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法》中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关于管理责任人的确定,办法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城镇居民住宅小区,业主为管理责任人;农村居民居住区,村(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宾馆、饭店、住宿、餐饮、商场、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地铁站、港口码头、文化体育场所、娱乐场馆、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根据上述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管理责任人。此外,接受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视为管理责任人。
关于管理责任人的职责和义务,办法规定,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和管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归集至垃圾房或者收集场所,分类交付给有关单位收集、运输。管理责任人还应当制止报告违规投放垃圾行为,发现生活垃投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投放人进行分拣后再投放;投放人不按要求分拣的,管理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并报告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处理。此外,办法还明确,管理责任人应当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归集至垃圾房或者收集场所,分类交付给有关单位收集、运输,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关于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的法律责任,办法明确,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和管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宣传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制止生活垃圾分类违规行为,或者不及时报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归集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办法对生活垃圾分类的社会参与和监督管理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第一个方面,倡导全社会参与。办法规定,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公共机构等单位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本系统、本单位的日常管理;镇(街)、村(居)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学校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幼儿园、中小学校教育内容。旅游从业人员应掌握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和指导游客进行垃圾分类。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和示范等活动。
第二个方面,倡导表彰与奖励。办法规定,对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表彰、奖励。并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投诉和举报。
第三个方面,倡导全过程监督。办法规定,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质量等进行评估,并以适当方式公开评估结果;并且应当组织建设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采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数据,加强分析和研判,定期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工作的有关情况。
3.办法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哪些具体规?
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办法规定,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不履行办法规定的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主体的违法行为,办法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不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对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的法律责任,前面已经做了详细介绍,在此就不在赘述。
对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办法规定,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违反办法相关规定,未制止生活垃圾分类违规行为,或者不及时报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办法相关规定,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收混运的,或者将其他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处置单位违反办法相关规定,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置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办法相关规定,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辆运输生活垃圾的,或者未按规定路线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收集、运输单位擅自停止收集、运输活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处置单位擅自停止处置活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关于相关违法行为由哪个部门进行处罚的问题,由于我市已经实行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相应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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