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达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鼓励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严厉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川环发〔2020〕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发生在本市内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线索经调查核实,对违法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根据本办法奖励规定予以举报人奖励。

第二章 举报途径

第三条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网络、微信和来信来访等方式向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供被举报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违法事实证据。主要包括以下途径:

(一)电话举报:各级12345、12369热线;

(二)来信来访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的信访接待部门;

(三)新媒体举报:国家“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微信举报、微博举报账号;

(四)地方党报、电视台、政府网站设立的“环保曝光台”等新闻栏目;

(五)综治网格、环境监管网格;

(六)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期间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

第四条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名称、详细地址、存在违法事实以及反映违法事实的文件、图片、影像等证据。

第三章 奖励范围及金额

第五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分类:

(一)举报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举报件,经查实,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

(二)举报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举报件,经查实,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

(三)举报利用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雨水管道、槽车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举报件,经查实,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

(四)举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举报件,经查实,给予举报人300元奖励;

(五)举报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举报件,经查实,给予举报人300元奖励;

(六)举报实施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行为,严重污染环境的举报件,经查实,给予举报人300元奖励;

(七)举报其他适用于行政拘留或刑事犯罪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件,经查实,给予举报人300元奖励。

第六条按属地管理以及“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由具体承办行政处罚的生态部门负责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标准认定、奖励审批、奖励通知和奖励发放。

第四章  奖励原则

第七条举报经核实,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发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奖励原则上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举报人应当提供与本人身份相符的银行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或银行卡号等信息;

(二)实行“一案一奖”的原则,举报人举报单个企业或个人有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不累计奖励,按奖金最高项发放奖励;

(三)同一违法行为被两人(次)以上举报的,奖励首位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为准);

(四)两人以上联合举报的,由排序第一人领取奖金,奖金平均分配或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五)同一举报人单次举报多个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奖金以核实的违法企业数量累加发放;

(六)被举报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经被查处,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再次涉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可继续举报,并可再次获取奖励;

(七)被举报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除被举报事项外,还存在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形,只发放被举报事项对应标准的奖励,其他违法事实不在奖励范围内;

(八)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办理领奖手续。因特殊情况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未按时办理领奖手续的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未能准确提供被举报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名称、详细地址、存在违法事实的;

(二)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本办法所列范围内的;

(三)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本办法奖励对象;

(四)被举报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在举报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已经掌握,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过的;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

(六)被举报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经认定不存在违法事实或者不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

(七)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举报的。

第九条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违法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证据和线索,并按要求提供举报人相关信息,同时举报人在举报时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达州市行政管辖区域内;

(二)举报奖励限于实名举报,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因信息不准确造成无法联系到举报人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三)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假、恶意举报,举报人捏造事实虚假、恶意举报诬告他人的,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造成严重扰乱的,或者严重扰乱生活生产秩序的,自受理举报核实之日起 2 年内取消恶意举报人的奖励资格,同时处罚部门有权将有关证据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为奖励的主要负责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要求将举报奖励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二)对奖金的使用过程进行监督,对违规截留、挪用、发放奖金依法进行追缴并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查处部门应当在接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信息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工作;

(四)有奖举报受理、查处、兑奖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及与举报有关的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汇总统计工作,并建立健全以下举报奖励档案:

(一)举报受理记录或者上级交办单;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刑事裁判文书等;

(三)举报人有效身份凭证、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凭证等;

(四)举报奖励标准认定、奖励审批、奖励通知、奖励发放和领取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等;

(五)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生态环境违法举报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未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或者泄漏举报人身份的;

(二)在工作中对被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或违规发放、截留、挪用奖励资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通过举报对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做出特别重大贡献,有效避免造成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各市县处罚部门可根据地方实际,经请示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对举报人进行特别奖励,奖励金额不受本办法规定限制。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奖励通知”通知方式主要有电话通知、短信通知或者电子邮件通知等方式。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或“以下”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在举报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已经掌握”,以检查记录或监控视频、现场照片等执法依据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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