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公共资源交易“放管服”改革,强化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担保管理,防范市场风险,按照国家和省优化营商环境考核有关工作要求,我委在深入调研和充分征求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担保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济政字〔2017〕8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六章二十七条,主要包括总则、投标担保的代收、投标担保的代退、履约担保管理、责任界定、附则等内容。
总则部分:包括第一至八条。第一条、第二条分别阐明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第三条对办法所称“担保”进行概念解释;第四条明确了管理主体的职责分工;第五条强调本《办法》中的“担保”包括货币和保函两种形式;第六条规定以货币形式提交的投标担保实行专户管理;第七条对电子系统建设提出要求;第八条规定了公共资源交易担保管理原则。
投标担保的代收部分:包括第九至十三条。第九条规定投标担保相关内容应由招标人按照有关规定在交易文件中明确;第十条对以货币形式提交投标担保的作出规范性要求;第十一条对以保函形式提交投标担保的作出规范性要求;第十二条规定交易中心负责投标担保的核对工作;第十三条对投标担保的保密工作提出要求。
投标担保的代退部分:包括第十四至十八条。第十四条对以货币形式提交投标担保正常退还的情形作出规定;第十五条对以保函形式提交投标担保正常退还的情形作出规定;第十六条对由招标人终止交易的情形作出规定;第十七条对因发生质疑、投诉、特殊情况不能正常交易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立案调查时造成的延期退还作出规定;第十八条明确了不予退还投标担保有关程序。
履约担保管理部分:包括第十九至二十一条。第十九条规定履约担保相关内容应由招标人按照相关规定在交易文件中明确;第二十条对投标担保转履约担保作出规定,明确交易中心收到相关申请后,可通过电子系统将中标人投标担保划转到指定账户,如投标担保与履约担保金额不一致,遵循多退少补原则;第二十一条要求履约担保退还时间及方式应遵照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执行。
责任界定部分:包括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第二十二条对合作银行、担保机构相关责任作出规定;第二十三条对从事担保管理的工作人员相关责任作出规定;第二十四条对招标人的相关责任作出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投标人的相关责任作出规定。
附则部分:包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交易中心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操作细则和流程,报相关部门同意后实施。第二十七条为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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