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计划草案由市社保局会同市税务局编制。
第六条 基金收支计划包括全市基金收支总计划、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基金收支计划。
第七条 基金收入计划编制。基金收入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委托投资收益、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包括当期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欠费补缴收入、一次性补缴收入、预缴收入。
当期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分企业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和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两部分,计算公式为:
企业及职工当期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上年末企业参保职工人数+当年企业职工计划净增扩面平均人数)×上年当地企业职工参保缴费率×上年当地企业职工人均缴费基数×(1+当地企业职工缴费基数平均增长率)×缴费比例×上年当地企业及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率
个体参保人员当期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上年末个体参保人员人数+当年个体参保人员计划净增扩面平均人数)×上年当地个体参保人员参保缴费率×上年当地个体参保人员人均缴费基数×(1+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平均增长率)×缴费比例×上年当地个体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费征缴率
当地参保缴费率、缴费基数平均增长率、征缴率未达到全省平均水平的,在编制收入计划时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工作要求进行核实调整。
欠费补缴收入包括参保单位和个人补缴上年末以前发生的欠费金额,计算公式为:
欠费补缴收入=当年全市清欠计划×(当地上年末欠费总额÷全市上年末欠费总额)
一次性补缴收入按国家或省出台的相关政策进行测算确定。
预缴收入按上年实际发生数分析确定。
(二)财政补贴收入包括市、县(市、区)、市直园区财政对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根据预算年度市、县(市、区)、市直园区财政对基金补助的预算安排情况测算确定,以及按本办法第九条和责任分担办法确定的地方分担比例测算确定。
(三)利息收入根据上年度利息收益率、预算年度基金累计结余以及存款结构等因素测算确定。
(四)委托投资收益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基金投资运营取得的收益,根据上年投资收益率、预算年度基金投资运营情况等因素测算确定。
(五)转移收入和其他收入根据近3年实际发生数分析确定。
(六)上级补助收入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省对市的补助、市对县(市、区)支出补助计划计算确定。省对市的补助收入列入市本级收入计划。
(七)下级上解收入按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入户各项基金收入确定。
第八条 基金支出计划编制。基金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病残津贴支出、转移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其他支出。
(一)基本养老金支出。根据上年离退休人数(含退职人数,下同)、当年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化、上年养老金水平及当年养老金调整等情况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
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支出=(上年末离休人数-当年减少人数/2)×上年末月人均离休金×12+上年末离休人数×当年当地月人均调待金额×调待月数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支出=(上年末退休人数-当年减少人数/2)×上年末月人均养老金×12+(当年新增退休人数/2×新增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12)+上年末退休人数×当年当地月人均调待金额×调待月数
(二)丧葬抚恤补助支出。按照国家和省出台的有关政策,并根据上年实际发生数和近3年丧葬抚恤补助支出平均增长率等计算确定。
(三)病残津贴支出。按照国家和省出台的有关政策,根据上年实际发生数和近3年病残津贴支出平均增长率等计算确定。
(四)转移支出和其他支出根据近3年实际发生数分析确定。
(五)上解上级支出按市本级、县(市、区)各项基金收入确定。
(六)补助下级支出按各县(市、区)当期支出额确定。
第九条 当期支出额的确定和分担。
市本级、县(市、区)当期支出额=基本养老金支出+病残津贴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
市本级、县(市、区)当期支出额,根据责任分担办法的规定,由市、县(市、区)、市直园区财政和省级统筹基金分别承担。
第十条 基金收支计划草案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基金收支计划执行和调整
第十一条 市政府批准基金收支计划后,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及时批复市税务局和市社保局执行。市税务局和市社保局根据批复的收支计划分解下达市本级、县(市、区)、市直园区。
第十二条 各级税务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基金收支计划,积极扩面征收,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
第十三条 各级税务部门当期征收的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归集至省级国库。市、县(市、区)社保局基金收入户的转移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项目收入按月全额归集至省级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
第十四条 基金收支计划确定应由各地财政分担的缺口补贴部分,纳入当地一般公共预算并专项上解省财政,由省财政集中划入省级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省社保局根据全市月度基金支付计划下拨资金至市社保基金支出户后,由市社保局按各县(市、区)支付计划下拨并组织发放。
各地基金支出户预留1个月支付额度的资金,用于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跨省转移等支出。当月拨付所需资金未到账时,可使用留存资金先行支付。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税务局及社保经办机构应按月将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及市税务局、市社保局;市税务局、市社保局应按月将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及四川省税务局、省社保局;预算执行中出现基金收支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社保经办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基金收支计划不得随意调整。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的,应当编制收支计划调整方案。收支计划调整由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会同税务部门提出专题报告,经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税务局、市社保局;市社保局会同市税务局审核各县(市、区)调整报告,编制市本级和全市收支计划调整方案,提出全市基金预算调整方案报告,经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后,按规定时间报送省社保局、四川省税务局。
第四章 基金决算
第十八条 预算年度终了,市、县(市、区)社保局应会同同级税务部门按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市社保局和市税务局应审核汇总全市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后报省社保局、四川省税务局。
第十九条 支出分担的结算。省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决算对市财政和省级统筹基金分担支出情况进行结算确定差额后,市在下年度收支计划编制中予以调整。
对未完成市下达的收入计划或违规少收多支形成的管理性缺口,由同级政府全额承担,其中市本级由市财政、市直园区财政共同承担。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对基金收支计划、预算执行、管理进行督促和检查,提高预算约束能力,保障基金安全完整;应对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养老保险政策执行的规范和统一。对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或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各级税务部门应切实承接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职责,做好和同级人民银行国库、社保经办机构对账工作。上级税务部门应加强对下级税务部门征收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和落实内控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基金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基金管理,接受社会监督。上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对下级社保经办机构基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的指导检查。
第二十三条 在预算执行中违反法律、法规的,除责令纠正外,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执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遂府发〔2018〕5号)同时废止。
遂宁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责任分担办法
为明确我市各级政府及市直园区管委会责任,均衡基金负担,确保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川府发〔2020〕1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各级政府及市直有关职能部门责任
(一)按照“统一收支、分级负责,权责对应、合理分担”原则,建立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全市统一的养老保险工作责任分担机制,合理确定各级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对基金缺口的分担责任,共同确保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市政府确定市本级、市直园区以及各县(市、区)基金缺口分担责任。市政府统一领导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负责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全力落实市下达的养老保险工作目标任务,承担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主体责任,促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三)各县(市、区)政府承担本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属地责任,负责做好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财政投入、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督等工作。各市直园区管委会负责在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参保扩面、财政投入、经办服务、基金监督等工作。
(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做好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具体工作,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做好责任分担机制落实、预算执行监督、基金缴拨及预测预警和政策宣传解释等工作。
(五)市财政局负责牵头做好缺口分担的责任落实工作,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做好地方财政应负担资金测算、专项上解、基金划拨等工作。
二、基金缺口的确定
根据形成原因,基金缺口分为一般性缺口和管理性缺口。
(一)一般性缺口的确定。一般性缺口指预算年度内的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的差额,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下达我市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确定,计算公式为:
一般性缺口=基本养老金支出+病残津贴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委托投资收益-转移收入-其他收入
(二)管理性缺口的确定。管理性缺口指预算年度内因地方未完成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违规支出等造成基金减收增支形成的缺口,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认定。
三、基金缺口的责任分担
基金缺口由省级统筹基金和当地财政共同负担。省级统筹基金包括省级管理的累计结余基金、暂未归集到省的市级财政专户上的累计结余基金和统收统支后的各项基金收入。
(一)一般性缺口的责任分担
按照省核定我市年度财政负担缺口资金总额,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按市本级、县(市、区)收支计划确定的收支缺口占全市当期总收支缺口的比例,计算到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计算到各县(市、区)的财政负担缺口的资金额由各县(市、区)财政全额承担;计算到市本级的财政负担缺口资金额分别由市财政和市直园区财政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比例为35%,市直园区承担比例分别为遂宁经开区23%,市河东新区22%,遂宁高新区20%。
(二)管理性缺口的责任分担
按照省认定我市年度财政负担缺口资金总额,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办法认定到市级(含市直园区)和各县(市、区)。认定到各县(市、区)的缺口资金自行全额承担;认定到市级的缺口资金分别由市财政和市直园区财政承担,承担比例与一般性缺口资金承担比例一致。其中,因违反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或未完成年度收入计划造成基金减收的,由地方政府筹措资金补足;因违反国家和省政策扩大支出范围或提高支出标准,造成基金增支的,由地方政府负责全额追回,无法追回的由当地政府负责弥补;存在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违规投资运营等情形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无法追回的由当地政府负责弥补。各地要按规定整改违规少收多支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可适时对县(市、区)、市直园区财政负担比例进行调整。
各地应负担的一般性缺口和管理性缺口资金,当年应足额纳入当地一般公共预算并在年终结算时专项上解市财政,由市财政集中专项上解省财政。
(三)超收激励
对于当年超额完成收入预算的地区,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核实并单独建立台账,根据省直部门认定的全市超收奖励额,按照当地当年实际超额资金占全市超额地区总超额资金的比例,计算确定用于抵扣以后年度该地区一般性缺口地方政府负担部分。
附件:各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财政负担比例
各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财政分担比例
类别 |
辖区 |
缺口资金基数 |
承担比例 |
一般性 缺口资金 |
船山区 |
本区缺口资金分担额 |
100% |
安居区 |
本区缺口资金分担额 |
100% |
|
射洪市 |
本市缺口资金分担额 |
100% |
|
蓬溪县 |
本县缺口资金分担额 |
100% |
|
大英县 |
本县缺口资金分担额 |
100% |
|
市级 |
市本级 |
市级缺口资金分担额 |
35% |
遂宁经开区 |
23% |
||
市河东新区 |
22% |
||
遂宁高新区 |
20% |
||
管理性 缺口资金 |
船山区 |
本区缺口资金 |
100% |
安居区 |
本区缺口资金 |
100% |
|
射洪市 |
本市缺口资金 |
100% |
|
蓬溪县 |
本县缺口资金 |
100% |
|
大英县 |
本县缺口资金 |
100% |
|
市级 |
市本级 |
市级缺口资金 |
35% |
遂宁经开区 |
23% |
||
市河东新区 |
22% |
||
遂宁高新区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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