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济南市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起草情况及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6年,我委印发了《济南市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文件有效期两年,目前已经失效。2018年12月,省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工程实验室管理,促进工程实验室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对全市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需要出台规范性文件予以保障。
二、主要依据
一是《山东省科技进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企业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对经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及其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给予扶持;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联合建立技术创新平台,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二是《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鲁发改高技〔2018〕1435号 )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申请单位应拥有运行一年以上的市级工程实验室。
三、主要内容说明
《济南市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共包含五章十六条。主要包含总则、申报认定、运行评价、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
一是关于申报认定。工程实验室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由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年度认定工程实验室名单,正式公开发布。申报条件主要包括:申请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较高水平的创新团队和研发条件;拥有组建运行两年以上的工程实验室;申报单位信用状况良好等条件。
二是关于运行评价和监督管理。工程实验室实行定期评价制度。每两年评价一次,偶数年为评价年。评价结果低于60分为不合格;60分-65分(不含)为基本合格;65分-90分(不含)为良好;90分及以上为优秀。结合评价结果等情况,对工程实验室实施动态管理,对达不到有关要求的,撤销工程实验室资格;根据评价结果从工程实验室中择优推荐申报山东省工程实验室。
三是明确主管部门。明确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市政府派出机构规定承担此项工作的部门(单位)等是工程实验室的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全市工程实验室建设布局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开展认定和评价等工作。
同时规定,济南市工程研究中心的管理参考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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