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建立完善“要素跟着项目走”机制,破解能源要素瓶颈制约,推进要素市场建设,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根据《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试点方案》《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山东省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研究起草了《济南市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开展了评审论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征求重点企业意见、在市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等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印发《济南市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用能权交易规定、用能权交易程序、监督管理和附则五章,共27条。
(一)用能权定义
用能权指标:在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下,用能单位经核发或交易取得的综合能源消费量权益。
用能权交易:相关主体间依法进行的用能权指标收储、划拨、转让、交易、租赁等行为。
(二)用能权交易相关责任单位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统筹推进全市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建设,按规定编制年度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收支项目预算安排建议。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用能权指标交易的具体实施。
市财政局:负责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含功能区)政府:负责辖区内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各区县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辖区内参与用能权交易的重点用能单位提交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组织其参与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三)用能权指标收储、供给及使用范围
明确了供给和使用范围、价格及不得申购和出售用能权指标范围。
1.用能权指标收储及供给范围:市级统筹的能源消费指标;对区域单位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C较低效类和D低效率类的区县调减的能源消费指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腾出的或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等方式产生的能源消费指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及余热、余能回收等替代化石能源产生的能源消费指标;其他产生能源消费指标的情形。
2.用能权指标使用范围: 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增能源消费量的用能单位(区县能源消费指标不能满足项目能耗需求部分)和消费量超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用能单位。项目范围为年度省、市重大项目;入选省、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优选项目;省、市“双招双引”重点项目及重大活动签约项目;关系全市生产力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其他符合条件的项目。
3.禁止申购及出售用能权指标范围: 列入信用管理失信名单的用能单位、上一年度单位能耗产出效益低于所在区县平均水平的单位、单位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Ⅲ监管调控类和Ⅳ落后整治类的用能单位,以及根据省市统一部署需进行压减产能的单位、使用列入国家落后产业淘汰目录工艺设备项目的用能单位。
4.基准价格:采用政府指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方式确定,由政府制定指导基准价格,适时动态调整。
(四)用能权交易程序
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包括依申请使用和市场竞购两种方式。
1.依申请使用:包括提出申请、组织评审、审核确定、资金收缴、指标下达五个流程。
2.市场竞购: 包括报名登记、数据核查、发布公告、交纳保证金、组织交易、资金结算、发放凭证、指标交割八个流程。
(五)资金管理
政府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用能权指标收入属于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通过“能耗指标出让收入”科目全额上缴市级国库。企业出售自有用能权指标获得的能耗指标收入归出售企业所有。
(六)监督管理
明确了使用指标的用能单位、第三方核查机构和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相关部门的违规认定和处罚措施,确保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使用各环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管理办法》试行期为2年。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济南市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